1、申请。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责任人:张全胜;时间:5个工作日。
3、开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决定。责任人:仲裁员。
4、调解与裁决。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责任人:仲裁员;时间:45-6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