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采矿权审批登记(乙类小型以下矿山)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2004年11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二条: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审批条件
依法竞得采矿权
法定要件
1、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矿区范围批复;2、资质条件证明;3、采矿权价款缴纳票据;4、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备案表;5、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6、安全预评价及评审备案表;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8、水土保持方案;9、采矿权出让协议及其他资料;10、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1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备案证明;12、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备案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县服务大厅受理→审查(矿产开发、勘查储量股)→登记办证→窗口发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2、采矿权登记费:2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价费字[1992]251号文件。
审批时限
法定
20个工作日
承诺
10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
颁发采矿许可证
有效期限
10年以内
主管单位
国土局
联系电话
6203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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