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采矿权年检(乙类小型以下矿山)
审批类型
证照
设定依据
《河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豫国土资发[2005]24号, 2005年3月21日印发)第七章第4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并接受年检。
审批条件
采矿许可证在有效在期内
法定要件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4、采掘工程平面图;5、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缴费证明;6、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7、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程序
县服务大厅受理→审查材料、实地检查(矿产开发股)→签署意见→加盖印章→窗口告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审批时限
法定
20个工作日
承诺
10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
签署意见、加章
有效期限
一年
主管单位
国土局
联系电话
6203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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