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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发布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08-04-29 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做好县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发布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县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受理和答复。申请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不能采用书面形式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电子政务办公室代为填写书面申请表。

第五条 县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主管主任同意,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不能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电子政务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填写《县政府办公室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送相关科室办理,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

(二)相关科室在收到《审查表》后,能够当场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在《审查表》上签明意见;不能当场确定的,要送主管主任、县长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表》反馈电子政务办公室;如需延长办理时间,报经主管主任同意,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电子政务办公室。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相关科室签署意见要明确并说明是否公开等理由,一般用同意公开不同意公开同意部分公开表示。

(三)电子政务办公室收到相关科室办理的《审查表》后,按照《审查表》签署的意见予以答复,并登记归档,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电子政务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按财务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无能力支付依申请信息成本费用的,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九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政府信息获取个人利益。

第十条 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县政府办公室所属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51日起施行。


南召县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

申请人

工作单位

证 件

名 称

证件号码

通 信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电 话

电子邮箱

内 容

描 述

电子政务办拟办意见:

主办科室拟办意见:

主管主任意见:

主管县长意见:

领导小组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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