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拟公开审查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的审查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发布前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南召县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四条 对拟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为依据;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拟发布前的审查工作,由信息主办科室和电子政务办公室共同负责成办。信息主办科室填写《县政府办公室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具体意见,报主管主任和主管县长审核批准,涉及政府全面工作或重要工作的,需报主任和县长审查批准。县电子政办办公室根据批示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任批准后,按有关程序确定是否发布。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示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示,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信息主办科室提出拟公开信息意见时,应明确提出“公开”、“部分公开”、“免于公开”、“暂缓公开”、“需报审”具体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县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要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明确意见;存在质疑的,要提出依据和理由,并与主办科室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分别报主管主任和主管信息公开的主任审定;“需报审”信息由县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按程序报审。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县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公开发布。
第十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拟公开信息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审查,《县政府办公室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随《公文发文稿纸》一并运转。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各科室工作程序,参与年终考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
南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
年 月 日
拟公开政府信息: |
信息公开时限:□及时 □常年 □限时 |
主办科室意见:□公开 □部分公开 □免予公布 □暂缓公开 □需报审
负责人签名: |
主管主任意见: |
主任意见: |
主管县长意见: |
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意见: |
县电子政务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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