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2017年农村居民医保个人部分筹资方案
召新农合委〔2016〕1号
关于印发《南召县2017年农村居民医保
个人部分筹资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南召县2017年农村居民医保个人部分筹资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南召县2017年农村居民医保
个人部分筹资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农村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83号)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县2017年度农村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自愿参加和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动员,广泛宣传,争取全县农民群众都能参加农村居民医保,确保绝大多数农民群众能够公平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农村居民医保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并为2017年全县农村居民医保工作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二、筹资原则
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不搞强迫命令,不定指标、压任务,不允许同一个家庭成员有的参加、有的不参加,不允许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严禁强行让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参保等错误做法,不允许截留、挪用筹措的资金。
三、筹资方法
在深入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以乡镇为单位、行政村为主体组织收缴,收缴后各行政村要及时汇总上缴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汇总后统一上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以便统一管理。
四、筹资范围
(一)全县所有农村居民;
(二)农村居住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跟随家庭成员一起参保。严禁单位在职人员参加,避免重复参保等现象;
(三)乡镇企业职工、外出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农民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和乡镇缴费参保;
(四)失地农民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和乡镇缴费参保(但不能重复参保);
五、筹资标准
(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农村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83号),2017年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50元,提取一定的个人缴费资金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二)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政策内双女户由卫生计生部门每户补助150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统一解决,具体操作办法同往年。
(三)贫困人口中的所有五保户参保费用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低保户除民政部门资助人均30元后的剩余部分参保款由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基金资助60元;其余贫困人口的参保费用,由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基金资助50元。
(四)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六、筹资时间
筹资时间从2016年11月16日开始,到2016年12月15日截至,外出务工居民及12月底前出生的新生儿个人参保资金收缴时间可适当延长至春节前后。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做好农村居民医保个人部分筹资工作,是建立农村居民医保制度的基础工作和关键环节。在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原则的同时,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做好2017年度全县农村居民医保个人部分筹资工作。各乡镇要认真总结前几年新农合的筹资工作经验,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筹资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做好外出务工人员、五保户、低保户及其他贫困人口等参保组织工作,确保2017年的筹资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一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手机短信平台等途径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村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充分宣传党的利民惠民政策,引导广大农村群众积极主动参保。二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把筹资的标准和补助政策讲清楚。三要通过身边典型事例和受益人的现身说法,真正取得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居民医保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四要充分发挥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窗口作用,做好宣传和引导,营造“谁参保谁受益”的舆论氛围,使参加农村居民医保变成广大农民的积极主动行为,为农村居民医保制度的健康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明确职责任务,认真做好2017年筹资工作
为确保2017年全县农村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顺利完成和2017年全县农村居民医保工作的顺利实施,在筹资过程中,各乡镇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克服困难,发扬优良传统,深入宣传,广泛动员,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参保积极性,让辖区更多的农民群众都能够享受到这一惠农政策。同时,各乡镇在居民缴费时一定要认真核对,做好参保人员的注册登记,确保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准确无误,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比对工作,以减少各级合管办在审核发证、微机录入、参保人员就医住院和办理补助时的不便,确保参保人员正常受益,并避免重复参保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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