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南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执法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的监督,保证执法人员依法办案,公正执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核的范围
对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做出的具体行为进行审核,具体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1、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关系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3、须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条 审核的内容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具体事项如下:
1、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充分;
5、定性是否准确;
6、内容是否适当;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条 审核的方式
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对本局有关科室、单位实施内部行政执法监督。
第五条 审核的程序
1、移送案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室、单位在行政执法调查终结、作出拟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2、出具清单:法制机构收到案卷后,应当向有关科室、单位出具《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并予以登记。
3、审核案卷: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4、提出意见、返还案卷:法制机构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对材料或者手续不全的,建议补充补齐;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其他意见建议。
5、重新审核:有关科室、单位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制机构重新审核。
6、集体研究:对法制机构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党组集体研究。
7、组织听证: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8、作出决定、移送备案:有关科室、单位依据法制机构审核情况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法制机构备案。对撤销立案或者受理决定的,有关科室、单位应当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条 整理归档
一事一卷,一卷一号,将《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文书、法制机构审核意见、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按顺序装订归档,备案留存。
第七条 责任追究
对未经法制审核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行政执法决定案卷审核表
2、行政执法决定案卷重新审核表
南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9日
附件1
行政执法决定案卷审核表
序 号
案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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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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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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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签字 |
审核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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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科室、单位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制机构重新审核。
附件2
行政执法决定案卷重新审核表
序 号
案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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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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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新 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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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签字 |
审核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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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制机构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党组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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