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
南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召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召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2月23日
南召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困难群体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34号)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45号),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有社会主体投资建设,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是指政府向具有常住城镇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根据不同家庭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公租房、廉租房可采用多种供应形式。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可出售,廉租房可租可售,逐步实现公租房与廉租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第五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廉租房保障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公租房和廉租房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住房保障工作。
县监察、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租房、廉租房相关工作。
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县政府拥有产权的公租房、廉租房的配租、租金收取和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件以及人口规模和结构等,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公租房、廉租房的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要按照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廉租房,并由规划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八条 通过政府投资建设、社会投资共建、开发企业配建、用工企业自建、投资基金方式等渠道新建、收购、改造筹集公租房、廉租房。
第九条 公租房、廉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以划拨方式供应,公租房还可以出让方式供应。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公租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并确保供应。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条 公租房、廉租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土地出让金收益按照不低于10%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
(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房、公租房建设的资金;
(四)省级财政预算和预算内投资安排用于廉租房、公租房的补助资金;
(五)中央财政和预算内投资安排用于廉租房、公租房的补助资金;
(六)政府配租(售)廉租房、配租公租房所得收益;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房、公租房保障资金;
(八)省政府转贷市县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廉租房建设的配套资金;
(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租房、廉租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公租房、廉租房保障开支,主要包括向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新建、改建、收购公租房和廉租房。上年度国家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廉租房建设资金余额和廉租房租赁补贴结余资金,统筹用于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中央、省以及市县政府安排的公租房资金,可用于公租房项目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廉租房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以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廉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安排在一般预算中;廉租房出售收入优先用于廉租房保障开支,结余部分可统筹发展公租房。
第十三条 公租房、廉租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公租房、廉租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公租房、廉租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报经县政府提请县人大批准。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公租房、廉租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公租房、廉租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公租房、廉租房保障资金。
第十五条 收购、改建和新建公租房、廉租房,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公租房、廉租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每年年终,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公租房、廉租房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公租房、廉租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年度公租房、廉租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涉及购建公租房、廉租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公租房、廉租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租房、廉租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十九条 公租房、廉租房建设和运营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县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
(三)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四)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县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或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县城具有稳定职业、居住一年以上,房源充足时,也可申请,但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交回的农村宅基地证明;
(七)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在本县城区稳定就业并居住半年以上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有一定支付能力;
(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三)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或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国家、省部级劳模、国家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请公租房,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租房、廉租房。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廉租房的申请与准入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县直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受理、初审并公示。通过入户调查、访问邻里等方式对申请公租房、廉租房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
(二)主管单位或乡镇政府复审。乡镇政府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社、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并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核定,并通过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对核定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及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廉租房、公租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新建廉租房应当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新建公租房必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40-60平方米。按集体宿舍进行建设的,建筑设计要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我省的有关建筑标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公租房、廉租房保障对象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逐步完善公租房和廉租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摇号机制。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实行公开配租,社会投资机构或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纳入政府统筹管理范围,具体出租和管理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租赁对象和租金价格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家庭的配租以轮候、摇号确定房号。房号确定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具配租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发出入住通知后30日内,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或《廉租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符合条件家庭自愿购买廉租房,可根据房源供应情况、房屋建设或收购成本、保障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出售。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和《廉租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使用公租房、廉租房的权利。
第三十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廉租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入住时可缴纳500-1000元押金保证房屋结构完整,同时应当按时交纳公租房、廉租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廉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住房保障部门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由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廉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或收入超过政府规定公租房、廉租房保障标准的,应当退回公租房、廉租房。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解除租售合同,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申请: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公租房、廉租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租房、廉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违反租售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由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具体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租房、廉租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违法违约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承租或购买公租房、廉租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如实提供资料。
第四十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租房、廉租房,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租房、廉租房代理转让、出租或转租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租房、廉租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廉租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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