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召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 召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南召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南召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31日
南召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总部经济,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总部落户我县,吸引总部企业聚集,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经济转型,提高区域经济竞争能力,强化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支撑,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建筑业的实施意见》(宛政〔2018〕11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19〕13号)、《关于印发南阳市建筑业、物流业、跨境电商三个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宛总部〔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
1.2022年1月1日以后在南召县辖区内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我县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在我县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在我县年度税收总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税收总额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
3.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县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在我县年度税收总额500万元(含)以上。
4.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不包含房地产业及利用我县矿产资源优势生产加工的资源型企业)。
5.总部企业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6.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在我县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7.对研发机构、创投基金、服务类中介机构、创意设计、动漫文化及线上经济、数字内容、软件和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等轻资产类新经济总部企业,在我县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二)引进职能型、区域型总部
职能型总部是指行使部分总部职能的总部组织,如营运管理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以及资本运作、创意设计、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等。区域型总部是指企业的子(分)公司虽未行使总部部分职能,但根据母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统一负责企业部分业务板块,或统一负责某一区域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职能型总部、区域型总部年度县内入库税收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可认定为职能型、区域型总部企业。
(三)引进回归型总部企业
鼓励引导我县优秀召商企业,将企业在县外取得的业务收入回召缴纳税收,其回召年入库县级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召商总部企业。
(四)引进视同总部企业
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成长型轻资产类新兴产业,对我县财政或经济贡献潜力大,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经县政府批准,可视同我县总部企业。
(五)引进域外建筑业企业总部
1.区外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总部迁入我县或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公司,一年内产值分别达到20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具有综合甲级或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总部自愿迁入我县或在我县设立一级以上独立法人子公司,一年内产值达到2亿元的,可认定为建筑业总部企业。
2.对于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总承包资质,且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满足统计标准(资产总额≥5亿元,营业收入≥5亿元/年)的将总部迁入我县的大型外地建筑企业;在我县设立全资公司且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外地企业(须为该外地企业的区域性总部);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本地企业,可认定为建筑业总部企业。
3.我县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企业与国资进行合作,成立的混合所有制建筑企业,可认定为建筑业总部企业。
(六)对本地现有的企业整合重组形成的总部企业,对我县地方税收总额比整合前超1000万元以上(职能型、区域型总部500万元以上)的且年度环比增长10%以上的,其新增部分可以按现有的总部企业政策执行。
(七)各总部企业须承诺在我县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二、扶持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
总部企业自纳税起五年内,前三年每年按企业当年经营实现入库税收总额,县级实得部分的70%—90%比例给予奖励;后两年减半。
(二)实行用地优惠
总部企业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及办公的,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位于企业产区以外的生产总部办公用地,按商服用地办理供地手续。生产总部类、研发总部类、经营管理总部类的企业总部项目的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应整体自持,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分割登记发证、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分割抵押,并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约定。
三、完善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发展总部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县领导与总部企业挂钩机制,组建精干的工作班子加强联络、协调、统筹、对接、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发展总部企业。
(二)优化营商环境
要把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放在优化环境和完善服务上。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财政资金补助、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人才引进、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全面个性化、便捷化的对接服务。
(三)总部企业的认定
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区域型总部的认定由县发改委、招商中心、财政局会同商务局、工信局、科技局、税务局等部门共同认定;引进新经济总部和召商回归总部由县发改委、招商中心会同财政局及主管部门认定。
(四)明确部门职责
县发改委负责为总部企业提供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咨询;县工信局、科技局负责为工业企业总部入驻提供产业发展方向、产业链及产业政策咨询,负责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做好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工作,组织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县招商中心和县工商联负责召商回归;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好对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协调好政策执行;县招商中心负责做好争取内外资企业总部入驻和职能总部设立工作;县住建局负责积极引进建筑业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县金融服务中心协调金融机构给予总部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总部企业用地优惠政策;县税务局负责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办税便利性,做好税源回归工作,同时负责企业税收认定工作和税收统计工作,与行业管理部门共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在注册登记方面提供便利;县统计局负责企业入库政策指导工作,定期分享企业产值等统计数据,对产值数据进行认定。
(五)强化履约管理
享受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应向注册地所在的政府部门提交承诺不外迁的诚信承诺书,实行总部企业清单管理和享受优惠政策台账管理制度,每两年复核一次。同一政策内容与县其他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办公用房改变用途、出租出售的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按发生时间和面积计算退回财政补贴资金。
对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不再具备总部职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及时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和相关优惠政策。
对违背诚信承诺的,由县财政部门收回其已获得的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责令其全额退回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所得,并纳入信用评价管理,由县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做好扶持政策协调
本《实施方案》涉及的扶持奖励政策,与县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或招商引资合作协议条款存在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企业申请的各类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我县实得部分,如超过的,可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
四、其他事项
(一)引进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重特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可依法研究对总部经济企业的具体扶持措施。
(二)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
(三)本《实施方案》由县开发区、招商中心负责解释。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所涉条款视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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