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城市管理局“两轻一免”柔性执法事项清单
县直有关行政执法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县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为全方位推进县域高质量跨越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两轻一免”柔性执法事项通知如下:
南召县县直单位从轻处罚清单(城市管理局)
序号 |
实施单位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从轻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项目开工前,未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未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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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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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未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
4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施工现场出入 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未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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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 倒 |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中的第一项、第二项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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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规模以上施工工地未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未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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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
附件2
南召县县直单位减轻处罚清单(城市管理局)
序号 |
实施单位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减轻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面积不足 5 平方米且经责令后能立即改正的 3.配合执法人员执法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理意见:处五百元罚款,免除其它处罚。 |
附件3
南召县县直单位免予处罚清单(城市管理局)
序号 |
实施单位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建设附属绿地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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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期完成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经责令限期完成后,在限期内完成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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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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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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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绿化或者简易绿化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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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绿地养护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7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经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后,在限期内恢复原状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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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经责令限期恢复绿地后,在限期内恢复绿地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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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结绳晾晒、包裹树木损害城市树木的行为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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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相应责任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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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南召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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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擅自堆放物料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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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2.搭建建筑物的状态为尚处于基础状态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14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南召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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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南召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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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南召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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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南召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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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南召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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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南召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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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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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经责令立即改正后,立即改正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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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在非禁止游泳的城市水域裸体游泳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经责令立即改正后,立即改正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23 |
南召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南召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并消除影响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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