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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城管局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日期:2022-08-05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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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桥梁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承载能力下降,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对基建占道的处罚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对其它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处罚

对擅自在街道和其他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罚

对牲畜或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对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处罚。

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头、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处罚

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对违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对未办理预售证商品房预售及物业管理做出的行政处罚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对县城规划区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处罚

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处罚

对县城区内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做出的行政处罚

对运输液体、散装物品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

对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对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对中心城区餐饮业油烟排放治理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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