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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召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10 信息来源:

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南召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要求,有效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建立健全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县局制定了《南召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1)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无产权车库、车棚、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2)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3)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4)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5)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

(6)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7)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8)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9)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

(10)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11)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12)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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