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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

发布日期:2023-02-14 信息来源:

南召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规定。各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人员,负责做好本机关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和不予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填报初审。本单位职能股室承办人要对发文处理笺中的信息公开选项进行填报,并提出信息公开涉密事项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本单位信息提供股室负责人负责对承办人填报的信息公开涉密事项进行审核。    

(三)审发。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责任股室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    

(四)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界定。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报县保密部门负责界定。    

第六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备和网络,确保设备和网络运行安全。    

第七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应由原确定该信息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审查确定。    

第八条  在县保密局的指导下,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做好相关的协助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政务服务科会同县保密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未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政务服务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召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县监察局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县监察局负责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局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第九条 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县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召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机制,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评议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被评议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第八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南召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召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三、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    

四、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六、行政机关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七、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八、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九、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召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强化监督,不断把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向深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县政府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附表。    

第四条 各乡镇及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31日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县政府办公室每年315日前编制出南召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 各乡镇及县政府各部门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县政府所属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执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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