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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清一色火锅店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发布日期:2023-02-22 信息来源:

(1)基本情况。南召县清一色火锅店所使用的碟子(复用餐饮具)消毒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标准值为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T5750.4-2006(亚甲蓝分光光度法),检测公司为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违法查处情况。经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在该店消毒柜中所抽取的碟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的过程中,所使用的直接入口的食品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定期维护、清洗、效验;...”之规定作出处罚。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能够积极进行整改。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有从轻处罚的情形,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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