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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2 信息来源: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文件

召农通〔20234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

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股室:

现将《南召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3月22日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2号)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全省农业农村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的重要内容,是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对市场主体监管活动的主要方式,是优化农业农村发展环境,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的重要手段,结合本职工作,正确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局属相关单位、股室应当建立完善本级本部门的“两库”,并与省级平台完成对接,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和监管常态化,充分运用监管信息,提升监管效能。

(一)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和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主要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要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二)完善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局属相关单位、股室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完善与抽查事项、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检查对象属于市场主体的(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要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名称、地址等信息保持一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分类准确、全面覆盖、更新及时。

(三)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局属相关单位、股室要结合农业农村实际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在制定抽查计划过程中,根据实际确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积极参与部门联合抽查工作,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四)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具体方案。局属相关单位、股室要依据农业农村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求,结合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具体方案,明确抽查计划名称、抽查事项和法律依据、抽查范围和对象、抽查时间、抽查频次和比例、抽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抽查类型、抽查人员范围等内容。

(五)依法依规履行随机抽查工作职责。局属相关单位、股室要按照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进度,适时安排随机抽查工作,确保年度工作计划有效实施。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执法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并填写实地执法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市场主体负责人签字或市场主体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要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六)加大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力度。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由检查人员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省级平台,并及时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七)兼顾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局属相关单位、股室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等工作,确保有力有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局属相关单位、股室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绩效评估,具体细化推进工作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加强宣传培训。“双随机、一公开”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局属相关单位、股室要加强对执法人员培训,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

1.南召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南召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3.南召县2023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1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

检查依据

备注

1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

经营者

农药管理的“一条例五办法”

一般检查事项

农药产品抽样检验(测)、现场查看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2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

对我县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标签标识内容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

植物检疫检查

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存放、承运、收寄等单位

1.查验《植物检疫证书》;2.查阅有关发票、账目、合同、原始凭证等;3.对生产、加工、经营、存放等场所实地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4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农产品生产(种养)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一般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5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全县种子企业和种子经营门店、种子市场

1.许可资格: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持续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主要检验、加工、包装、仓储等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仪器设备检定情况。
2.质量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齐全并现行有效,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记录和技术档案,种子质量事故应急措施和处理预案。
3.是否能够按照《种子法》的规定生产经营。

一般检查事项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3.《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6

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利用监督检查

从事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检查水野动物特许利用证件是否符合要求,通过查阅文件档案,现场检查等方式,核查是否建立保护动物及其制品台账和标识管理,保护动物科学研究、人工驯养、展演条件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等。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档案、现场检查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条。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条。

7

种畜禽场监督检查

管种畜禽场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执行年报告制度;3.是否能提供近两年疫病检疫合格报告;4.销售种畜禽时是否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5.是否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6.是否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和未经审定、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 2.《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3 号)第五条第二款

8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1.是否存在无证无号、超范围生产的行为;2.是否严格落实原料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质量检验制度等;3.是否存在使用规定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为;4.是否存在添加使用违禁物质、人用药、兽用抗菌药和超范围添加、超剂量添加等违法行为;5.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6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9

兽药质量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
经营企业

1. 持证情况;2.生产、经营条件是否具备;3.生产、购销记录情况;4.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遵守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10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畜禽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厂(场)

1、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2、肉、禽蛋、奶等畜禽产品中禁限用物质残留情况以及肉中水分含量是否超标;3、生猪定点屠宰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屠宰生猪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11

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农业机械

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2019年03月02日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第四十条。

12

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点、农机配件经营店。

是否存在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


附件2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根据《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豫政办〔2015140号)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全省农业农村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按照依法监管、各负其责、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组织领导县域内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四条 查办案件、核查案件线索,重大专项检查、督查,阶段性绩效评估等,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第五条 局属相关股室、单位应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局属相关股室、单位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身份信息。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 在实施检查前,根据检查方案中检查对象的类型、数量和地域,通过“省级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根据执法人员的特长、数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八条 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抽取,应由检查机构会同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共同实施。要制作现场抽取笔录和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资料,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本部门监管对象情况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十一条 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在检查、抽样、检测等各项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将检验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对象。被检查对象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在异议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被检查对象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应进行复检,在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将检查结果纳入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录入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实现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河南”的查询和共享功能,实行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

检查依据

备注

1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

经营者

农药管理的“一条例五办法”

一般检查事项

农药产品抽样检验(测)、现场查看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2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

对我县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标签标识内容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

植物检疫检查

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存放、承运、收寄等单位

1.查验《植物检疫证书》;2.查阅有关发票、账目、合同、原始凭证等;3.对生产、加工、经营、存放等场所实地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4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农产品生产(种养)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一般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5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全县种子企业和种子经营门店、种子市场

1. 许可资格: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持续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主要检验、加工、包装、仓储等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仪器设备检定情况。

2.质量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齐全并现行有效,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记录和技术档案,种子质量事故应急措施和处理预案。
3.是否能够按照《种子法》的规定生产经营。

一般检查事项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3.《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6

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利用监督检查

从事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检查水野动物特许利用证件是否符合要求,通过查阅文件档案,现场检查等方式,核查是否建立保护动物及其制品台账和标识管理,保护动物科学研究、人工驯养、展演条件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等。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档案、现场检查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条。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条。

7

种畜禽场监督检查

管畜禽场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执行年报告制度;3.是否能提供近两年疫病检疫合格报告;4.销售种畜禽时是否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5.是否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6.是否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和未经审定、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 2.《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3 号)第五条第二款

8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1.是否存在无证无号、超范围生产的行为;2.是否严格落实原料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质量检验制度等;3.是否存在使用规定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为;4.是否存在添加使用违禁物质、人用药、兽用抗菌药和超范围添加、超剂量添加等违法行为;5.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6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9

兽药质量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
经营企业

1. 持证情况;2.生产、经营条件是否具备;3.生产、购销记录情况;4.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遵守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10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畜禽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厂(场)

1、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2、肉、禽蛋、奶等畜禽产品中禁限用物质残留情况以及肉中水分含量是否超标;3、生猪定点屠宰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屠宰生猪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11

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农业机械

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2019年03月02日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第四十条。

12

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点、农机配件经营店。

是否存在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召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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