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南召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说明
关于南召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说明
为加快城市更新,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味,依法征收房屋,必须制定南召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县对该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制定的依据、主要内容、形成过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该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1、原《南召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召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召政文[2020]172号)下发于2020年12月,是沿用(召政文[2015]45号)文制定的,该标准已经使用8年之久,已不符合现在市场行情的需要。
2、以前我县征收工作基本上都是协商征收,多数征收区域都会遇到个别不配合的被征收户,为加快县城建设进度,必须走依法征收道路,变协商征收为依法征收,必须制定新的房屋征收实施办法。
3、为规范房屋征收安置程序,制定新的房屋征收暂行办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执行统一的征收安置标准,一把尺子量到底,加快推进征迁工作。
二、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建房[2011]77号);
3、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
4、《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法》(宛政[2021]19号)。
三、本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本暂行办法共九章,五十五条。
2、本暂行办法明确了征收主体、征收前需要做的工作、征收决定如何下发、如何入户进行普查登记、核实、补偿标准等程序都进行了明确,使征收工作程序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便于工作的开展。
3、本暂行办法第三章增加了评估章节,依法征收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户房屋进行评估,没有评估无法走依法征收的程序。
4、关于补偿,被征收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作了详细的说明。
5、关于安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用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质量和安全标准,对被征收户公开房源、公开认定安置面积。按照“旧房先交,新房先选”的原则,根据与被征收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交房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
四、本暂行办法形成过程:
去年,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的安排,我们分别到方城县、社旗县、唐河县、邓州市等兄弟县市学习相关征收安置好的经验做法。回来后,我们开始起草我县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22年12月6日,第一版初稿出台,12月7日下午初稿送方书记(交给李伟博)、董主任、张县长审阅。2023年2月4日,经董主任指导的修改稿,报南阳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戴鹏锐主任审阅,听取了戴主任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修改。2月27日(农历正月初八),张县长带领县政府办、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关镇、城郊乡、城投公司相关人员到宛城区、示范区进行学习。同时初稿有宛城区征收办胡斌主任进行了把关。3月1日(正月初十)县政府组织召开16个乡镇主抓征收安置工作的副乡(镇)长会议,胡斌主任到南召县对初稿进行了分析和讲解,大家进行了讨论。3月7日,冀豫县长组织相关部门在政府二楼东头会议室进行讨论,要求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逐条核对。3月9日下午,在住建局会议室,政府办、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关镇、城郊乡、城投公司进行了逐条修改,形成共识。3月24日下午,董主任组织召开城镇振兴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了研究,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4月7日下午,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对《送审稿》进行研究,原则上通过该暂行办法。4月10日下午,冀豫县长组织司法局、法院、住建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城关镇、城郊乡、城投公司等相关部门在政府二楼东头会议室再次研究讨论,最终将《南召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进行完善和修订,现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相关政策链接:南 召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南召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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