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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31 信息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召县鑫宏宇矿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MA478FX133

地址:南召县白土岗镇桃园村10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 年 4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一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 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物证;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豫 1321 环罚告字〔2023〕5号) 直接送达告知你单 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械数量,判定标准:1台, 裁 量等级:1;( 2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 3 ) 裁量因素:企业 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4 )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 1;( 5 ) 裁量 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3 天以下,裁量等级: 1;( 6 )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 两年内未受到 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 1;( 7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 上限(M): 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处罚金额(X):5600,代入 公式:5600=5000.0+(20000.0-5000.0)×[(1/5)²+(1²+1

²+1²+1²+1²+1²)/(5²×6)]×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 ,最 终裁量金额:5600.0;( 3 ) 物证、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据材 料:物证(证据文书)。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一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伍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司南召县人民路支行;银行账号:100495930660019999备 注环保局罚没款;代办银行:南召县财政局。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规财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 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宣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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