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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6-15 信息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阳中瑞微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1MA3X8EMK83

地址:南召县南河店长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耀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在每年1月15日之前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你单位在2023年3月26日还未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召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3月27日和3月31日二次催促后直至4月4日仍未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排污许可证的报告要求(节录);审批部门未提交报告材料;用电记录; 生产场景照片、录像;污染物排放场景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调查询 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以留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1321环罚告字〔 2023 〕7号)留置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还未选择首要裁量因素,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 金额(X):,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 ,其 余裁量因素个数(n):6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9 ,处罚金额(X):5750 ,代入公式:5750=5000.0+(20000.0 - 5000.0 ) x [(1/ 5 ) ²+ ( 1²+1²+1²+1²+1²+2² )/( 5²×6 ) ]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 ,最终裁量金额:575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 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在每年1月15日之前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你单位在2023年3月26日还未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南 召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3月27日和3月31日二次

催促后直至4月4日仍未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仟柒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司南召县人民路支行;银行账号:100495930660019999备 注环保局罚没款;代办银行:南召县财政局。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召分局规财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召分局法制股】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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