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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宜美城北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发布日期:2023-07-18 信息来源:

(1)基本情况。南召县宜美城北生活超市经销的杭椒中氧乐果mg/kg标准值≤0.02,实测值为0.3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测单位为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违法查处情况。经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该批次杭椒南召县宜美城北生活超市共购进了10公斤,该单位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在不知是否合格的情况下销售。经检验氧乐果超标,该批次杭椒已全部销售完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而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的过程中,销售的杭椒农药残留含量超过了食品安全标准的限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其做出处罚。介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能够积极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因当事人确实家庭生活困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五项:“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情形,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6元; 2、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计20196元,上缴国库。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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