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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召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7 信息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召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7日

  
南召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部署要求,织密织牢民生保障网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全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带领全县困难职工、居民实现共同富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完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排查确认、资源统筹、精准施救、动态监管和常态化帮扶的解困脱困机制,构筑南召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两有四保障(即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有稳定的住所,保教育、医疗、就业、养老)解困脱困体系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城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建立健全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整合民政、住建、医保、教育、人社、工会、残联等部门救助保障政策措施,综合考虑两有四保障,统筹纳入,同步落实。

  (二)坚持兜牢底线。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城困难职工居民基本生活。

  (三)坚持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共享、协同联动避免各自为政、重复救助、救助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

  (四)坚持精准施策。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机制确保帮扶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政策精准实施。

  三、解困脱困对象

  具有召县城镇户籍的困难职工居民均可申请。重点对以下六类群开展解困脱困工作:

  (一)城镇特困供养人员;

  (二)纳入城低保但生活仍有困难城镇职工居民;

  (三)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困难城镇职工居民;

  (四)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中的城镇职工居民:

  (五)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支出突增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居民;

  (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企业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因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居民

  申请城镇困难职工、居民,统筹考虑“两有四保障”情况,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城镇低保标准,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重病重残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城镇低保标准的1.5倍。(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办法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计算)。

  (二)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五)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3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四、工作措施

  (一)精准识别

  按照分级负责、精准识别、一户一档、动态管理要求全面深入摸底排查。建立健全核查机制依托民政部门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平台以及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对申请救助家庭户籍、社保、工商、税务、婚姻登记、房产、车辆、公积金、金融等信息准确掌握提高城困难职工居民审核审批精准度杜绝骗取、冒领帮扶救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城市困难职工居民家庭基本信息数据比对和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工作提高精准识别能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息核查全面了解城困难职工居民真实状况深入分析致困原因摸清帮扶需求找准解困脱困措施户策对接建档立卡做到一户一档案、一户一计划、一户一措施因户施策分类帮扶

  (二)严格程序

  1.采取乡镇筛选审核为主、部门筛选审核为辅、行业督促指导的办法,对申请家庭或个人进行全面筛选审核。

  1)乡镇筛选审核。符合规定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都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对符合条件对象也要主动排查、协助上报,经村(居)委会研究评议、公示无异议后,将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属乡镇进行审核;乡镇调查审核后出具意见,拟订初步救助方案,并将审核意见、救助方案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县级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解困办)。

  2)部门筛选审核。商务、工信、供销社等存在困难干部职工的部门可直接参与本部门城镇困难职工筛选审核。申报对象向所属部门提出申请后,由本部门组织调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救助方案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县解困办。

  3)行业督促指导。民政、残联、工会、人社局、医保等行业部门在工作中要积极发现困难职工、居民,将发现信息反馈至所属乡镇或部门,督促指导乡镇或部门及时上报。

  2.县解困办综合审核确认

  县解困办收到乡镇、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定期统一组织综合审核确认工作,确定救助对象名单,依规进行公示,逐户建立档案,及时录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三)分类施策

  对纳入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救助帮扶对象的,可享受以下一项或几项帮扶救助措施。

  1.基本生活帮扶措施

  为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有基本的生活来源,重点整合利用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予以综合施救。

  1)民政救助:①低于城镇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发放低保金。②对符合城镇特困供养标准的纳入特困供养救助范围,发放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补贴,并根据帮扶对象身体条件和个人意愿,实施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③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的未成年人纳入保障范围,按规定实施抚养、托养等养育工作,并发放基本生活费。④对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城镇困难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⑤受艾滋病影响人员定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⑥对发生急难性、突发性事件和刚性支出较大的家庭或个人依规进行临时救助。

  2)工会救助:符合工会救助政策的困难职工,纳入工会救助帮扶系统。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

  3)残联救助:①为符合程序标准、自愿申请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中的残疾人,办理相应等级的残疾人证。②为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中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4)人社救助:依规对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

  5)退役军人事务救助:对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军人、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

  6)自然灾害救助:①根据启动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城镇困难职工居民纳入灾害应急救助范围。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城镇困难职工居民纳入生活困难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7)电力补助:对纳入城镇低保、城镇特困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每月可免费用电10千瓦时。

  对无劳动能力或就业收入低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通过以上救助帮扶措施,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城镇低保标准以上,保证其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2.住房帮扶措施

  为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有稳定的适宜居住的住所,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重点保障。

  1)住建救助:①符合保障性住房政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城镇低保无房家庭等城镇困难职工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优先分房。②为受灾对象户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残联救助:为有需求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落实无障碍改造。

  通过以上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等措施,加大对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买得起房、租得起房,改善住房条件,解决城镇困难职工居民的住房问题。

  3.教育保障措施

  为保障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受教育的权益,不因家庭困难失学辍学,统筹整合各种助学政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予以保障。

  (1)教育救助:①学前教育。对我县具有正式学籍在校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在园儿童,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申请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费。义务教育(含特殊教育)。对我县具有正式学籍在校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学生,在免除学杂费和教科书费的基础上可向就读学校申请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生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普通高中教育。对我县具有正式学籍在校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学生,可向就读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并免除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学费、住宿费。中等职业教育。对我县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免除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对于在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申请发放国家助学金;学生可通过勤奋学习,争取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高等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可向就读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并组织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我县考入高校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大学生,优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按学费、住宿费实际金额总和确定,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可贷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可贷16000元。

  2)民政救助:①“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项目。为年满18周岁后的孤儿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的提供每人每年1万元助学保障。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将满18周岁后考入普通全日制本科院校(条件允许可将考入普通全日制大专院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助学保障范围,资助标准根据当前筹措资金情况制定。③“情系学子 福彩圆梦”项目。将家庭贫困应届大学生纳入资助范围,资助标准根据当年资金拨付情况制定。

  3)工会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常态化助学救助项目保障范围。主要用于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它必要支出。助学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低保标准10个月总和。

  4)妇联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春蕾计划”助学项目,资助对象由筹款组织申报。资助标准根据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明确的标准执行。资金来源为社会捐赠,当年资助对象人数按照当年筹措资金数额确定。

  5)残联救助:为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中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及特殊教育学院的残疾大学新生予以一次性入学资助2000元。

  6)慈善组织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我县“金秋助学”公益助学活动,根据当年的资金筹措情况制定资助标准。

  通过以上措施,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子女就学有保障,不因教育支出过大导致生活陷入困境,解决其因就学返贫致贫问题。

  4.医疗保障措施

  为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就医有保障,统筹利用以下措施进行综合施救。

  (1)医保救助:①保障医疗救助待遇。困难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对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②城镇困难职工居民患大病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后,合规自付费用仍较高的,可视其情况经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评定后由本级财政予以补贴。对报销后合规自付费用2万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段报销,2—5万元报销30%,5—10万元报销35%,10万元以上报销40%,年度限额最高报销5万元。③对于患慢性病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参保群众门诊慢性病的申请鉴定工作,指导定点医疗机构依据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享受报销待遇。

  2)卫健委救助:①开展健康体检及健康巡诊。为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由所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派出医务人员每季度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困难职工居民至少进行一次面对面的随访服务,免费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服务。为纳入城镇低保范围且符合条件的适龄妇女免费开展“两癌”筛查。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到应签尽签,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财政救助:统筹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由本级财政为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及其家庭成员每人每年缴纳意外伤害保险金30元。

  4)民政救助: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中的特困供养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员、重症慢性病人员、失能半失能人员、孤寡老人“六种情形”人员可以入住相应重度残疾人照料康复中心、县精神卫生福利中心等,进行集中集中托养、康复。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可享受“政福保”工程相应救助政策。③“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0—18周岁儿童福利机构院内和社会散居孤残儿童进行医疗康复救治。

  5)残联救助:为监护人有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训练,并经医疗机构诊断,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

  通过以上综合措施,使我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保障,重大疾病有救助,意外伤害有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享受,专项救助康复有措施,困难职工居民的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5.就业渠道保障措施

  为失业或未就业的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帮扶对象提供就业渠道,提高其自身解困脱困能力,统筹利用以下措施予以综合施救。

  1)人社救助:①各级人社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安置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有就业意愿的失业或未就业劳动力就业。②为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困难职工居民开展技能培训并发放相应的补贴。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发放就业创业培训补贴。③鼓励引导兴办企业,扩大就业市场。可由县人社局优先按规定给予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2000元/人。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首次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可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④鼓励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新招用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者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职业培训补贴相应标准的80%执行。鼓励人力资源机构为帮扶对象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

  2)企业救助:引导和鼓励当地企业优先安排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闲置劳动力就业,企业每安排一人长期稳定就业的(需签订并实施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当地财政统筹考虑给予企业一定补助。

  通过以上措施,鼓励引导创办企业,扩大就业市场,为有劳动能力的失业无业城镇困难职工居民提升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渠道,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从根源上解困脱困。

  6.养老保障措施

  为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老有所养,综合利用以下措施予以保障。

  1)民政救助:①兴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将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中的老年人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困难老年人可申请入住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享受生活照顾、保健康复等全日托养服务。②可在本辖区内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享受膳食供应、休闲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③居家养老的城镇困难老年人可通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申请“六助”(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上门服务。为年龄在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可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对城镇困难老年人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

  2)人社、税务救助:①做好城镇困难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计划推送工作,并联合税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征收清欠。②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县级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已脱贫人口仍保留脱贫攻坚期间执行的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

  通过以上措施,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基本养老全部得到保障,保障性养老政策落实到位,优化养老服务享受到位,解决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养老之忧。

  (四)动态管理

  1.主动发现。社区(村)在日常走访中发现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生活困难的,要主动上门告知政策;单位(企业)发现需救助困难职工要及时上报单位(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通过信息比对等方式发现的疑似对象户,由信息比对部门反馈至当地县级解困脱困办,由县级解困脱困办反馈给相关街道(乡镇)进行核实。

  2.动态监测。对已经纳入帮扶范围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重点监测现行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基本生活是否还存在其它困难;对已申请未纳入帮扶范围的困难群众,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一旦发现可能符合救助条件,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救助帮扶范围。

  3.动态调整退出。经帮扶致困因素已经稳定消除、收入持续稳定且超过当地城镇低保标准、两有四保障”持续稳固半年以上的对象,可按程序予以退出。退出后,符合行业部门救助政策的对象可继续依规享受相应保障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的南召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设置专门办公机构和岗位,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要参照县级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研究推进解困脱困工作。

  (二)统筹做好保障。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整合民政、医保、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救助保障政策,由县直相关部门制定分类施助的具体政策,在全县范围实行。各乡镇解困办根据县级制定分类施助的具体政策,结合帮扶对象实际需求,综合确定保障方案,分类施策,精准救助。

  (三)争取政策支持。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资金的支持,加大我县社会保障力度。财政部门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确保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政策兑付到位、人员救助到位、“两有四保障”保障到位。

  (四)实施结对帮扶。对经识别认定为城镇困难职工居民的,由县解困办根据实际,逐户明确帮扶责任人。帮扶人每月至少入户走访一次以上,根据帮扶人任务清单开展帮扶活动。帮扶责任人工作调动的,由原单位明确新的帮扶责任人进行帮扶。

  严格督导考评。建立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督导考评机制,把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纳入全县大积分考核,明确工作目标,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对各级各部门政策落实、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因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确保全县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各项工作、责任和政策落到实处。

  

  文字解读:《南召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

  图文解读:《南召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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