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于家杂粮馒头店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基本情况。南召县于家杂粮馒头店销售的红枣馒头中糖精钠(以糖精计)g/kg实测值0.0670,标准值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测机构为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二)违法查处情况。经南召县市场监管局调查该批次红枣馒头使用的双效泡打粉为南召县于家杂粮馒头店于2023年05月01日在郑州购进,共购进了1袋,共计1公斤。经抽样检测,糖精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枣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情形,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将本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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