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案件信息

【打印】

【字体:

南召县云阳镇万生饭店经营铝的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发布日期:2023-11-01 信息来源:

(1)基本情况。南召县云阳镇万生饭店经销的油条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5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单位为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2)违法查处情况。经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30日从张金帅副食店购进双效泡打粉一大包(10小包),并于2023年7月初开始用于加工油条使用,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加工200斤油条,(销售价格5元/斤)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而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的过程中,销售的油条重金属含量超过了食品安全标准的限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其做出处罚。介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能够积极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因当事人确实家庭困难,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情形,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1000元,上缴国库。

2023年11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