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食品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南召县市场监管局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中,聚焦食品安全隐患和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行政监管、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刑衔接等方法措施,监督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指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倡导节约光荣浪费违法良好风尚,积极营造食品安全共治共享社会氛围。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南召县xxx饭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8月9日,南召县市场监管局在国抽平台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南召县xxx饭店加工生产的油条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南召县xxx饭店共生产该批次油条200斤,销售价格:5元/斤,货值金额1000元。南召县xxx饭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10月,南召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万元。
铝是地壳中含量最丰富的金属元素,微量的铝对人体是无害的,但长期食用铝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发健康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力度,全面筑牢食品生产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二:南召县xxx计生保健用品商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2日,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召县xxx计生保健用品商店经营的保健食品:精品伟哥和蓝金伟哥分别进行了抽样检查,并委托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样品进行检测。2023年3月3日,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均为:该样品检出西地那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为提出复检的申请,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情形,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本局办案人员建议,将此案移交至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2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南召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法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三:南召县xxx生活用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5月11日,南召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召县xxx生活用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路大路牌湖南腊肉”2袋、“洞庭春牌湖南农家腊肉”1袋,罚款10000元。2023年5月11日,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超市经营场所食品合格区货架上销售的:1、静宁县农畜有限公司生产的“路大路牌湖南腊肉”2袋、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7日,保质期:6个月;2、江西镇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洞庭春牌湖南农家腊肉”1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4日,保质期:180天。上述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仍处于待售状态, 南召县市场监管局遂于当天对该超市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相关规定。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预包装食品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常见的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可能会引起肠胃不适、腹痛呕吐等症状,严重者可能会引起食物中毒。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日常经营中,经营者理应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严格按照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的批次信息管理,杜绝销售过期食品,切实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起责任,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
案例四:南召县某早餐店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案
2023年3月29日,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等。经查,当事人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于处罚。
勤俭节约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餐桌上的浪费行为屡禁不止。部分餐饮服务经营者,为一己私利,在接待消费者就餐时诱导或误导顾客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有违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本案的查处,对餐饮经营者起到了有力震慑,为避免食品浪费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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