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日期:2024-01-01
信息来源:
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全省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09〕14号),做好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年度考核以及相关统计工作。
二、调查内容
年度统计包括产业集聚区和相关专业园区面积、基础设施、税收收入、科技、环境、实际使用省外资金和境外资金以及区内“四上”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进度统计包括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指标监测;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资质以上建筑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企业单位生产效益情况,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农户)投资完成情况。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省政府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和相关专业园区。
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及区内“四上”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四上”法人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资质以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指达到“四上”规模、经省统计局核准的其归属法人单位不在本区内的产业活动单位。
四、调查方法
使用省直部门相关统计资料,整理统计部门基本单位统计、规模以上工业统计、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统计、建筑业统计、房地产开发统计、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以及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统计数据。
五、组织方式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环境保护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省直、中央驻豫单位,省统计局工业处、贸易处、投资处、能源处、服务业处和普查中心等相关专业,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专业园区管委会报送综合数据。
六、数据发布
统计调查的主要结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用于全省分省辖市、县(市)考核评价及省委省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暂不对外发布数据。
为了解全省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09〕14号),做好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年度考核以及相关统计工作。
二、调查内容
年度统计包括产业集聚区和相关专业园区面积、基础设施、税收收入、科技、环境、实际使用省外资金和境外资金以及区内“四上”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进度统计包括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指标监测;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资质以上建筑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企业单位生产效益情况,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农户)投资完成情况。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省政府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和相关专业园区。
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及区内“四上”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四上”法人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资质以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指达到“四上”规模、经省统计局核准的其归属法人单位不在本区内的产业活动单位。
四、调查方法
使用省直部门相关统计资料,整理统计部门基本单位统计、规模以上工业统计、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统计、建筑业统计、房地产开发统计、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以及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统计数据。
五、组织方式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环境保护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省直、中央驻豫单位,省统计局工业处、贸易处、投资处、能源处、服务业处和普查中心等相关专业,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专业园区管委会报送综合数据。
六、数据发布
统计调查的主要结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用于全省分省辖市、县(市)考核评价及省委省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暂不对外发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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