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国有企业银行账户、资金管理办法
南召县国有企业银行账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完善资金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风险控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国有企业集中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和资金运作体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国资)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广义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资金管理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性原则。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以制度规范开户、资金管理决策程序。
(二)坚持安全性原则。企业要完善资金内控机制,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保持合理的资金存量,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链的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流向,合理安排好各类资金归集、调拨,保证资金流转顺畅。
(三)权属不变原则。与资金管理相关的资金所有权不变、收益权不变、使用权不变。
(四)预算控制原则。国有企业资金收支全部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预算控制资金支出。
第五条 资金管理模式
(一)支出管理。国有企业应严格履行“三重一大”报告制度。国有企业大额资金支出,须经企业党组织研究同意、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县财政局(国资)备案后实施。
(二)申请财政拨付资金。每月月初县管各国有企业上报本单位月度资金计划申请,经主管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县常务副县长审批。根据县财政局长的签批意见,县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进行拨付。企业在申请资金时必须详细列明拟申请拨款的项目及金额,并严格按照申请计划做好资金支付工作,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拨付审核管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把握资金拨付节奏,不断提高资金配置使用效率。
(三)企业货币资金控制。企业在办理货币资金对外支付业务时,要按照企业内控规范要求,从资金支付申请、审核、复核、办理等环节,加强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和货币资金核查控制等关键控制环节,层层落实责任,不得超越权限违规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严格大额资金支付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四)企业要加强各类账户对账工作,并指定专人每日核对各类账户,每月编制资金收支月报表、审批手续,于每月(季)10日前上报县国资事务中心。
第六条 企业逐步实现内部资金集中管理,加强资金监管。规范企业资金使用,增强总部对所属企业的财务控制力;增强企业资源配置优势。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国资)部门要将所属企业的银行账户纳入统一监管。结合企业实际,根据不同权限对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实行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多头开设账户和公款私存开设账户。
第八条 企业开设账户需经集体研究审慎决定。除新设公司、新增投融资项目、专项资金、纳税用途、理财业务、证券资金存管业务和房产销售按揭等特殊事项外,企业不得新增银行开户。
第九条 企业要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当年账户清理工作,规范银行销户程序及备案管理,梳理存量账户及资金分布情况,重点排查和整改账户过多、闲置等问题,保持合理的银行账户规模。每年12月31日前将银行账户清理结果同本办法第八条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备案有关资料一并报县国资事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日常管理,严格货币资金核查控制。严格按照账户用途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定期和不定期与银行核对账户情况,调整核实未达账项,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严禁设立“小金库”以及出租、出借账户,所有账户应纳入会计核算范围,杜绝资金“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 企业要涵盖网银业务,对网银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网银密匙(U 盾或电子密码器)视作财务印章管理,网银密码要定期更新,增强网银系统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日常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人为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的:
(一)本企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代保管有价证券到期无法收回或存在重大风险的;
(二)发生或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的;
(三)本企业银行账户被查封的;
(四)存款金融机构关闭的:
(五)资金出现盗抢及其他涉及资金安全事项的;
(六)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上述重大事项,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财务负责人必须在 12小时内书面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财政国资监管部门定期对所属企业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清理所属企业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对企业实行年审制。每年由县审计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并可根据需要增加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县财政国资部门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县纪检监察、巡查部门应对国有企业建立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
第十七条 企业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企业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责任,并赔偿有关的损失;对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擅自、违规进行对外投资;
(二)违规对外融资;
(三)违规对外拆借资金;
(四)擅自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五)违规开展委托理财、证券、基金、期货、金融衍生品业务、投资性房地产、租赁、向非金融机构融资,通过合资、联营、兼并形式筹措资金;
(六)其他造成本企业资金重大损失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制度等对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省、市法律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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