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制度
(统计年报)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准确、及时地掌握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加强人口监测预警和形势研判,为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完善有关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口信息支撑,根据国办发〔1992〕57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年度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二)调查频率和标准时点
年度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包括住宅样本调查和固定样本跟访调查。
住宅样本调查每年开展一次,标准时点为2023年11月1日零时。
固定样本跟访调查每年开展两次,标准时点分别为2023年11月1日零时和2024年6月1日零时。
(三)调查对象
住宅样本调查对象为抽中住房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应在抽中住房内登记的人包括:①2023年10月31日晚居住在本户的人;②户口在本户,2023年10月31日晚未居住在本户的人。 抽中住房内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死亡的人口也要登记相关项目。
固定样本跟访调查的调查对象为国家统一抽取清单中的指定人员及其同住的配偶和子女等衍生人员。
(四)调查内容和调查表
年度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工作情况、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根据需求每年会设置不同的专题调查内容。
调查表具体分为四种:《2023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表(住宅样本)》、《死亡人口调查表》、《2023年人口调查村、居委会基本情况表》和《人口固定样本跟访调查表》。
(五)调查方法
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采取电子化的数据采集方式。
调查登记采取调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DA或智能手机)入户询问、当场填报,或由调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
(六)抽样方法
住宅样本调查: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子总体,按照多阶段、分层、概率比例的方法进行抽样设计,住户为最终抽样单位。全国约调查50万户。各省可根据需要在国家样本基础上增加样本,如使用国家调查方案扩充样本,上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批准后执行;如不使用国家调查方案,应制定地方调查方案,上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执行。
固定样本跟访调查: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常住人口库为抽样框,采取分层和系统抽样直接抽取住户,每次调查全国样本约为4万户、10万人。
(七)调查的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本次调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以统计机构为主组织实施,并在基层组织的协助下,选派调查员开展调查登记工作。各级统计机构要积极争取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做好本区域内的调查工作,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2.经费保障。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地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度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人口函〔2021〕155号)要求,切实做好调查经费保障,特别要落实好“两员”补贴、电子采集设备、通讯费等必要经费。
3.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选聘、培训与管理。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县级统计机构负责。调查指导员、调查员主要从政府统计系统和基层组织人员中选调,也可从社会招聘,应尽可能保持调查员队伍的稳定。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员的培训,尽可能减少培训层级,提升培训成效。各级统计机构要强化对调查员工作的监督检查。
4.调查的宣传工作。为使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统计机构要采用多种手段深入宣传调查的意义和要求;要做好对被调查户的宣传工作,解除其思想顾虑,如实申报调查资料。
5.住宅样本调查登记、复查和核查工作。调查员要按照要求,在认真做好样本信息核实基础上,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智能手机)对所负责区域的抽中房屋开展入户登记工作,参考部门行政记录等资料开展复查、核查,确保调查登记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6.固定样本跟访调查工作。调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智能手机)严格按照调查程序中分配到的调查清单寻找指定户和指定人员,根据反馈的地址信息入户开展调查。
(八)质量控制
调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调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调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质量控制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由各级统计机构负责实施,采用检查、督导、验收、电话抽查等方式对调查各阶段工作质量进行控制,保证各阶段工作达到规定标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和数据质量合格。
(九)数据处理
1.国家统计局数管中心统一编制数据采集、审核和汇总程序。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调查数据的报送工作。《2023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表(住宅样本)》和《死亡人口调查表》数据通过电子设备采集后直接上报,2023年11月15日前完成。《2023年人口调查村、居委会基本情况表》通过数据处理平台进行录入,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录入上报工作。《人口固定样本跟访调查表》数据通过电子设备采集后直接上报,第一次调查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第二次调查于2024年6月20日前完成。
3.数据审核。在数据采集上报期间,各级统计机构通过平台对报送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返回基层核实、据实修改,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4.数据汇总。全国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负责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据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的部署和安排进行汇总。
5.主要数据推算。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负责推算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3年主要人口数据,包括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3年总人口、主要年龄结构、性别结构、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城镇化率等数据。
(十)调查工作要求
1.坚持依法调查。调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强令、授意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编造、篡改调查资料。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调查以外的目的。
2.为了保证全国数据的调查范围、分类和计算方法的统一性,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调查制度的规定。遇到特殊情况要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不得按照个人的理解擅自处理。严禁调查员不入户,不与调查对象联系,直接照抄行政记录等资料,以及不使用电子采集程序的行为。
3.各地应建立通报制度,对于检查、核查发现的调查不规范、质量问题及工作进度及时进行通报。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处应于2023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一年来人口变动情况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2024年3月1日前,将本次调查的工作总结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2024年7月底前,上报第二次固定样本跟访调查工作总结报告。
二、调查表式
(一)2023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表
(住宅样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公民有义务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我们对您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表 号: |
R101表 |
制表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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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国统字〔2023〕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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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2024年6月 |
地址:_____省(区、市)_____市(地、州、盟)_____县(市、区、旗) _____乡(镇、街道)_____村(居)委会_____门牌号_____户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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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户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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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
户别 £1.家庭户 £2.集体户 |
H2 |
本户应登记人数 2023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_____人 户口在本户,2023年10月31日晚未住本户的人数_____人 |
H3 |
本户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出生人口 男_____人 女_____人 |
H4 |
本户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死亡人口 男_____人 女_____人 |
H5 |
住所类型 £1.普通住宅 £2.集体住所 £3.工作地住所 £4.其他住房 £5.无住房 (选择2-5的,跳至个人项目) |
H6 |
本户现住房建筑面积 _____平方米 |
H7 |
本户现住房间数 _____间 |
H8 |
住房来源 £1.租赁廉租房/公租房 £2.租赁其他住房 £3.购买新建商品房àH10 £4.购买二手房àH10 £5.购买原公有住房àH10 £6.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àH10 £7.自建住房àH10 £8.继承或赠予àH10 £9.其他àH10 |
H9 |
月租房费用 £0.200元以下 £1.200-499元 £2.500-999元 £3.1000-1999元 £4.2000-2999元 £5.3000-3999元 £6.4000-5999元 £7.6000-7999元 £8.8000-9999元 £9.10000元以上 |
H10 |
住房所在建筑的总层数 £1.平房 £2.多层(7 层及以下) £3.高层(8—33 层) £4.超高层(34 层及以上) (选择1、4的,跳至个人项目) |
H11 |
住房所在建筑有无电梯 £1.有 £2.无 |
二、个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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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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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
姓名_______ |
R2 |
与户主关系 £0.户主 £ 1.配偶 £ 2.子女 £3.父母 £4.岳父母或公婆 £5.祖父母 £6.媳婿 £7.孙子女 £8.兄弟姐妹 £9.其他 |
R3 |
公民身份号码 |
R4 |
性别 £1.男 £2.女 |
R5 |
出生年月 年 月 |
R6 |
民族 |
R7 |
调查时点(2023年11月1日零时)居住地 £1.本住房 £2.本村(居)委会其他住房àR9 £3.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àR9 £4.本县(市、区、旗)其他乡(镇、街道)àR9 £5.其他县(市、区、旗),请在下面填写地址àR9 _______省(区、市) _______市(地、州、盟) _______县(市、区、旗) £6.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àR9 £7.国外àR9 |
R8 |
未来一年是否有更换居住地的打算 £1.是,有更换的打算 (1)本县(市、区、旗)其他地区 (2)本省其他县(市、区、旗) (3)其他省 _______省(区、市)_______市(地、州、盟) (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5)国外 £2.否 |
R9 |
户口登记地 £1.本村(居)委会 £2.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 £3.本县(市、区、旗)其他乡(镇、街道) £4.其他县(市、区、旗),请在下面填写地址 _______省(区、市) _______市(地、州、盟) _______县(市、区、旗) £5.户口待定àR12 |
R10 |
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 £1.没有离开户口登记地àR12 £2.不满半年 £3.半年以上,不满一年 £4.一年以上,不满二年 £5.二年以上,不满三年 £6.三年以上,不满四年 £7.四年以上,不满五年 £8.五年以上,不满十年 £9.十年以上 |
R11 |
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 £0.工作就业 £1.学习培训 £2.随同离开/投亲靠友 £3.拆迁/搬家 £4.寄挂户口 £5.婚姻嫁娶 £6.照料孙子女 £7.为子女就学 £8.养老/康养 £9.其他 |
R12 |
户口所在户是否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有 £2.无 |
1周岁及以上(2022年10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填报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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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3 |
一年前常住地 £1.本村(居)委会 £2.其他地区 ______省(区、市)______市(地)______县(市、区、旗) 一年前常住地类型 (1)乡 (2)镇的村委会 (3)镇的居委会 (4)街道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4.国外 |
3周岁及以上(2020年10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填报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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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4 |
受教育程度 £1.未上过学àR16 £2.学前教育àR16 £3.小学 £4.初中 £5.高中 £6.大学专科 £7.大学本科 £8.硕士研究生 £9.博士研究生 |
R15 |
学业完成情况 £1.在校 £2.毕业 £3.肄业 £4.辍学 £5.其他 |
15周岁及以上(2008年10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填报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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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6 |
是否识字 £1.是 £2.否 |
R17 |
工作情况 R17_1.10月25—31日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工作了一小时以上(包括临时工、依托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家庭经营无酬帮工等) £1.是,上周工作时间_______小时,_______(选择行业门类) £2.在职休假、在职学习培训、临时停工(保留工资),_______(选择行业门类) £3.未工作
R17_2.过去一年内(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从事工作所属行业情况 £1.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时间_______ 个月,从事非农业的时间_______ 个月 £2.未工作àR18
R17_3.过去一年内(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从事的最主要工作所属行业 £1.同R17_1 £2._______(选择行业门类) |
R18 |
健康状况 £1.健康 £2.基本健康 £3.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 £4.不健康,生活不能自理 |
R19 |
婚姻状况 £1.未婚àR26 £2.有配偶 £3.离婚 £4.丧偶 |
R20 |
初婚年月 _______年_______月 |
15至50周岁(1972年11月1日—2008年10月31日出生)的妇女填报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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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1 |
目前是否在妊娠期 £1.是,预产期是______年_______月 £2.否 |
R22 |
是否有过生育 £1.无 £2.有,_______个,生育孩子时间: 按照孩子年龄由小到大顺序填写 年龄最小的孩子的生育时间_______年 _______月 性别:_______ 年龄第二小的孩子的生育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 性别:_______ 年龄第三小的孩子的生育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 性别:_______ …… 年龄最大的孩子的生育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 性别:_______ (最多填报5个,如生育5个孩予以上,第4个孩子之后填报最后一个) |
R23 |
是否打算生育或再生育 £1.打算 £2.不打算àR25 |
R24 |
打算生育或再生育的时间 £1.一年内 £2.一年至两年 £3.两年至三年 £4.三年以后 £5.不确定 |
R25 |
理想孩子数 £1. 0 £2. 1个 £3. 2个 £4. 3个 £5. 4个及以上 |
专题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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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以下(2005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的人填报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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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6 |
未成年人是否和父母共同居住 £1.是 (1)和父母共同居住 (2)和母亲一同居住 (3)和父亲一同居住 £2.否 (1)和祖父母一同居住 (2)和其他亲属一同居住 (3)和非亲属一同居住 (4)独自居住 |
22周岁及以上(2001年10月31日以前出生)未婚的人填报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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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7 |
未结婚原因 £1.已经计划结婚 £2.觉得自己年龄还小 £3.不想改变目前生活状况 £4.没有合适的婚恋对象 £5.彩礼高,经济负担重无法承受 £6.身体原因,不适宜结婚 £7.独身主义,不愿被婚姻束缚 £8.担心影响职业发展 £9.对婚姻没有信心 £10.其他 |
R28 |
理想结婚年龄 £1.20-24岁 £2.25-29岁 £3.30-34岁 £4.35-39岁 £5.40岁及以上 £6.不打算结婚 |
60周岁及以上(1963年10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填报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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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9 |
居住状况 £1.与配偶和子女同住 £2.与配偶同住 £3.与子女同住 £4.与保姆同住 £5.独居 £6.养老机构 £7.其他 |
R30 |
主要生活来源 £1.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养老金 £3.最低生活保障金 £4.财产性收入(储蓄、理财、房租等) £5.家庭其他成员供养 £6.其他 |
R31 |
去年整年实际支出(扣除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大致是 元 |
R32 |
已经享受社区(村)提供的养老服务(至多选三项) £1.助餐服务(老年饭桌/老年食堂) £2.助浴服务 £3.上门做家务 £4.帮助买药或看病/ £5.日间照料 £6.康复护理 £7.聊天解闷/心理咨询 £8.老年辅助工具租赁 £9.定期巡视探访 £10.文化娱乐/ £11.以上都没有 |
R33 |
希望社区(村)进一步提供的养老服务(至多选三项) £1.助餐服务(老年饭桌/老年食堂) £2.助浴服务 £3.上门做家务 £4.帮助买药或看病/ £5.日间照料 £6.康复护理 £7.聊天解闷/心理咨询 £8.老年辅助工具租赁 £9.定期巡视探访 £10.文化娱乐/ £11.以上都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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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二)死亡人口调查表
(登记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死亡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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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R102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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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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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国统字〔2023〕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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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2024年6月 |
地址:_____省(区、市)_____市(地、州、盟)_____县(市、区、旗) _____乡(镇、街道)____村(居)委会_____门牌号_____户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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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死亡人口都登记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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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
姓名 |
S2 |
公民身份号码 |
S3 |
性别 £1.男 £2.女 |
S4 |
出生年月 出生于:_______年_______月 |
S5 |
死亡时间 死亡于:_______月 |
S6 |
民族 _______族 |
S7 |
殡葬方式 £1.土葬 £2.火化 £3.其他 |
死亡时满3周岁的人登记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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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 |
受教育程度 £1.未上过学 £2.学前教育 £3.小学 £ 4.初中 £ 5.高中 £6.大学专科 £7.大学本科 £8.硕士研究生 £ 9.博士研究生 |
死亡时满15周岁的人登记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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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 |
婚姻状况 £1.未婚 £2.有配偶 £3.离婚 £4.丧偶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三)2023年人口调查村、居委会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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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R103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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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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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国统字〔2023〕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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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2024年6月 |
地址:_____省(区、市)_____市(地、州、盟)_____县(市、区、旗)_____乡(镇、街道)____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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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常住人口数 人 |
C2 |
户籍人口数 人 |
C3 |
出生人口(2022.11.1-2023.10.31) 人 |
C4 |
死亡人口(2022.11.1-2023.10.31) 人 |
C5 |
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 £1. 0-30% £2. 30%-50% £3. 50%-70% £4. 70%-90% £5.90%以上 |
C6 |
主要饮用水来源 £1.经过市政净化设施统一处理的自来水 £2.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3.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4.江河湖泊水 £5.其他 |
C7 |
市政排水(生活污水)情况 £1.与市政联网的污水处理系统 £2.社区自建的明(暗)沟排水(经处理) £3.社区自建的明(暗)沟排水(未经处理) £4.其他 |
C8 |
生活垃圾处理情况 £1.运送到市政垃圾处理站或转运站 £2.掩埋或焚烧处理 £3.其他 |
C9 |
本村居主要道路路面材质 £1.沥青混凝土 £2.水泥混凝土 £3.碎石、砂石 £4.泥土 £5.其他 |
C10 |
本村居范围内是否有养老机构 £1.是 其中,可提供养老床位( )张,已使用养老床位( )张 £2.否 |
C11 |
本村居范围内是否可提供/覆盖如下养老服务 C11_1.助餐服务 £1.是 £2.否 C11_2.助浴服务 £1.是 £2.否 C11_3.上门做家务 £1.是 £2.否 C11_4.帮买药看病 £1.是 £2.否 C11_5.日间照料 £1.是 £2.否 C11_6.康复护理 £1.是 £2.否 C11_7.聊天解闷或心理咨询 £1.是 £2.否 C11_8.老年辅助工具租赁 £1.是 £2.否 C11_9.定期巡视探访 £1.是 £2.否 C11_10.文化娱乐 £1.是 £2.否 |
C12 |
本村居范围内是否有托育机构 £1.是 其中,可提供托位数量( )个,已使用托位数量( )个 £2.否 |
C13 |
本村居范围内是否有如下儿童活动设施/服务 C13_1.儿童图书馆、阅览室 £1.是 £2.否 C13_2.儿童室内活动室 £1.是 £2.否 C13_3.儿童室外活动场 £1.是 £2.否 C13_4.母婴室 £1.是 £2.否 |
C14 |
本村居范围内已开展的适老化改造 C14_1.高层楼房加装电梯 £1.是 £2.否 C14_2.楼门坡道无障碍出行改造 £1.是 £2.否 C14_3.路面防滑、平整改造 £1.是 £2.否 C14_4.楼梯加装扶手、护栏 £1.是 £2.否 C14_5.走道、楼梯强照明改造 £1.是 £2.否 C14_6.公共厕所坐便器 £1.是 £2.否 C14_7.智能监控、紧急呼叫设施 £1.是 £2.否 |
C15 |
本村居是否可直接接收快递物流 £1.是 £2.否,在____公里以外取货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四)人口固定样本跟访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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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R104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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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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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国统字〔2023〕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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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2024年6月 |
地址: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详细地址/具体门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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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滤模块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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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
本地址中跟访对象情况 |
【依次列举本户跟访对象】该调查对象目前的情况是 £1.为本地址常住人员,包括短期离家(->填报跟访对象模块P)
£2.已搬离本地址,仍可以联系上该对象(若选该项,请具体填报) *F1_2_1. 该跟访对象现住详细住址: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详细地址/具体门牌) F1_2_2 该跟访对象联系方式:
£3.无法调查到该对象(若选该项,请具体填报) *F1_3. 无法调查该跟访对象情况 £1.仍住原地址,拒绝访问 £2.未住原地址,通过电话联系拒绝提供现住址或拒绝接受调查 £3.未住原地址,电话挂断或拒接,无法判断是否为跟访对象 £4.仅有地址且多方打探找不到电话等联系方式,因而联系不到本人 £5.在监狱、参军或国外等不适合调查的情况 £6.其他情况,请注明
£4.已死亡(->填报跟访对象模块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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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
本地址中跟访对象衍生人员情况 |
【依次列举本户跟访对象】与该人共同居住的配偶和子女(非跟访对象)有 人 (->填报衍生人员模块Y) 需满足条件: 1.调查时点在本户居住,且不属于跟访对象; 2.收养子女也计入该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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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跟访对象模块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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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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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 |
姓名 |
*P2 |
与户主关系 £0.户主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 4.岳父母或公婆 £5.祖父母 £6.媳婿 £7.孙子女 £8.兄弟姐妹 £ 9.其他 |
*P3 |
公民身份号码 |
*P4 |
性别 £1.男 £ 2.女 |
*P5 |
出生年月 年 月 |
*P6 |
民族 |
*P7 |
调查时点居住地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P8 |
调查时点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是否在同一个乡(镇、街道) £1.是(转到P12) £2.否 |
*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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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地 £1.居住地同县(市、区、旗)的其他乡(镇、街道) £2.居住地所在县以外的其他县(市、区、旗),请在下面填写地址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P10 |
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 £1.不满半年 £2.半年以上,不满一年 £ 3.一年以上,不满二年 £4.二年以上,不满三年 £5.三年以上,不满四年 £6.四年以上,不满五年 £7.五年以上,不满十年 £8.十年以上 |
*P11 |
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 £0.工作就业 £1.学习培训 £2.随同离开/投亲靠友 £3.拆迁/搬家 £4.寄挂户口 £5.婚姻嫁娶 £6.照料孙子女 £7.为子女就学 £8.养老/康养 £9.其他 |
*P12 |
过去两年内更换常住地的次数 £1. 0次 £2. 1次 £ 3. 2次 £4. 3次 £5. 4次 £6. 5次及以上 |
3周岁及以上的人填报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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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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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程度 £1.未上过学 £2.学前教育 £3.小学 £4.初中 £ 5.高中 £6.大学专科 £7.大学本科 £8.硕士研究生 £ 9.博士研究生 |
15周岁及以上的人填报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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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 |
工作情况 调查时点前一周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工作了一小时以上(包括临时工、依托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家庭经营无酬帮工等) £1.是 £2.在职休假、在职学习培训、临时停工(保留工资) £3.未工作(转到P18) |
P15 |
上月工作报酬或经营净收入 包括奖金、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保、实物折价,工作不足一个月的,按合同、协议或相关规定填报 元 |
P16 |
行业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制造业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6.批发和零售业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住宿和餐饮业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6.教育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0.国际组织 |
P17 |
职业 £1.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2.专业技术人员 £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4.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5.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 £6.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7.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
P18 |
婚姻状况 £1.未婚(结束) £ 2.有配偶 £ 3.离婚 £ 4.丧偶 |
15—50周岁妇女填报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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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9 |
目前是否在妊娠期 £1.是,预产期时间 年 月 £2.否 |
*P20 |
是否有过生育 £1.无 £2.有, 个,生育孩子时间: 按照孩子年龄由小到大顺序填写 年龄最小的孩子的生育时间 年 月 年龄第二小的孩子的生育时间 年 月 年龄第三小的孩子的生育时间 年 月 …… 年龄最大的孩子的生育时间 年 月 |
P21 |
是否打算生育或再生育 £1.打算 £ 2.不打算(结束) |
P22 |
打算生育或再生育的时间 £1.一年内 £2. 一年至两年 £3.两年至三年 £4.三年以后 £5.未计划 |
三、跟访对象模块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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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
姓名 |
*D2 |
与户主关系 £0.户主 £ 1.配偶 £ 2.子女 £3.父母 £4.岳父母或公婆 £5.祖父母 £6.媳婿 £7.孙子女 £8.兄弟姐妹 £9.其他 |
*D3 |
公民身份号码 |
*D4 |
性别 £1.男 £2.女 |
*D5 |
出生年月 年 月 |
*D6 |
死亡时间 年 月 |
四、衍生人员模块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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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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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 |
姓名 |
*Y2 |
Y2—1.该人是哪位跟访对象的衍生人员(依次列举本户跟访对象) Y2—2.与跟访对象关系 £1.配偶 £2.子女 |
*Y3 |
公民身份号码 |
*Y4 |
性别 £1.男 £ 2.女 |
*Y5 |
出生年月 年 月 |
*Y6 |
民族 |
3周岁及以上的人填报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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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7 |
受教育程度 £1.未上过学 £ 2.学前教育 £3.小学 £ 4.初中 £ 5.高中 £6.大学专科 £7.大学本科 £8.硕士研究生 £ 9.博士研究生 |
15周岁及以上的人填报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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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8 |
工作情况 调查时点前一周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工作了一小时以上(包括临时工、依托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家庭经营无酬帮工等) £1.是 £2.在职休假、在职学习培训、临时停工(保留工资) £3.未工作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年中调查本表中全部指标,年底仅调查加*号指标。
三、填表说明
(一)调查表的组成
调查表表式分为四个部分:《2023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表(住宅样本)》,调查本村/居委会抽中住房内的户基本情况和户内人口情况,简称为《调查表》;《死亡人口调查表》,调查本村/居委会抽中住房内的死亡人口情况,简称《死亡表》;《2023年人口调查村、居委会基本情况表》,调查社区的人口、基础设施等基本情况,简称《社区表》;《人口固定样本跟访调查表》,调查抽中固定样本的人口情况,简称为《跟访表》。
(二)标准时点
住宅样本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1月1日零时。调查员在掌握调查标准时点时,应该注意:
1.2023年11月1日零时以后出生的人不登记;
2.2023年11月1日零时以后死亡的人仍要在调查表中登记;
3.2023年11月1日零时以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的人仍要在原居住地登记。
固定样本跟访调查第一次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1月1日零时,第二次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24年6月1日零时。
(三)登记原则
抽中住房内的所有住户均应填写《调查表》。应在本户登记的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2023年10月31日晚住在本户的人,不管其户口登记在何处,包括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口,也包括所有的外来人口;二是户口登记在本户,但2023年10月31日晚未住在本户的人,无论其外出时间长短、外出原因如何,均应调查登记。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死亡人口要登记《死亡表》。
所有村/居委会均应填写《社区表》。
《跟访表》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要求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对象短期离家不在家居住的,可由仍在本地址居住的亲属代报其信息,优先选择跟访对象作为代报人;调查对象全户不在本地址居住的或拆户离开本地址的,可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其现住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由现住地安排人员进行入户调查。现场调查时务必按照下发清单,找到跟访本人进行填报,在每户调查开始前,需在身份确认模块对本户门口状况进行拍照上传,并以录音形式对跟访对象进行身份信息确认,确认内容需包括本户所有跟访对象的姓名、申报人姓名、申报人是否为跟访对象本人等信息。
(四)填写方法
1.《调查表》《死亡表》和《跟访表》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采用调查员手持电子设备入户询问、现场填报的方式。《调查表》也可采用由调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的方式。《社区表》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进行填报,可填写纸质表后,在数据处理平台统一录入。
2.《调查表》每户最多可以填写20人。对于超过20人的大集体户,可酌情分成若干集体户填写。
3.有标准选项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选填。调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等项目可根据行政区划地址列表进行选择。没有标准选项的项目,用文字或阿拉伯数字,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其中,姓名不能填写非汉字字符。
4.如果填写错误或发生逻辑关系异常,数据采集程序会给出审核异常提示。若为强制性审核错误,请根据提示信息对错误项目进行修改;若为确认性审核提示,需根据提示信息对异常项目进行确认,若情况属实,可忽略该条确认性审核提示。
5.调查员每填完一户,应即刻进行审核,将通过审核的信息向申报人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签字确认。
(五)指标解释
1.《2023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表(住宅样本)》
1.1住户项目
H1.户别——按家庭户、集体户的类别填报。
1.家庭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2.集体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集体户。
H2.本户应登记人数——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2023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既包括户口在本户、2023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也包括户口不在本户、2023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H2的第一项;另一部分是户口在本户,2023年10月31日晚未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H2的第二项。
H3.本户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出生人口——填写本户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数。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若本户在此期间没有出生人口,请填写“0”。
H4.本户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死亡人口——填写本户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死亡的人数。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若本户在此期间没有死亡人口,请填写“0”。
填写H3、H4时应注意:
不要漏掉出生时有某种生命现象(如在胎儿脱离母体时,有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不久即死亡的婴儿,既要填写出生人数,也要填写死亡人数。
H5.住所类型——按居住的住所类型填报。
1.普通住宅:指人工建造的,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具有独立入口,专门供人居住的房屋或场所。如单元房、平房、四合院、独栋别墅、筒子楼、窑洞等传统意义上的住宅。
2.集体住所:指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工棚、养老院、福利院、宗教场所等。
3.工作地住所:指居住在办公楼、发廊、商铺、餐馆等工作场所。
4.其他住房:指居住在上述场所以外的其他房屋或场所。
5.无住房:指本户没有住房,居无定所(如流动人口中那些睡在桥下、公园、车站或睡在运载货物、商品车辆上的人等)。
H6.本户现住房建筑面积——本户现住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凭证上的相关信息为准。
若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可用使用面积乘以1.33,换算成建筑面积。填写本项目时应注意:
1.在租借房屋居住的户,按租借住房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住房建筑面积。
2.合住在同一所住房里的住户,其建筑面积为各户所独立使用的房间面积加上公共使用面积(包括厨房、厕所、门厅、阳台等)的分摊部分:两户合住的,各按二分之一计算;三户合住的,各按三分之一计算,依此类推。
3.建筑面积应填写整数,不为整数时四舍五入获得。
H7.本户现住房间数——指除厨房、厕所、过道和厅以外的所有自然间数(包括扩建的房间)。填写本项目时应注意:
1.在租借房屋居住的户,按租借住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填写其住房间数。
2.合住同一所住房的,在填写住房间数时,填写其独立使用的房间数。
H8.住房来源——指本户获取现住房的方式。
1.租赁廉租房/公租房:指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并租住廉租房、公租房。
2.租赁其他住房:指通过私人、单位或房屋中介等渠道租住住房。
3.购买新建商品房:指按市场价购买的新建商品房。
4.购买二手房:指购买那些进入房屋市场进行交易,第二次及以上进行产权登记的住房,包括二手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已售公房、经济适用房等。
5.购买原公有住房:指个人以成本价或优惠价购买的、原作为福利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6.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指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并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
7.自建住房:指个人建造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个人所有。
8.继承或赠予:指从亲属处继承而来或者受他人赠予而获取住房。
9.其他:指上述几种住房来源以外的情况。
H9.月租房费用——指最近用于交纳房租的单月金额,不包括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等附加费用。月租房费用不为整数时,按四舍五入计算。
若多人合租作一户登记时,则需将每人月租费加总计算。
H10.住房所在建筑的总层数——层数是指建筑物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计算。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 2.20m 以上(不含 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其中,平房是指只有一层的房子。
H11.住房所在建筑有无电梯——指本户住房所属建筑物内部、外部是否安装电梯。
1.2 个人项目
R1.姓名——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没有正式姓名的可填小名或某某氏,但不能填笔名、代号等。婴儿未起名的,可填“未取名”。
R2.与户主关系——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申报人不是户主的,不要将被登记人与申报人的关系错填为与户主的关系。
0.户主:按家庭日常生活习惯确定户主。
1.配偶:指户主的妻子或丈夫。
2.子女:指户主的子女。
3.父母:指户主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4.岳父母或公婆:指户主配偶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5.祖父母:指户主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6.媳婿:指户主子女的配偶。
7.孙子女:指户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媳婿、外孙媳婿、重孙子女、重孙媳婿、重外孙子女、重外孙媳婿。
8.兄弟姐妹:指户主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
9.其他:指以上九种人以外的成员。
在登记家庭户时,户主应登记为第一人,选填“0.户主”。如果户主的配偶也在本户登记,应登记为第二人,选填“1.配偶”,然后再登记该户的其他成员;如果户主没有配偶,或户主配偶不在本户登记,第二人登记本户其他成员。
在登记集体户时,任选一人登记为户主,选填“0.户主”,本户其他成员与户主关系一律登记为其他,选填“9.其他”。
R3.公民身份号码——指18位公民身份号码。无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18位0。15位身份证号码的,录入程序会自动换算为18位。
R4.性别——指被登记人的性别。
R5.出生年月——指被登记人的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按公历填写,只知道农历的,要换算成公历。按照一般的规律,农历的月份与公历的月份相差一个月左右,换算时农历的月份加1即可作为公历的月份,但要注意农历的12月应当是公历下一年的1月。
R6.民族——指被登记人的民族。
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其民族和我国的某一民族相同的,就选填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按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填写,选填“入籍”。
R7.调查时点(2023年11月1日零时)居住地——指被登记人在调查标准时点居住的地址。
1.本住房:指调查时点居住在本住房的人。
2.本村(居)委会其他住房:指户口登记地在本住房,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村(居)委会其他住房的人。
3.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指户口登记地在本住房,调查时点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的人。
4.本县(市、区、旗)其他乡(镇、街道):指户口登记地在本住房,调查时点居住在本县(市、区、旗)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
5.其他县(市、区、旗):指户口登记地在本住房,调查时点居住在本县(市、区、旗)以外地区的人。填报本选项的人还需选填调查时点居住地所在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的具体名称。
6.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指户口登记地在本户,调查时点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人。
7.国外:指户口登记地在本户,调查时点居住在国外的人。
R8.未来一年是否有更换居住地的打算——指被登记人在调查标准时点至次年11月1日零时范围内更换居住地的意愿。如果有更换的意愿,需选择或填写其他信息,其中如打算到外省居住还需填写意愿省(区、市)、市(地、州、盟)的具体名称。
R9.户口登记地——指被登记人的居民户口簿上的地址。
1.本村(居)委会:指户口登记地在本村(居)委会的人。
2.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指调查时点居住本住房,户口登记地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的人。
3.本县(市、区、旗)其他乡(镇、街道):指调查时点居住本住房,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市、区、旗)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
4.其他县(市、区、旗):指调查时点居住本住房,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市、区、旗)以外地区的人。填报本选项的人还需填写户口登记地所在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的具体名称。
5.户口待定:指调查时点居住本住房,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户口的人。包括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等情况。
R10.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指到调查标准时点为止,被登记人离开户口登记地(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时间。
没有离开户口登记地是指户口登记地在本村(居)委会,调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本住房或本村(居)委会其他住房。
若常年外出的人由于农忙、节假日等原因偶尔回家的,还应该从第一次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开始计算。
R11.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指被登记人离开户口登记地(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原因。
0.工作就业:指十五周岁及以上因务工经商、工作招聘、调动等原因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1.学习培训:指六周岁及以上因考入各级各类学校或参加各种学习班、培训班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2.随同离开/投亲靠友:指因跟随亲属、投亲靠友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3.拆迁/搬家:指因房屋拆迁、改造或者搬家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4.寄挂户口:指户口落在集体户或没有在户口登记地居住过、只落户口的人。
5.婚姻嫁娶:指十五周岁及以上因结婚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6.照料孙子女:指为照料孙子女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7.为子女就学:指为子女就学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8.养老/康养:指因旅游(度假)养老/康养、候鸟式养老/康养、回籍贯地养老/康养、居住在养老院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不包括跟随子女养老。
9.其他:指上述几种以外的原因。
凡具有两种以上原因的,按其主要的原因选填一个标准选项。
R12.户口所在户是否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被登记人户口所在的户是否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户口所在的户应以被登记人的户口簿为准。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被登记人户口登记地在农村地区或以前的农村地区,目前户口所在的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目前可能实际经营承包地,也可能因各种原因不再经营承包地,包括以转包、出租、入股、托管等方式流转所承包土地经营权。
户口待定的按调查对象迁出前的户是否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填写。户口待定的新生婴儿按即将落户的户是否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填写。
R13.一年前常住地——指被登记人在调查标准时点的一年前,即2022年11月1日零时的常住地。
一年前居住在本村(居)委会以外其他地区的人,还需选填一年前常住地所在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的具体名称并判断一年前常住地类型,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乡”“镇的村委会”“镇的居委会”“街道”。
一年前居住在港、澳、台或国外的,根据实际情况选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国外”。
R14.受教育程度——指按照国家教育体制,被登记人接受教育的情况。通过自学或成人学历教育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分别归入相应的受教育程度。
1.未上过学:指从未接受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包括参加过各种扫盲班或成人识字班学习,且以后再没有接受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
2.学前教育:指仅接受过或正在接受专门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即在幼儿园或附设幼儿班接受保育和教育。
3.小学: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
4.初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
5.高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
6.大学专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大学专科的,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都填报此项。
凡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等成人高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专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选填此项;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含成人专科和网络专科。
通过自学,经国家统一举办的自学考试合格,并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也选填此项。
7.大学本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大学本科的,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都填报此项。
凡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等成人高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本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选填此项;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含成人本科和网络本科。
通过自学和进修大学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也选填此项。
8.硕士研究生: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含2016年12月1日以后录取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在职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其毕业生选填此项;肄业生和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
9.博士研究生: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博士研究生,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含2016年12月1日以后录取的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在职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其毕业生选填此项;肄业生和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
凡是没有按教育部的教学大纲培养或只学单科的人,不能填报“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一律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
R15.学业完成情况——指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上的人完成学业的情况。
1.在校:正在接受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并有学籍。
2.毕业:已修完全部课程,并经过考试鉴定合格。
3.肄业:修完全部课程,但考试不及格或因种种原因未取得毕业资格。
4.辍学:未能修完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
5.其他:私塾、自学等其他方式。
R16.是否识字——指被登记人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脱盲标准(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识字2000个,农村居民识字1500个)。登记时可询问,日常生活中是否能读懂简单的书信或书写简短的句子。如果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便条就认为具有识字能力。
R17.工作情况——指被登记人在10月25—31日期间,即调查标准时点前一周,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工作了1小时以上,包括临时工、互联网灵活就业、家庭经营无酬帮工等。
工作是指为获取工资、实物报酬或经营收入而从事的各种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其目的是取得收入,无论实际是否取得。不包括义务劳动和公益性劳动。
1.是:指在10月25—31日期间,为取得收入而干过固定的、临时的或兼职的工作,并且工作时间超过1小时。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或假期以及退休人员为取得收入而从事了工作,也选填此项。
在自家或亲属经营的公司、企业、商铺或网店工作,即使本人没有劳动报酬,也选填此项。
选填“1.是”的人,还需填写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按在10月25—31日期间实际的工作时间填写,而不是按国家或企业规定的制度工作时间填写。
计算工作时间,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一种以上有收入工作的,几项工作时间相加计算。
(2)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工作的,加班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3)农村既干家务又从事农业或其他有收入工作的人,家务劳动时间除外。
2.在职休假、在职学习培训、临时停工(保留工资):
在职休假是指在10月25—31日期间,因各种休假或请假临时未工作,包括公休假、年休假、空勤人员、船员、火车乘务人员的轮休假、病假、工伤假、产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等。个人档案、人事关系已在某单位,但因各种原因尚未到新单位报到上班,如军人转业或工作调动等,也视为休假。
在职学习培训是指有工作单位,在10月25—31日期间参加脱产学习或培训。
临时停工(保留工资)是指在10月25—31日期间,由于机械或电力故障、原料或燃料短缺、天气或其他灾害等原因导致的暂时未工作,但仍可以有工资收入。
打零工、计件工等临时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因为上述原因停工并且没有收入,不填此项,应填“3.未工作”。
3.未工作:指在10月25—31日期间,没有工作单位,也未从事过任何可以有收入的工作。
对于下岗、内退人员,如果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仍有工资性收入的,选填“2.在职休假、在职学习培训、临时停工”;如果没有工资性收入,选填“3.未工作”。对于承包土地的农民,在10月25—31日期间,如果干农活或其他有收入的工作超过1小时,选填“1.是”;如果外出打工,未从事任何工作,选填“3.未工作”;如果正处于农业生产季节,没有外出打工,其间临时没有干农活,选填“2.在职休假、在职学习培训、临时停工”。
对于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的人,如果生产经营仍在进行中,只是在10月25—31日期间没有工作,选填“2.在职休假、在职学习培训、临时停工”;如果正处于季节性歇业,选填“3.未工作”。
过去一年内(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从事工作所属行业情况——注意区分农林牧渔业与农林牧渔服务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指对农林牧渔业提供各种专业及辅助性生产活动,不包括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
过去一年内(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从事的最主要工作所属行业——最主要行业指从事时间最长的工作所属行业。如果一年内从事各种行业的时间长度相差不大,难以区分,选择从事的行业中收入最高的作为最主要行业。
R18.健康状况——指15周岁及以上被登记人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对调查标准时点前一个月能否保证正常生活做出的自我判断。
1.健康: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良好,完全可以保证日常的生活。
2.基本健康: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一般,可以保证日常的生活。
3.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不是太好,但可以基本保证正常的生活。
4.不健康,生活不能自理: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较差,不能照顾自己日常的生活起居,如吃饭、穿衣、自行走动等。
R19.婚姻状况——指被登记人在调查标准时点的实际婚姻状况。
1.未婚:指从未结过婚。
2.有配偶:指有配偶,处于婚姻中。
3.离婚:指曾经结过婚,但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且没有再婚,或正在办理离婚手续。
4.丧偶:指配偶已去世,且没有再婚。
人口调查的婚姻是指事实婚姻,不是单指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未办理结婚手续而同居、实际结婚的人,应根据其在调查标准时点的实际情况,按照被登记人的申报选填。
R20.初婚年月——指被登记人第一次结婚时的年、月。
R21.目前是否在妊娠期——指到调查标准时点为止,该被登记人(女性)是否正处于怀孕状态。如果处于怀孕状态,还需填报其预产期;如果被登记人不了解自己的预产期,可以询问末次月经时间,末次月经日期的月份加9或减3,为预产期月份数。
R22.是否有过生育——指到调查标准时点为止,15—50周岁妇女生育所有孩子的情况。
1.未生育:指该被登记人(女性)没有生育过子女。
2.有生育:指该被登记人(女性)生育过子女,需填写生育孩子的总个数,并按照生育时间由近及远(即孩子年龄由小到大),依次填写每个孩子的出生时间。(最多填报5个,如生育5个孩予以上,第4个孩子之后填报最后一个。)
R23.是否打算生育或再生育——指被登记人是否有生育孩子的打算或者是否打算继续生育。
R24.打算生育或再生育的时间——根据被登记人的申报情况,选择相应选项。
R25.理想孩子数——指被登记人认为生育几个孩子比较理想,根据调查对象的申报情况,选择相应选项。
R26.未成年人是否和父母共同居住——指18周岁以下的被登记人与他人共同居住情况。如果与父母或其中一方共同居住,则需要继续选出共同居住人;如果不与父母或其中一方共同居住,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选项。
R27.未结婚原因——指22周岁以上的被登记人在调查标准时点尚未结婚的原因
1.已经计划结婚:指在短期内有结婚打算,并着手准备。
2.觉得自己年龄还小:指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在主观感受上仍觉得结婚尚早。
3.不想改变目前生活状况:指对目前生活状况满意,无需通过婚姻改变现状。
4.没有合适的婚恋对象:指可能因为个人期望较高、交往圈子小、年龄偏大等原因没有找到合适的婚恋对象。
5.彩礼高,经济负担重无法承受:指构成婚姻关系时依据习俗向对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财、物品超出了被登记人经济承受范围。
6.身体原因,不适宜结婚:指被登记人健康情况较差,不适宜结婚。
7.独身主义,不愿被婚姻束缚:指被登记人推崇、坚持没有家庭或不跟家属一起生活的思想,与结成婚姻关系的思想不相符合。
8.担心影响职业发展:指被登记人担心结成婚姻的后续生育、养育等付出的时间、精力会影响事业上升发展。
9.对婚姻没信心:指被登记人对婚姻有较强的排斥或逃避感,包含不想承担婚姻(家庭)的责任,担心婚后生活可能会发生的一些问题(如家暴,冷暴力)。
10.其他:指上述几种以外的状况。
R28.理想结婚年龄——指被登记人认为在哪个年龄段结婚比较理想,根据被登记人的申报情况,选择相应选项。
R29.居住状况——指调查标准时点前一个月,60周岁及以上被登记人的主要居住状况
1.与配偶和子女同住:指与配偶和子女住在一起。
2.与配偶同住:指子女不在身边,与配偶住在一起。
3.与子女同住:指配偶不在身边,与子女住在一起。
4.与保姆同住:指本户中只有60周岁以上被登记人和保姆住在同一住宅内。
5.独居:指独身一人居住。
6.养老机构:指在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包括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居住的情况。(凡在养老机构居住的老年人,无论与谁同住均选此项。)
7.其他:指上述几种以外的状况。
R30.主要生活来源——指60周岁及以上被登记人主要依靠什么生活。
如果同时有几种生活来源,选填其认为最主要的一项。
1.劳动收入:指主要依靠劳动报酬、经营利润或家庭收益(包括现金和实物收入)生活。
2.离退休金/养老金:指办理了离休、退休或退职手续,主要依靠从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离退休金(包括退职费)生活。
3.最低生活保障金: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主要依靠从政府有关部门或集体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以及依靠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军属、五保户、残疾人等的生活抚恤金生活。
4.财产性收入:指以资金储蓄、借贷入股以及财产运营、房屋租赁等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收入。
5.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指主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属的供养和资助生活。
6.其他:指上述几种以外的情况。
R31.去年整年实际支出(扣除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指60周岁及以上被登记人在过去一年内实际支付的看病、住院、服用药品等费用的总和,不包含医疗保险报销部分。
R32.已经享受社区(村)提供的养老服务——指60周岁及以上被登记人曾经享受到过的社区(村)提供的养老服务,可以少于但至多选择三个选项,如果超过三项养老服务,则选择其中频率最高的三个选项。
1.助餐服务:指老年饭桌、上门做饭并帮助老人用餐服务。
2.助浴服务:指为自己洗澡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的洗浴服务。
3.上门做家务:指提供上门做家庭日常生活事务。
4.帮助买药或看病:指提供代买药物或接送老年人看病的服务。
5.日间照料: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的服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指为社区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休闲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的场所。是一种适合半失能老年人的“白天入托接受照顾和参与活动,晚上回家享受家庭生活”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
6.康复护理:指除包括一般基础护理内容外,还应用专门的护理技术,对患病老年人进行残余机能的恢复。
7.聊天解闷/心理咨询:指与以聊天的方式来帮助老年人排解烦闷,或针对具体情况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对出现问题并企求解决问题的老年人提供心理援助。
8.老年辅助工具租赁:指在社区(村)租赁轮椅、助听器、安全床栏杆、沐浴椅等辅助老年人更好生活的工具。
9.定期巡视探访:指社区(村)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固定频次进行电话问候、上门巡访的居家养老服务。
10.文化娱乐:指社区(村)提供艺术表演、电影放映、书法绘画、合唱朗诵、棋牌游戏等活动。
11.以上都没有:上述几种服务都没有享受到。
R33.希望社区(村)进一步提供的养老服务——指60周岁及以上被登记人最希望社区提供的养老服务,可以少于但至多选择三个选项。
1—10同R32。
11.无:不需要社区(村)进一步提供的养老服务。
2.《死亡人口调查表》指标解释
凡在调查表户记录“H4.本户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死亡人口”登记了死亡人口的户,还要登记死亡人口的具体情况。
死亡表共有8个项目:
S1.姓名——填写死亡人口的姓名。
S2.公民身份号码——填写死亡人口的公民身份号码。
S3.性别——填写死亡人口的性别。
S4.出生年月——填写死亡人口出生时的年份和月份。
S5.死亡时间——填写死亡人口死亡时的月份。
S6.民族——与调查表R6相同。
S7.殡葬方式——指对死亡人口遗体进行处理的形式。
S8.受教育程度——与调查表R14相同。
S9.婚姻状况——与调查表R19相同。
为了保证死亡人口的登记质量,调查员在入户登记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登记死亡人口时,一般以死亡人口死亡前的常住地为其登记地,而不以死亡发生时的地点(如医院等)为登记地。
(2)本户人口中有死亡的,不论其与该户有无亲属关系,都应该作为该户的死亡人口予以登记。
(3)对于无法确定死亡人口常住地,或调查登记时与死亡人口的常住地联系不上的,如孤寡老人、流动人口死亡的,一律在死亡发生地登记。
3.《社区表》指标解释
C1.常住人口数:指户口在本村(居)委会,居住在本村(居)委会的人口,或者户口不在本村(居)委会,居住在本村(居)委会半年以上的人口。计算方法为:用本村(居)委会户籍人口数,加上外来半年以上人口,减去外出半年以上人口数。
C2.户籍人口数:填写户籍在本村(居)委会的人口数。
C3.出生人口:指本村(居)委会调查周期一年(2022.11.1-2023.10.31)内常住人口的出生人口。
C4.死亡人口:指本村(居)委会调查周期一年(2022.11.1-2023.10.31)内常住人口的死亡人口。
C5.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设有五个标准答案,按本村(居)委会估计的从事农林牧渔业人员的比例进行选填。
C6.主要饮用水来源:设有五个标准答案。
1.经过市政净化设施统一处理的自来水:指通过自来水厂或集中净化设施进行净化和消毒、并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的水。
2.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受保护的井水是指有井台和井盖保护,鸟粪及动物不能落入井中,溢水和来水不能流到或渗入井中;受保护的泉水是指泉水水眼的周围被水泥、砖头等建起的建筑物封闭保护起来,不会受到外来的污染,比如雨水形成的径流、鸟粪及动物等。
3.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指井口或泉眼没有得到任何保护,水源可能受到外来的污染,比如雨水形成的径流、鸟粪及动物等。
4.江河湖泊水:指直接从江、河、湖、塘、溪、沟、渠(包括灌溉水渠)取水。
5.其他:指上述四种水源以外的饮用水。
C7.市政排水(生活污水)情况:设有四个标准答案。
1.与市政联网的污水处理系统:指收集、输送(生活)污水的排水系统,在实行污水、雨水分流制的情况下,污水由排水管道收集,送至污水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回收利用。
2.社区自建的明(暗)沟排水(经处理):指有社区自建的排水系统,污水由排水管道收集并经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回收利用。
3.社区自建的明(暗)沟排水(未经处理):指有社区自建的排水系统,污水由排水管道收集,但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
4.其他:指除以上三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污水处理方式。
C8.生活垃圾处理情况:指村内对居民生活垃圾的处理情况,设有三个标准答案。
1.运送到市政垃圾处理站或转运站:指村内的生活垃圾通过统一的收集和转运,由市政垃圾处理系统进行无害化处理。
2.简单掩埋或焚烧处理:指有垃圾收集功能,但收集后进行简单掩埋或焚烧处理。
3.其他:除以上两种情况外,有其他的垃圾处理方式。
C9.本村居主要道路路面材质:指村居主要道路面层的材质。
1.沥青混凝土:指用沥青混凝土作面层的路面,由面层与基层、底基层、垫层和路基所组成的路面结构。
2.水泥混凝土:指以水泥混凝土板作为面层,下设基层、垫层所组成的路面结构。
3.碎石、砂石:指用轧制的碎石、砂石按嵌挤原理铺压而成的路面。
4.泥土:指用泥土作为面层的路面
5.其他:指上述几种以外的路面材质。
C10.本村居范围内是否有养老机构:指到调查标准时点为止,本村居范围内是否有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如果有,还需填报具体的养老床位数和已使用的养老床位数。
C11.本村居范围内是否可提供/覆盖如下养老服务:与调查表R32相同。
C12.本村居范围内是否有托育机构:指到调查标准时点为止,本村居范围内是否有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如果有,还需填报具体的托位数量和已使用的托位数量。
C13.本村居范围内是否有如下儿童活动设施/服务:根据村居在调查标准时点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C14.本村居范围内已开展的适老化改造:指到调查标准时点为止,本村居为适应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和健康状况进行的居住环境的适度改造。
C15.本村居是否可直接接收快递物流:指到调查标准时点为止,本村居是否可以直接接收快递物流。如果否,还需填报在几公里外可以取货。
4.《跟访表》指标解释
调查地址——填写到跟访对象现住详细地址,详细地址一栏需填写到门牌号,例如XX街XX小区名XX号。
一、过滤模块F
F1.本地址中跟访对象情况——根据采集程序列出的跟访对象依次填报各自情况,并根据选项跳转回答不同模块或问题。
F1_2_1.该跟访对象现住详细地址——填写搬离本地址跟访对象的现住详细地址。
F1_2_2.该跟访对象联系方式——填写搬离本地址跟访对象的手机号码。
F1_3.无法调查该跟访对象情况——根据无法调查的实际情况填报。
F2.本地址中跟访对象衍生人员情况——根据采集程序列出的跟访对象,填写调查时点时与该跟访对象共同居住的且不是跟访对象的配偶和子女数量,并根据衍生人员数量填报相应的衍生人员模块Y,注意子女既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领养子女。
跟访对象模块P
P1.姓名——同R1。
P2.与户主关系——同R2。
P3.公民身份号码——同R3。
P4.性别——同R4。
P5.出生年月——同R5。
P6.民族——同R6。
P7.调查时点居住地——同R7。
P8.调查时点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是否在同一个乡(镇、街道)——指调查对象在调查时点时的居住地与居民户口簿上的地址是否在同一个乡(镇、街道)。户口待定人员本题选择选项“1.是”。
P9.户口登记地——同R9。
P10.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同R10。
P11.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同R11。
P12.过去两年内更换常住地的次数——指调查时点前两年内(因搬家等原因)更换经常居住地的次数。
P13.受教育程度——同R14。
P14.工作情况——同R17。
P15.上月工作报酬或经营净收入——指在调查时点上一个日历月份,所从事的主要工作的劳动报酬,包括现金和实物,不包括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雇员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和津贴等与工作相关的劳动报酬,也包括个人缴纳的公积金、社保等费用。雇主和自营者的劳动报酬是指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净收入。
劳动报酬要填写具体数目。如果上月没有得到劳动报酬,可填写最近月份的劳动报酬;按年或不同周期获得劳动报酬的,应折算出月平均劳动报酬;刚开始工作尚未获得劳动报酬的,可填写合同、协议或预计的劳动报酬;实物报酬要折合成现金填报。
P16.行业———指跟访对象的工作单位主要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类别,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标准选项据情选填。
P17.职业——指跟访对象所从事的工作类别,按标准选项据情选填。
1.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指在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指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机构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行政执法和仲裁、安全保卫、消防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
4.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指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邮政和快递、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住宿和餐饮以及金融、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技术辅助、生态保护、文化、体育和娱乐等社会生产服务与生活服务工作的人员。
5.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及辅助生产的人员。
6.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指从事产品生产及设备制造,矿产开采,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
7.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P18.婚姻状况——同R19。
P19.目前是否在妊娠期——同R21。
P20.是否有过生育——同R22。
P21.是否打算生育或再生育——同R23。
P22.打算生育或再生育的时间——同R24。
跟访对象模块D
D1.姓名——同R1。
D2.与户主关系——同R2。
D3.公民身份号码——同R3。
D4.性别——同R4。
D5.出生年月——同R5。
D6.死亡时间——同S5。
衍生人员模块Y
Y1.姓名——同R1。
Y2—1.该人是哪位跟访对象的衍生人员——指该衍生人员是户内哪位跟访对象的衍生人员。
Y2—2.与跟访对象关系——指跟访对象的衍生人员与该跟访对象的关系。
Y3.公民身份号码——同R3。
Y4.性别——同R4。
Y5.出生年月——同R5。
Y6.民族——同R6。
Y7.受教育程度——同R14。
Y8.工作情况——同R17。
四、样本信息的核实
2023年住宅样本调查的样本由国家统计局依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构建的抽样框进行抽取,各抽中村级地域范围原则上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划定的范围保持一致。各地要对国家统计局下发的村级样本和所属建筑物、建筑物内的住房单元进行逐一核实,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划定的地域界线为基础,明确本次调查的村级样本边界,判定建筑物的归属,核查建筑物内住房是否有人居住,并对相关区划的名称、代码、城乡属性、建筑物及住房有关情况等进行核实更新。
固定样本由国家统计局依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构建的抽样框以户为单位进行抽取,样本户所属村级单位需进行信息核实。
(一)住宅样本所属村级样本信息核实
住宅样本所属村级样本一般是整村抽中,但部分规模超大的村,会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对该村级单位进行拆分。核实时,整村被抽中的仅需核实村边界;普查小区被抽中的,仅需核实抽中的普查小区组成的样本块。
1.村级样本信息的内容
(1)字段NDI,地级单位的名称。
(2)字段NXIAN,县级单位的名称。
(3)字段NXIANG,乡级单位的名称。
(4)字段NCUN,村级单位的名称。
(5)字段NQU,小区单位的名称。
(6)字段DZMCODE,村级单位的地址码,12位数字长度。
(7)字段QCODE,普查小区编码,3位数字长度。
(8)字段BLOCKCODE,村级样本块编码,3位数字长度。
(9)字段FLAG,样本轮换标识。1-4为国家样本轮换标记,2023年为3和4;5-8为扩样省级样本轮换标记,2023年为7和8。
2.村级样本信息的核实规则
村级样本信息的核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样本区域的边界进行核实,二是对样本区域的名称、代码进行核实。
样本区域边界的核实具体要求如下:
(1)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划定的村级或普查小区边界是样本核实的基础。要根据原划定地域界限范围和名称代码,结合实地勘察,明确村级样本边界范围以及其中建筑物的归属。
(2)如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组织调查,需逐级上报,国家样本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统一进行样本调整,省扩点样本由省级统计机构进行样本调整。村级样本的人口规模发生变化,包括整村拆迁,属于正常现象,原则上不进行样本调换。
样本区域的名称、代码核查具体要求如下:
(1)如果村级样本的隶属关系有变化,则样本对应的地、县、乡级的汉字名称和地址代码要作相应的变化。
(2)村级及以上单位的名称、代码一般以本省(区、市)统计机构统一维护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库为准。
村级样本信息的变更和替换:
如行政区划名称、代码有变动,须标记变更,并填写修改后的样本信息;如果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无法实施调查,须标注更换,填写更换理由,并逐级审核,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确定拟更换样本,并再次核实。
3.村级样本信息核实其他事宜
(1)国家统计局下发待核实村级样本的时间是2023年9月15日前。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23年9月25日前完成样本信息核实。
(二)住宅样本的住房单元核实
住宅样本的住房单元核实工作是调查登记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调查指导员、调查员在基层组织的协助下,对抽中的村级单位所辖区域进行全面扫描,逐房逐户开展核实。工作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至10月20日。10月21日至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审核验收。
1.住房单元的基础信息
住房单元核实的基础信息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推送至调查员电子设备采集程序中,主要包括建筑物名称、建筑物地址、住房单元地址、是否为空房。
2.住房单元的核实规则
住房单元的核实由调查员使用电子设备进行操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核实村级样本边界内是否有新增或拆除的住房单元,二是核实村级样本边界内住房单元是否为空房。
核实工作开始前,调查指导员要带领调查员,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划分的边界,沿抽中的村级单位边界实地走一遍,使调查员明确自己负责的区域范围。结合实地勘察,了解所负责区域的地理环境、房屋建筑分布情况。要特别注意核实调查区域内可能有人居住的地方,如宾馆、娱乐场所、简易房、工棚、农贸市场、车站、码头、桥洞等,摸清每幢建筑物及其中的住房是否有人居住。如住房单元内无现住人口,无半年内离开本住房的户籍人口,无一年内死亡人口,则判断为空房。
新增或拆除的住房单元核实要求如下:
(1)调查员根据下发的村级样本边界,结合推送的建筑物及住房单元名单,实地勘察边界内是否有新增或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建筑物内是否有新增或拆除的住房单元。
(2)如村级样本区域内有新增的建筑物,在本村小区操作界面下选择新增建筑物,详细填写建筑物地址,并对建筑物内所有住房单元进行核实,填写住房单元详细地址和是否为空房。如推送的建筑物已经拆除,需进一步确认该建筑物地址,并在建筑物列表中选择删除。
(3)如建筑物内有新增的住房单元,在本建筑物住房单元列表界面下选择新增住房单元,详细填写住房单元地址。对于没有地址的住房单元,需尽量填写能够识别住房位置的信息并在地址栏填写房主姓名。如建筑物内某住房单元已经拆除,需进一步确认该住房单元地址,并在住房单元列表中选择删除。
3.住房单元核实其他事宜
(1)国家统计局推送待核实住房单元信息的时间是2023年10月10日前。
(2)住房单元信息直接推送至采集程序,村级可组织多人同时使用采集程序开展核实工作。
(3)住房单元地址对于调查能否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各级务必通过强化督导、检查、验收等手段,确保地址填报规范、清楚、准确,严禁多房同址、多址同房。
(4)住房单元信息核实于2023年10月25日前结束,核实更新后的住房单元信息通过数据采集程序报送国家统计局。
(5)2023年10月31日前,国家统计局下发2023年抽中住宅样本名单。
(三)固定样本所属村级单位信息核实
固定样本所属村级单位信息核实主要对区划名称和代码进行核实更新。
1.固定样本所属村级样本信息的内容
(1)字段NDI,地级单位的名称。
(2)字段NXIAN,县级单位的名称。
(3)字段NXIANG,乡级单位的名称。
(4)字段NCUN,村级单位的名称。
(5)字段DZMCODE,村级单位的地址码,12位数字长度。
2.固定样本所属村级样本信息的核实规则
村级样本信息的核实主要对样本所属区域的名称、代码进行核实。
具体要求如下:
(1)如果村级样本的隶属关系有变化,则样本对应的地、县、乡级的汉字名称和地址代码要作相应的变化。
(2)村级及以上单位的名称、代码一般以本省(区、市)统计机构统一维护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库为准。
村级样本信息的变更和替换:
如行政区划名称、代码有变动,须标记变更,并填写修改后的样本信息;固定样本不进行样本调整工作。
3.固定样本所属村级样本信息核实其他事宜
(1)第1次固定样本跟访调查国家统计局下发待核实村级样本的时间是2023年9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23年9月25日前完成村级样本信息核实。
(2)第2次固定样本跟访调查国家统计局下发待核实村级样本的时间是2024年5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24年5月20日前完成村级样本信息核实。
五、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规则
(一)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选聘
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县级统计机构负责。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可以从统计系统、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教师、大中专学生及离退休人员中选调,也可以从社会招聘。为保证调查质量,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应尽量由熟悉本地区情况的人员担任,充分发挥网格员、物业人员的作用,尽可能保持调查队伍的稳定。
调查指导员选聘时间应早于调查员,以便开展工作。
(二)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配备数量
原则上每个村级单位至少配备一名调查员和一名调查指导员。为了保证按规定时间完成登记任务,水上、牧区、山区、边远地区可酌情增配调查员。调查员的配备要留有百分之五左右的预备数。
(三)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条件要求
1.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经培训能够使用电子设备开展工作(PDA或智能手机);
3.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待人和气,作风正派,为群众所信任,能为被调查户保守秘密;
4.认真负责,工作细致,吃苦耐劳,能独立工作。
调查指导员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工作经验。
(四)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管理
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管理,要重点加强对调查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五)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培训
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培训应尽可能减少层次,以提高培训效果。
1.培训教员由地或县级统计机构统一派出。教员必须事先接受过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培训,并能胜任培训工作。
2.对调查员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6学时。
3.培训以讲课为主,围绕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及数据采集软件操作和指标解释来进行。对调查表指标的解释必须符合调查表填写说明的规定。
4.参加培训的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都要经过实地练习,能够熟练使用调查小区地图和数据采集程序进行入户登记工作。
5.要加强对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保密教育,签订保密承诺书。
6.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经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县级调查机构配发调查证件。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从事调查登记工作。
7.培训工作应于2023年10月10日前完成。
(六)调查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调查指导员的主要任务是对调查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质量控制,保证住房核实、入户登记、数据上报等工作按时完成,保证调查员的各项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1.登记前的工作:
(1)通过参加培训,认真学习《2023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制度》,熟练掌握调查的各项工作要求。
(2)在培训调查员时,做好辅导工作。
(3)明确调查村级样本的地域范围,做到界限清楚。科学分配调查员工作量,明确其负责登记的住房单元。
(4)分发调查物资,做好电子设备的维护、软件安装与使用。
(5)协助调查员整理辅助开展登记的行政资料,作为入户登记工作的参考。
2.登记期间的工作:
(1)对调查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传达工作要求,了解和掌握调查员每天的工作情况。
(2)对调查员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难以确定的问题要向上级请示后加以解决。
(3)对登记质量好、工作认真细致的调查员要进行鼓励,对工作上有困难的调查员要及时进行帮助。
(4)主动听取群众反映,改进调查登记工作。
3.复查、核查期间的工作:
调查登记过程中,要根据登记情况,组织调查员进行全面复查,并对调查员的复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对于反馈需核查的信息,组织调查员重新入户核实信息,据实修正报送。
4.调查登记后的工作:
指导调查员确认数据已经上报并清除设备内的登记信息,统一配发的设备要收回统一保管,避免登记数据泄露。
5.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登记的资料。
(七)调查员的工作职责
调查员的主要工作是做好所负责住房内人口的登记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1.认真参加调查员培训,熟悉调查目的、内容、方式等,理解调查表的内容,包括各项指标的含义及填报要求,掌握调查的各项工作技能。
2.调查登记前,熟悉负责登记的住房分布、安排好调查登记的时间和顺序;尽可能多收集相关部门的基础信息,如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及流动人口资料、卫生健康部门的出生人口、民政部门的死亡人口、物业管理的住户清单等,及时进行比对核实;做好对群众的宣传工作。
3.调查入户时,主动出示调查员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化解调查对象的疑虑;向调查对象承诺保密义务,取得调查户的理解与配合。
4.调查登记期间,调查员应态度友善,表述清楚,适当解释,按照调查表填写说明进行登记,做到不漏、不错、不重。对审核错误的项目进行当场核实,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调查指导员请示汇报,不得自作主张。
5.及时对调查设备进行充电,保证登记顺利进行;如电子设备丢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调查指导员联系上级机构。
6.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六、登记、复查、核查规则
(一)登记、复查、核查工作的组织
住宅样本调查的登记、复查、核查工作,由县级或乡级统计机构组织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在社区和村(居)委会的协助下进行。登记与复查同步进行,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15日。核查分为人员去向核查和生育情况核查,人员去向核查与登记同步进行,生育核查在登记结束后进行,核查工作在11月30日前完成。
(二)登记工作
1.登记以户为单位,主要采取调查员持电子设备入户询问、现场填报的方式进行,也可由被调查户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的方式完成。
2.调查员、调查指导员进行入户登记时应出示调查员证或调查指导员证。
3.登记调查表时,应按照采集程序指引,对调查表中的各个项目进行逐项询问。
4.登记完成后,调查员应将通过审核的信息,向申报人当面宣读,请申报人签字确认,核对无误后上报数据。
5.调查员入户登记时,如住房清单与实际情况不符,应认真核查,并注意以下情况:
(1)如该住房经确认没有调查对象,应在采集程序中注明“空房”。
(2)同一住房单元可登记多个住户,如发现该住房内有新增住户,可在该住房单元界面下“新增”住户进行调查。如住户人数超过20人,可拆分为2个及以上住户。
(3)如住房单元内住户多次到访不遇或拒绝调查,调查员可在采集程序中注明原因后申请更换住房单元,经上级批准后,重新推送其他住房单元进行替换。
(三)复查工作
1.调查登记期间,调查指导员要及时组织调查员对登记的数据质量进行全面复查。
2.复查的内容。
调查员应结合行政记录资料,对登记数据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有无漏登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重点核查以下方面:
(1)标注为“空户”的房屋是否有调查对象;
(2)抽中的住房内有无漏登住户的情况;
(3)登记的住户内有无漏登人口的情况;
(4)出生后存活不久即死亡的婴儿是否有漏登现象;
(5)新生婴儿的出生时间是否有前移或错后现象;
(6)户口在本户的外出人口是否有漏登现象;
(7)户口不在本户的外来人口是否有漏登现象;
(8)与行政记录等信息进行比对,反馈核实。
(四)核查工作
1.人员去向核查与登记同步进行。调查员结合普查底册资料,对登记人口进行全面核查,出现现住户内人数与普查不一致情况时,及时查出差额人员并询问其去向。重点核查以下方面:(1)普查时登记但调查时缺失登记,登记人住在本户,补报户信息和人信息;(2)普查时登记但调查时缺失登记,未住本户但户口在本户,补报户信息和人信息;(3)普查时登记但调查时缺失登记,一年内死亡人口,补报户记录并填写死亡人口调查表。
2.生育核查在登记结束后进行。根据上级统计机构反馈的育龄妇女信息,由调查员上门或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对育龄妇女调查时点前一年的生育状况进行重新核实,确认该户是否漏登0—1岁人口。重点核查以下方面:(1)该户育龄妇女在调查时点前一年内有生育但调查未填,需补登信息;(2)该户育龄妇女在调查时点前一年内有生育但调查填写数量不足,需补登信息。
七、住宅样本调查质量控制规则
(一)质量控制任务
1.控制、监督调查各阶段任务落实情况,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质量情况。对具有共性的质量问题,及时向上一级统计机构汇报,防止出现系统性偏差。
2.在调查准备、调查登记阶段实行工作质量验收制度。对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验收时不予通过,由被验收单位返工后重新进行验收,直至达到规定质量验收标准。
(二)工作组织
住宅样本调查的质量控制工作,由各级统计机构组织开展。地方各级统计机构对本地区调查工作质量全面负责,并对本级和下级调查业务工作质量负责。
(三)质量控制方法
住宅样本调查的质量控制采用检查、督导和验收等方式进行,并根据检查、督导和验收情况填写各阶段质量控制表。
(四)各阶段质量控制
1.调查准备阶段。各级统计机构应全面督导检查各调查区域准备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人员、经费、设备落实情况。在开展调查前,应将调查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确保统计调查顺利进行。
(2)检查样本信息核实情况。对无法组织调查要求更换的调查区域进行实地检查,不得因调查难度大随意更换;对住房单元核查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填写的地址是否规范、清楚,住房内是否有人居住情况填报是否准确,新建建筑物是否进行了新增,拆除建筑物是否进行了删除。
(3)检查调查所需基础信息提供情况。各级调查机构应提前收集、整理公安、卫健、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资料,作为调查登记的参考。
(4)检查人员培训情况。各级调查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自上而下开展调查方案、软件操作和现场调查技巧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并要确保培训效果。
2.调查登记阶段。各级调查机构应通过规范管理、强化责任、现场核查等手段,加强对调查员工作进度、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保证源头数据质量。
2.1 质量检查
(1)检查人员要深入调查区域,了解掌握调查员的登记进度,防止只求登记数量而忽略登记质量的情况。要重点防止人口漏登和调查登记不入户、不认真询问照抄行政资料以及只登记有户籍的人却对外来人口不登记等情况的发生。
(2)要认真核实调查表的重点项目,包括2023年10月31日晚居住在本户人口;户口在本户,2023年10月31日晚未居住在本户的人口;样本户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避免重登、漏登。
(3)对登记过程中改为空房的住房,应认真进行核查,如了解到实际有人居住,应督促调查员及时进行改正并登记。
(4)检查调查区域登记的人在户在人口比例是否符合实际,对于比例超过一定标准的村/社区开展全面检查,检查是否有外来人口或外出人口漏登;检查调查区域登记的户口待定人口比例是否符合实际,对于比例过大的村/社区开展全面检查。
(5)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要在数据处理平台上对调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认真分析。
(6)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行政记录,核查死亡人口调查表的登记情况,特别注意不要遗漏全户死亡人口的信息。
(7)检查是否认真开展人员去向核查工作,本户调查对象(包括一年内死亡人口)是否进行了补登。
(8)检查是否认真开展生育核查工作,有生育的妇女生育情况是否填报完整。
2.2 质量验收
2.2.1住房单元核实质量验收
10月21日前,省级统计部门组织各地按照每个县级区域抽取1个村级样本的原则抽取样本核实质量验收样本区域。样本核实质量验收工作应于10月21日—10月25日开展,要对抽中村级样本全部住房单元开展样本核实质量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验收通过标准为同时满足:验收表中的“建筑物差错率”指标差错率不高于5%,“有人居住的建筑物遗漏率”不高于5%,“住房单元差错率”指标不高于2%,“住房单元是否有人居住情况差错率”不高于2%,“有人居住的住房单元遗漏率”不高于2%。
(1)准备资料
验收组在平台上选择村级样本单位,打印《村级住房单元核实质量验收表》(附表1)。抽中村级样本工作人员要准备好普查时划分的《普查小区图》和相关行政记录资料。
(2)现场抽查
根据《普查小区图》,逐建筑物、逐房核实住房单元,核对《村级住房单元核实质量验收表》。
(3)现场确认验收结果
记录各验收指标的差错,统计差错情况。验收组负责人确认无误后,将情况反馈给被抽中村级单位所属乡级调查负责人,解释清楚后双方签字确认。
县级抽中的村级样本完成验收后,验收组要负责将各县验收结果填入《县级住房单元核实验收结果表》(附件2),情况反馈给县级调查机构负责人,解释清楚后双方签字确认。
如差错率不符合验收通过标准,则该县级区域的住房单元核实工作要全面整改,然后再随机抽取一个村级样本进行验收,合格即予通过,如仍不合格再进行整改,直到达到规定的标准为止。
(4)验收结果上报
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组要将验收结果和验收报告报送省级统计部门,并将相关资料进行留存。
2.2.2登记阶段质量验收
11月15日前,省级统计部门按照每个市级区域抽取2个县,每个县级区域抽取1个村级样本的原则抽取登记阶段质量验收样本区域。登记阶段质量验收工作应于11月16日—11月20日开展,要检查主要指标登记情况。如验收不合格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验收通过标准为同时满足:验收表中的“登记人数”与“户籍人数”指标差错率不高于5‰,“出生人口”与“死亡人口”指标为零差错。
(1)准备资料
验收组在平台上选择村级样本单位,打印《村级登记质量验收表》(附表3)。抽中村级区域工作人员要准备好普查时划分的《普查小区图》、住房样本清单和相关行政记录资料。
(2)现场抽查
根据《普查小区图》与验收表抽中的住户,逐户询问并将验收数据逐一填入《村级登记质量验收表》。
(3)现场确认验收结果
将验收数据与登记数据进行认真比对,记录各验收指标的差错情况。验收组负责人确认无误后,将情况反馈给被抽中村级单位所属乡级调查负责人,解释清楚后双方签字确认。
县级抽中的住户完成验收后,验收组要负责将各县验收结果填入《市级登记质量验收结果表》(附件4),情况反馈给县级调查机构负责人,解释清楚后双方签字确认。
如差错率不符合验收通过标准,则该市级区域的登记工作要全面整改,然后再随机抽取一个村级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即予通过,如仍不合格再进行整改,直到达到规定的标准为止。
(4)验收结果上报
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组要将验收结果和验收报告报送省级统计部门,并将相关资料进行留存。
3.数据处理和数据评估阶段。在国家统计局发布全国性人口统计数据前,各级统计机构不得发布本地区数据;国家统计局发布全国性人口统计数据后,各地应尽快发布本地区经国家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主要数据应以国家统计局反馈数据为准,不得发布和提供与国家统计局反馈数据不一致或仅供内部参考使用的数据。
(五)质量控制工作纪律
严格人口抽样调查各阶段工作纪律,任何工作人员不得篡改人口调查资料,不得指使调查员和申报人弄虚作假,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表1.村级住房单元核实质量验收表
附表2.县级住房单元核实质量验收表
附表3.村级登记质量验收表
附表4.市级登记质量验收结果表
附表1:
村级住房单元核实质量验收表
地址:_________省(区、市)_________ 市(地、州、盟)_________县(市、区、旗)
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村(居)委会
原填报信息 |
验收结果 |
差错数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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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物编号 |
建筑 物名称 |
建筑物地址 |
住房单元编号 |
住房单元地址 |
是否有人居住 |
建筑物名称 |
建筑物地址 |
住房单元地址 |
是否有人居住 |
建筑物差错数 |
有人居住的建筑物遗漏数 |
住房单元差错数 |
是否有人居住情况差错数 |
有人居住的住房单元遗漏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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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为从系统导出原核实数据
(7)-(10)根据验收情况,无错不需修改,有错填写正确结果,有遗漏时,需补充填写。
(11)=地址或名称有差错的建筑物数量,标准为无法识别或造成混淆。
(12)=遗漏的有人居住的建筑物数量。
(13)=地址或名称有差错的住房单元数量,标准为无法识别或造成混淆。
(14)=住房单元是否有人居住情况错误的数量,既包括有人居住标记为无人居住,也包括无人居住标记为有人居住。
(15)=遗漏的有人居住的住房单元数量。
附表2:
县级住房单元核实质量验收表
地址:_________省(区、市)_________ 市(地、州、盟)_________县(市、区、旗)
基础信息 |
差错数 |
差错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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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验收样本代码 |
村级验收样本名称 |
有人居住的建筑物数量 |
有人居住的住房单元数量 |
建筑物差错数 |
有人居住的建筑物遗漏数 |
住房单元差错数 |
住房单元是否有人居住情况差错数 |
有人居住的住房单元遗漏数 |
建筑物差错率 |
有人居住的建筑物遗漏率 |
住房单元差错率 |
住房单元是否有人居住情况差错率 |
有人居住的住房单元遗漏率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3)-(4)由系统导出确定
(5)-(9)根据村级住房单元核实质量验收表统计
(10)=(5)/((3)+(6))
(11)=(6)/((3)+(6))
(12)=(7)/((4)+(9))
(13)=(8)/((4)+(9))
(14)=(9)/((4)+(9))
附表3:
村级登记质量验收表
地址:_________省(区、市)_________ 市(地、州、盟)_________县(市、区、旗)
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村(居)委会
户 编 号 |
被抽查户的登记结果 |
被抽查户的抽查数 |
差错数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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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人 口 |
户 籍 人 口 |
出 生 人 口 |
死 亡 人 口 |
登记 人口 |
户籍 人口 |
出生 人口 |
死亡 人口 |
登 记 人 口 |
户 籍 人 口 |
出 生 人 口 |
死 亡 人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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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数 |
多 报 |
少 报 |
人 数 |
多 报 |
少 报 |
人 数 |
多 报 |
少 报 |
人 数 |
多 报 |
少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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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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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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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7)=(6)+(7)、(18)=(9)+(10)、(19)=(12)+(13)、(20)=(15)+(16)
填表人: 验收组负责人:
所在乡级单位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表4:
市级登记质量验收结果表
地址:_________省(区、市)_________ 市(地、州、盟)
地区 |
登记人口 |
户籍人口 |
出生人口 |
死亡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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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数 |
抽查数 |
差错数 |
抽查数 |
差错数 |
抽查数 |
差错数 |
抽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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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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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差错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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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通过标准 |
≤5‰ |
≤5‰ |
0差错 |
0差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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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是否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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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填表人: 验收组负责人:
被抽中县级单位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八、固定样本跟访调查规则
(一)组织实施
固定样本跟访调查由县级统计机构负责分配、协调和管理本辖区的调查任务,组织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监督数据实时上报进度,并负责协调部门行政记录辅助调查以及具体实施本地区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省、市级统计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调查对象所在的下级统计机构完成调查任务,监督数据实时上报进度和具体实施本地区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二)调查对象
对于推送到采集程序中的全部待跟访人员,需根据实际情况填报跟访对象模块。仍在本户居住的或短期离开的,作为本地址跟访人员进行登记;离开本户半年以上或者因拆迁搬家、婚姻嫁娶等原因离开本户不满半年但有长期离开趋势的,作为搬离本地址的人员,记录其现住地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对于待跟访人员的衍生人员,需判断符合条件的人员填报衍生人员模块。衍生人员是指调查时与待跟访人员同住的配偶和子女,需注意衍生人员不是下发跟访名单中的人员,衍生的子女包括亲生和收养两种情况。
详细判断流程如下图。
图 入户后调查对象判断示意图
(三)时间安排
第一次调查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第二次调查时间为2024年6月1日至6月20日。
(四)主要工作阶段
每次调查过程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级统计机构根据下发样本所在村级单位对相关区划的名称、代码、城乡属性进行核实更新;第二阶段,调查员根据国家统一抽取的名单在常住地寻找并登记指定人员的相关信息,各级统计机构做好数据审核工作;第三阶段,调查员对常住地发生变化的人员在全国范围内联系寻找并在新的居住地进行登记,各级统计机构做好数据审核工作。
(五)质量控制
各级统计机构要做好全流程质量控制,规范调查基础工作,严把质量控制关。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和现场调查结束后,需适时通过平台抽查、入户陪访和电话回访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并形成质量控制报告报上级统计机构。
省级统计机构应抽取5%的调查对象进行平台抽查、电话或现场回访,样本规模较小的省份可以适当扩大抽查比例;地市级统计机构应抽取10%的调查对象进行平台抽查、电话或现场回访,样本规模较小的地市可以适当扩大抽查比例;县级统计机构应抽取30%的调查对象进行平台抽查、电话或现场回访,样本规模较小的县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扩大抽查比例。原则上各级统计机构的合并复查范围应对所有调查员实现全覆盖,确保对每一个调查员的调查行为进行追溯。
各级检查时需重点关注调查员是否按照调查对象名单进行跟访、录音内容是否符合调查要求、拍摄照片与待跟访对象户是否一致、是否与调查对象取得联系、是否遗漏衍生人员、是否按照调查对象情况如实填报、无法联系到调查对象的比例和生育、死亡等重点指标填报情况等,对于检查发现问题的,需及时反馈,并重新核实上报。
九、附件
(一)住宅样本抽样方案
2023年住宅样本调查的样本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建立的样本框中,按照年度样本轮换原则进行抽取。
(一)抽样设计原则
1.样本设计以科学性为原则,同时兼顾可操作性。在保证抽样科学性的前提下,适当考虑各地区实际情况的差异。
2.村级单位一般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划分的地域为准,对于人口规模过大或过小的村级单位,采取切割或合并地域的方式进行抽样。
3.对2022年至2024年住宅样本调查进行为期四年的周期样本设计。2022年统一抽取四年的样本。在四年调查周期内,调查样本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轮换。
4.整合资源,做好国家点和省级扩点样本数据的衔接。国家将以住宅样本调查的样本设计为基础,整合资源,统一国家和省级扩点样本的抽样方法,做好国家和省级扩点样本的衔接工作。
(二)调查设计样本量
按将全国人口出生率、死亡率的抽样估计在置信度为95%的相对误差限控制在3%以内;各省人口出生率的相对误差限控制在10%左右;死亡率的相对误差限控制在15%左右的设计目标,全国住宅样本调查设计样本量约为140万人。
各省调查的样本量原则上按与各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常住人口数的平方根成正比进行分配。各省具体设计样本量见附表。
(三)国家样本抽样方法
住宅样本调查以全国为总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为子总体。全国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多阶段、分层、概率比例抽样方法,最终抽样单位为住户,每4个住户为一个住户组。
采用两阶段抽样的方法,第一阶段抽取村级样本,第二阶段抽取住户组。在人口普查分村汇总结果中整理村级样本抽样框,抽取村级样本,在村级样本住房单元列表中抽取住户组样本。
1.村级单位分层。充分利用人口普查和上年度社区表的资料,对所有村级单位进行分层。分层指标包括村级单位及其所在的县级单位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及地理地形标志,村级单位城乡属性(分7层)或根据本地情况考虑非农业人口比重、出生率、死亡率和流动人口、集体户人口等分层指标。分层的原则应尽可能使层内各单位之间异质性小,各层间异质性大。
2.超规模村级单位分块。分层完毕后,对超过指定规模的村级单位的普查小区进行分块,形成村级样本抽样框。
3.层内抽取村级样本。各层按等距方法抽取村级样本,其中各层抽取样本数按该层住房单元总数占子总体住房单元总数的比例分配。
4.核实建筑物和住房单元。对抽中村级样本内的所有建筑物和住房单元,进行居住情况的核实、增减。
5.根据核实结果抽取村级样本内的住户组样本及备用样本。
(四)省级样本的抽取。
省级样本的分层、分块与国家样本同时进行。层内抽取村级样本层时,需先汇总分地(或分县)各层抽中国家样本数,再补充抽取各地(或县)、各层的省级样本。核实建筑物和住房单元及抽取住户组操作与国家样本同时进行。
附表 2023年住宅样本调查设计样本量
地 区 |
样本量 (万人) |
村级样本 (个) |
住户 (个) |
合 计 |
140.0 |
12500 |
500000 |
北 京 |
3.5 |
313 |
12520 |
天 津 |
3.5 |
313 |
12520 |
河 北 |
6.0 |
536 |
21440 |
山 西 |
4.2 |
375 |
15000 |
内 蒙 |
3.5 |
313 |
12520 |
辽 宁 |
4.6 |
410 |
16400 |
吉 林 |
3.5 |
313 |
12520 |
黑龙江 |
4.0 |
357 |
14280 |
上 海 |
3.6 |
320 |
12800 |
江 苏 |
6.0 |
536 |
21440 |
浙 江 |
5.6 |
500 |
20000 |
安 徽 |
5.5 |
490 |
19600 |
福 建 |
4.5 |
402 |
16080 |
江 西 |
4.7 |
420 |
16800 |
山 东 |
6.0 |
536 |
21440 |
河 南 |
6.0 |
536 |
21440 |
湖 北 |
5.3 |
473 |
18920 |
湖 南 |
5.7 |
509 |
20360 |
广 东 |
6.0 |
536 |
21440 |
广 西 |
5.0 |
446 |
17840 |
海 南 |
3.5 |
313 |
12520 |
重 庆 |
4.0 |
357 |
14280 |
四 川 |
6.0 |
536 |
21440 |
贵 州 |
4.4 |
393 |
15720 |
云 南 |
4.8 |
429 |
17160 |
西 藏 |
2.0 |
179 |
7160 |
陕 西 |
4.4 |
393 |
15720 |
甘 肃 |
3.6 |
320 |
12800 |
青 海 |
3.5 |
313 |
12520 |
宁 夏 |
3.5 |
313 |
12520 |
新 疆 |
3.6 |
320 |
12800 |
(二)各民族名称代码
01 |
汉族 |
30 |
土族 |
02 |
蒙古族 |
31 |
达斡尔族 |
03 |
回族 |
32 |
仫佬族 |
04 |
藏族 |
33 |
羌族 |
05 |
维吾尔族 |
34 |
布朗族 |
06 |
苗族 |
35 |
撒拉族 |
07 |
彝族 |
36 |
毛南族 |
08 |
壮族 |
37 |
仡佬族 |
09 |
布依族 |
38 |
锡伯族 |
10 |
朝鲜族 |
39 |
阿昌族 |
11 |
满族 |
40 |
普米族 |
12 |
侗族 |
41 |
塔吉克族 |
13 |
瑶族 |
42 |
怒族 |
14 |
白族 |
43 |
乌孜别克族 |
15 |
土家族 |
44 |
俄罗斯族 |
16 |
哈尼族 |
45 |
鄂温克族 |
17 |
哈萨克族 |
46 |
德昂族 |
18 |
傣族 |
47 |
保安族 |
19 |
黎族 |
48 |
裕固族 |
20 |
傈僳族 |
49 |
京族 |
21 |
佤族 |
50 |
塔塔尔族 |
22 |
畲族 |
51 |
独龙族 |
23 |
高山族 |
52 |
鄂伦春族 |
24 |
拉祜族 |
53 |
赫哲族 |
25 |
水族 |
54 |
门巴族 |
26 |
东乡族 |
55 |
珞巴族 |
27 |
纳西族 |
56 |
基诺族 |
28 |
景颇族 |
97 |
未定族称人口 |
29 |
柯尔克孜族 |
98 |
入籍 |
(三)宣传提纲
2023年11月1日国家统计局将在全国组织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可以帮助政府了解我国人口的数量、区域分布、出生、死亡、迁移、受教育程度等基本情况,以便于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一、什么是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是抽样调查,也就是从全国所有人口中抽出约1‰的人,通过对他们的一些基本情况的了解,来推算全国人口的情况。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除了解人口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基本属性外,还要了解人口的出生、死亡、迁移等情况,以便于推算全国的出生率、死亡率、总人口及地区分布等情况。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民生,国家统计局每年还会根据人口变化趋势和政府规划需要、社会关注热点调整调查内容。
二、为什么要进行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所了解的情况,是国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项政策的基本依据。因此,做好这项调查的意义十分重大。
1.有助于政府了解最基本的国情和民情
对一个国家来讲,总人口有多少,少年儿童和老年人有多少,劳动年龄人口有多少,人口的地区分布等都是最基本的国情。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作为专门收集这方面数据的专项调查,可以最直接、最便捷地把这些情况反映给政府,以便于政府及时了解人口变化情况并根据变化及时优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2.有利于国家制定更加科学的人口发展、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
教育、医疗、养老等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所调查的内容,恰恰反映的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通过进行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可以让政府及时了解这些情况,有利于政府制定更加科学的规划和政策。
三、如何组织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是国家统计局直接组织的抽样调查。国家统计局从全国所有住户中按照大约1‰的比例抽取出部分住户,组织调查员进入这些家庭,了解其家庭成员和居住在这些家庭中的其他人的情况,并填写调查表,最后由国家统计局根据这些调查资料,推算出全国的情况。
本次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有两部分组成,分别为住宅样本调查和固定样本跟访调查。其中,住宅样本调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1月1日零时;固定样本跟访调查标准时点分别为2023年11月1日和2024年6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所有参与调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为所有被调查户提供的家庭或个人信息保密,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是抽样调查,只供国家统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推算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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