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4-01-12
信息来源:
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子项名称 | 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
受理地点 | 南召县县城人民南路综合行政办公大楼东楼三楼无差别全科受理综合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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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个工作日) | 20 | 咨询电话 | 0377-66887360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
实施依据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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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车辆承运人责任险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4、车辆综合性能检技术合格证明 5、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并能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6、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申领表 7、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证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9、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10、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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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前台窗口综合受理--后台审批审核--前台窗口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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