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发布日期:2024-01-12
信息来源: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 ||
受理地点 | 南召县县城人民南路综合行政办公大楼东楼三楼无差别全科受理综合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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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个工作日) | 15 | 咨询电话 | 0377-66887360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其他组织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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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3、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证明材料 4、安装应急报警装置证明材料 5、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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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前台窗口综合受理--后台审批审核--前台窗口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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