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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换领)

发布日期:2024-01-17 信息来源:
                                                                                                                                                                                                                                                                                                                                                                                                                                                                                                      
        办事指南       
        职权名称                居民身份证换领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子项名称                异地申邻居民身份证(换领)       
        受理地点                南阳市南召县人民南路综合行政办公大楼东楼3楼公安服务专区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                 春、秋、冬季:上午08:0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 夏季:上午08:00至12:00 下午15:00至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咨询电话                0377-66887301       
        责任科室                南召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服务对象                个人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邻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邻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邻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进行受理
3、审查:县(分)局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4、决定: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做出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5、送达:向申请人送达事项办理结果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首次办理免费,到期换证收费20元,损坏换证、丢失补办收费40元。       
        投诉电话                0377-6688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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