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投靠父母
发布日期:2024-01-17
信息来源:
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子女投靠父母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南召县人民南路综合行政办公大楼栋楼3楼公安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 | ||
受理时间 | 春、秋、冬季:上午08:0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 夏季:上午08:00至12:00 下午15:00至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咨询电话 | 0377-66887301 |
责任科室 | 南召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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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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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进行受理 3、审查: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4、决定: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做出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5、送达:向申请人送达事项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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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688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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