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要求,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15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要求,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增强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二)基本原则
——依法实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税务稽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
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稽查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二)随机抽查主体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体是税务稽查部门。省国税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从全国、全省重点税源企业中随机抽取待查对象,组织或督促相关地区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稽查;省辖市国税局稽查局(含郑州新区稽查局,下同)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县国税局稽查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省国税局稽查局负责确定辖区内的全国、省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对象,省辖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集中确定辖区内所有企业随机抽查对象。总局稽查局已按比例从全国重点税源企业中随机抽取稽查对象的,省国税局稽查局在同期原则上不再重复抽取;省国税局稽查局已按比例从全省重点税源企业中随机抽取稽查对象的,省辖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同期原则上不再重复抽取。县国税局稽查局负责辖区内上级抽取待查对象的检查工作和稽查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工作。
上级税务稽查部门随机抽取的待查对象,可以自行稽查,也可以交由下级税务稽查部门稽查。下级税务稽查部门因力量不足实施稽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稽查部门从其他地区选调人员参与稽查。
上级税务稽查部门可以对下级税务稽查部门随机抽查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抽查绩效。复查以案卷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
(三)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省、省辖市国税局稽查局应建立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以下简称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内通过计算机更新维护分类名录库。省国税局稽查局分类名录库包括辖区内的全国、省重点税源企业。省辖市国税局稽查局分类名录库包括辖区内的所有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应以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中“一户式”信息为基础,重点包括税务稽查对象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和前三个年度经营规模、纳税数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处理处罚、涉税刑事追究等情况。
省、省辖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建立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以下简称异常名录库),省、市、县国税局稽查局负责及时收集各类税务稽查案源信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动态维护管理。异常名录库应包括长期纳税申报异常企业、税收高风险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多次被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列明违法失信联合惩戒企业等,并录入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以及涉嫌税收违法等异常线索情况。
分类名录库和异常名录库相关信息应从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获取。
(四)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合理适度,切合实际,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一个轮回周期内,已被随机抽查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列入抽查范围。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原则上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对列入异常名录库的企业,应当以定向抽查为主,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六)建立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
各级国税局应分层级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省级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由省国税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以及由各省辖市国税局稽查局推荐、经省国税局稽查局审核确定的人员组成。市、县级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应包括辖区内所有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专长、业绩等情况。各级国税局应对分层级建立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于每年年末,根据检查人员工作业绩和考评情况进行调整,每3年向省国税局推荐调整一次。上报上级检查人员分类库人员有调离稽查部门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稽查局报告并调整推荐。
各级国税局应分类别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可按多维度设置,一般按业绩能力分类和按业务特长分类。按业绩能力分类,可分为组长库、骨干库、组员库三类子库。按业务特长分类可根据检查人员擅长查处的税收违法类型分类和行业类型分类。各级国税局应对分类别建立的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于每年年末,根据本地税源企业和检查计划需要,对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进行完善细化。
(七)随机和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方式,从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随机选派可分为定向随机和不定向随机方式。定向选派是指根据检查对象行业、规模、涉嫌违法性质以及检查难易程度,从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选派检查主查、副查等人员。不定向选派是指以现有科室为单位,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后,通过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科室,从随机抽取检查科室中随机抽取主查、副查等人员。
对重点税源企业检查,采取定向选派与不定向选派相结合的方式;对非重点税源企业检查,采取以定向选派为主、辅以不定向选派的方式;对举报案件、协查案件、注销案件的检查以及非企业纳税人检查,主要采取不定向选派方式。
在3年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八)国税、地税开展联合抽查
根据《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1.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进一步深化稽查工作合作的意见》(豫国税稽便函〔2015〕13号)精神,推进建立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税务稽查联合随机抽查机制。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办法》(豫国税发〔2015〕62号)要求,率先实施对重点税源企业的联合抽查工作。共同制订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确定重点抽查对象,实施联合稽查,同步入户执法,及时互通查获的情况,商讨解决疑难问题,准确定性处理。同时,积极参与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组织的联合抽查,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执法协作。
(九)实现抽查成果增值运用
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将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综合运用经济惩戒、信用惩戒、联合惩戒和从严监管等措施,加大税收违法代价,加强抽查威慑力,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抽查中发现的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强化工作成果增值运用。
三、实施步骤
(一)筹备部署阶段(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0月15日)
1.省国税局成立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省国税局稽查局牵头负责,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政策法规处、收入规划核算处、信息中心等单位分工协作的省国税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领导小组。
2.研究制定《河南省国税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以及相配套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随机选派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办法(试行)》。
3.根据需要,抽调相关人员成立项目组,专项研究、部署推进全省国税系统推进工作。
(二)组织推进阶段(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3月31日)
1.各市国税局成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组织,明确责任。按照总局、省国税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有操作性、确保高质效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
2.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
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初次建库工作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初次建库于2016年2月28日前完成。
市级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初次建库工作于2015年12月10前完成,并向省国税局稽查局首次推荐入选省级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人员。省级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初次建库工作于2015年12月30前完成,并向总局稽查局首次推荐入选全国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人员。
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初次建库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可暂按偷税、虚开、骗税等对税收违法类型分类,也可暂时根据已列入2015年检查计划但尚未实施检查的企业行业类型对人员进行分类,保证本年度推行随机选源检查人员的需要。
3.根据本方案要求启动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确定工作。
从2015年12月份起,尝试对从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抽取稽查对象,拟定2016年检查计划;2016年3月份起,尝试从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中抽取稽查对象,补充完善2016年检查计划。
从2015年11月份起,在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未建立前,各省辖市国税局稽查局可以根据检查计划全面试行不定向随机方式选派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初建后,探索试行定向随机方式选派检查人员。
(二)持续完善阶段(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11月30日)
按照总局部署要求,全面开展稽查抽查工作,完善调整稽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创新抽查方法,总结积累经验,于2016年11月30日前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办法》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随机选派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办法》,为做好下一年度稽查抽查工作奠定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创造性地落实工作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打击税收违法活动,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主要领导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税务稽查部门牵头落实,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根据总局实施方案确定的抽查比例要求,相应调整充实一线执法检查力量,确保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
(三)细化工作措施
各市国税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辖区内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对推进过程中的重点工作要项目管理,成立项目组重点突破。对已明确工作进度要求的,要强化责任落实,按期保质完成。加强对抽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实效。
(四)统筹计划管理
科学安排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订严密的具体实施方案,统筹考虑辖区内税务稽查对象数量、稽查资源配置、税收违法案件数量、工作任务计划及企业、行业分布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的比例,保持各类税务稽查对象相对均衡。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统筹安排检查计划,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交叉重叠执法。
(五)强化技术支持
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纳入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确保其落实到位,并实现全程跟踪记录,运行透明,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相关信息,通过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在税务系统共享。加强税务稽查选案指标体系建设,加快定向抽查分析模型设计,并不断修正完善。
(六)注重宣传培训
加强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积极争取各界支持。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执法社会影响。加强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业务培训和交流,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能力,组建专业团队。
各市国税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作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58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安排,于2015年10月30日前报送省国税局稽查局;后续工作进展及主要成果等情况,于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各报送一次。
附件: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随机选派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办法(试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15日
附件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对象
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建立健全科学的税务稽查对象随机抽查机制,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国税各级稽查局开展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确定税务稽查待查对象。税务稽查对象是指辖区内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第三条 省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含郑州新区稽查局,下同)为本办法规定的税务稽查对象随机抽查组织、协调、实施主体,县局稽查局为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体。
第四条 省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应按照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税务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 税务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部门规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立分类分级名录库
第六条 省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应以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中“一户式”信息为基础,建立省级和市级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以下简称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内通过计算机维护更新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 省级分类名录库应包括辖区内的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市级分类名录库应包括辖区内的所有税务稽查对象,均实施动态管理;两级分类名录库应包括税务稽查对象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和前三个纳税年度经营规模、纳税数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处理处罚、涉税刑事追究等情况。
第八条 省级和市级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应包括长期纳税申报异常企业、税收高风险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低企业、多次被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企业、相关部门列明违法失信联合惩戒企业等,并录入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以及涉嫌税收违法等异常线索情况。省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县局稽查局负责及时收集各类税务稽查案源信息,定期或不定期更新维护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省级和市级税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相关信息应从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获取。
第三章随机抽查主体职责和分工
第十条 省局稽查局负责确定辖区内的全国、省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对象,对总局稽查局已按比例从全国重点税源企业中随机抽查对象的,省局稽查局在同期原则上不再重复抽取。
第十一条 市局稽查局负责集中确定辖区内所有企业随机抽查对象。对省局稽查局已按比例从全省重点税源企业中随机抽查对象的,市局稽查局在同期原则上不再重复抽取。
第十二条 县局稽查局负责辖区内上级抽取待查对象的检查工作。
第四章随机抽取待查对象方式和时间
第十三条 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抽取。
第十四条 省局稽查局原则上在每年年底前完成次年待查对象随机抽取工作;市局稽查局原则上在一季度前完成本年待查对象随机抽取工作,同时可以根据检查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补充开展待查对象随机抽取工作。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工作应由省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牵头组织实施。在公开透明的原则下,可以邀请特邀监察员、纳税人代表以及公证部门等相关人员参加,监督税务稽查对象随机抽取工作;全程跟踪记录,运行透明,痕迹可查。
第十六条 省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对随机抽取的待查对象,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办税场所、12366网站等载体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执法社会影响。
第五章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由集体研究产生若干指标,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第十八条 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按照每5年检查一轮计算,抽查比例第一年应为全部企业20%左右、第二年应为剩余企业的25%左右、第三年应为剩余企业的33%左右、第四年应为剩余企业的50%左右、第五年应为剩余企业的100%。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第十九条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应根据本地实际,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第六章随机抽取待查对象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和县局稽查局依据法律、法规所授权的职责,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办法》(试行)规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实施上级和本级抽取待查对象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局稽查局负责省级重点税源企业和总局抽取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的待查对象检查组织工作,可以自行检查,也可以交由下级稽查局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局稽查局负责辖区内上级及本级抽取待查对象的具体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局稽查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辖区内上级抽取待查对象的具体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随机抽取的待查对象,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和县局稽查局应加强与同级地税局稽查局的联系、沟通与协调,共同制订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重点抽查对象实施联合进户检查,及时互通检查情况,商讨解决疑难问题,准确定性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下级稽查局因力量不足实施检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从其他辖区选调人员参与稽查。
第二十八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对下级稽查局随机抽查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抽查绩效。复查以案卷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
第二十九条 对随机抽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稽查对象,要综合运用经济惩戒、信用惩戒、联合惩戒和从严监管等措施,加大税收违法代价,加强抽查威慑力,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抽查中发现的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强化抽查工作成果增值运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随机选派税务稽查
执法检查人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推行“双随机”工作机制,实施公平公正执法,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机选派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是指通过分类建库、随机摇号方式选取检查人员,对稽查对象实施检查。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主体为省、市、县各级稽查局。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应与稽查主副查制度相配合。
第三条各级稽查局对随机抽查确定的稽查对象开展检查的,均应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可以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四条在推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工作中应坚持科学建库、随机选派、公开公正、持续完善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稽查局在推行本办法时,应对全部检查人员情况进行梳理,填制检查人员基本信息表,建立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库。
第二章 检查人员名录库分类
第六条各级稽查局应分层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实施分层管理。省国税局稽查局、各市国税局稽查局应按规定,向上级稽查局推荐入选上级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人员。
第七条省级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主要由省国税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人员以及经各市国税局推荐、省国税局稽查局审核确定的人员组成。市、县级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包括辖区内所有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一个检查人员可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分层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
第八条各级稽查局在实行分层管理的同时,应实施分类管理,建立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
第九条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可按多维度设置,一般应建立业绩能力分类库和业务特长分类库。各级稽查局也可以根据税源、人员情况增设分类维度。
第十条业绩能力库是指按检查人员业务能力和以往工作业绩建立,分设为组长库、骨干库、组员库三类子库。
第十一条 组长库是指稽查经验丰富,在对省以上重点税源企业、重大案件检查时,能够担任专案组组长的人员。
骨干库是指稽查经验较为丰富,对重点税源企业或重大案件检查能够发挥骨干作用的人员。
组员库是指有一定稽查经验,但尚不能领办案件的人员。
各级稽查局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划分业绩能力的具体标准。一个检查人员原则上只在一个子库中。
组长库、骨干库人员可在案件检查中担任主查;组员库人员可在案件检查中担任副查。
第十二条 业务特长分类库是指根据当地税源情况和案件涉税违法类型,结合检查人员业务特长建立,分为行业分类子库和违法类型分类子库。
行业分类子库一般可分为工业制造、商业零售业、矿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金融保险、房地产、邮电通讯等。
违法类型分类子库一般可分为偷税、虚开、骗税等。
各地稽查局可以根据当地税源特点和人员情况,增设或简并分类。
一个检查人员可以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专业子库中。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应通过在查案件数量等方式,标识检查人员当期工作量。
第十四条 各级稽查局应着力全面提升检查人员信息化查账水平,在未全面普及前,应标识检查人员是否具有计算机查账能力。
第三章 检查人员库建立和完善
第十五条 各级稽查局在建立检查人员库时应采取个人自愿报名、组织审核调整、持续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 初次建立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时,检查人员可根据自身业务能力、专业特长、兴趣爱好分库报名,各级稽查局可根据检查人员近三年工作业绩和检查行业、违法类型情况审核调整。
第十七条 初建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后,各级稽查局应于每年12月份根据当前工作业绩、行业及违法类型检查情况,或根据分库考试方式,对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进行维护调整管理。同时根据次年检查计划,细化完善人员库分类。
第十八条 各级稽查局要定期分库开展培训,提高检查人员业务水平。
第四章 检查人员的选派
第十九条 随机选派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为定向选派方式和不定向选派方式。
第二十条 不定向选派是指以现有科室为单位,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后,通过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科室,从随机抽取检查科室中随机抽取主查、副查等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定向选派是指根据检查对象行业、规模、涉嫌违法性质以及检查难易程度,从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选派检查主查、副查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定向选派方式又可分为检查科选派方式和专案组选派方式。
检查科选派方式是指根据检查对象行业特点情况,先在全局范围内定向选派主查人员,再从主查人员所在科室内抽取若干副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
专案组选派方式是指根据检查对象行业特点情况,打破科室界限从所辖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选派主查和副查人员,组成专案组实施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重点税源企业检查,采取定向选派与不定向选派相结合的方式;对非重点税源企业检查,采取以定向选派为主、辅以不定向选派的方式;对非企业纳税人检查,主要采取不定向选派方式。
对检查对象规模较小或日常案件,可采取检查科选派方式,对检查对象规模较大或重大案件,可采取专案组选派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稽查局应根据检查计划需要,确定随机选派的时间和频度。
第二十五条 经摇号等方式确定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调整,依法应当回避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可再重新选派。
第二十六条 选派的过程要公开透明,要记录选派的目标、方案、实施过程以及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级稽查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结合本地案源库分类情况,按照“全覆盖、无空缺”的原则,确定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分类方法和持续完善机制;按照“全透明、可操作”的原则,明确具体随机选派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操作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市级稽查局要加强相关制度配套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建立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要求,配套推行主副查制度;建立科学考核制度,科学考核人员和科室绩效;建立对组长库、骨干库人员的奖励激励机制和考核淘汰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于2015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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