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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林、天然商品林 补偿资金发放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24 信息来源:

  一、政策起草说明

  2023年4月17日至6月20日,县委巡察组对皇后乡党委及郭庄等村党支部进行常规巡察。其间,巡察组发现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款发放存在一定问题,亟待解决。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县林业局在《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豫财农〔2011〕138号)文件的基础上,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牵头起草了《通知》,规范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资金发放,确保资金发放精准。

  二、政策起草依据

  1.《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豫财农〔2011〕138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豫财农〔2013〕302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林建发〔2023〕10号);

  4.《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环资〔2021〕1号)

  三、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

  1、公益林,也称生态公益林,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森林和灌木林。其建设、保护和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生态公益林和地方生态公益林。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公益林能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生态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不破坏原有农林生态群落的前提下,达到生态和经济双赢。

  2、天然林指天然起源的森林,包括自然形成与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萌生所形成的森林。人工林是采用人工播种、栽植或扦插等方法和技术措施营造培育而成的森林。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和精华,是自然界中群落最稳定、生态功能最完备、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陆地生态系统,是维护国土安全最重要的生态屏障。商品林是以生产木材、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药材、燃料和其他生物质能源、其他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按林种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四、国家生态补偿政策发展过程

  2001年底我国政府正式启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试点工作。

  2004年我国颁布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

  2005年进一步提出政府应当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生态补偿政策。

  2010年确定国有林地的补偿标准为5元/亩/年,集体和个人所有林地为10元/亩/年。

  2013年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区域间的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我国的生态补偿不仅是单纯的中央扶持地方公益林建设的发展,更是区域间互联互动,均衡协调发展公益林,从侧面减轻了中央财政的负担,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保护生态环境。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2020年新修订实施的《森林法》提出国家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

  五、补偿对象和资金发放

  依据区划范围和林地权属确定补充对象,乡镇政府每年定期按照公益林或天然商品林的区划范围进行逐一核实。

  1、个人承包山、自留山的补偿资金打到个人“一卡通”

  2、村集体统管山的由村委会提供有效的分配方案并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后补偿资金根据村委会的方案发放到成员“一卡通”(对于补偿面积不足1亩/人的,村委会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集体议事将补偿资金发放到村小组或村委会)

  3、依法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中明确的补偿对象打款

  、严格资金发放程序

  乡镇每年定期核实→乡镇核实填报汇总导入财政惠农“一卡通”系统→乡镇对使用情况张榜公布→公示7天无异议后→县财政局打款

  七、资金监管

  县级层面由县委、县政府成立督察组不定期进行专项督查。县级部门层面资金的使用接受纪委监委、审计局、财政局、林业局监管。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南召县林业局

  解读人:王峰

  联系电话:6693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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