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自然资源局拟保留权责清单(2023)
发布日期:2024-04-25
信息来源: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 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 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10%以上50%以下。” | 行政处罚 | 立案 | 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的,予以调查,制作案件调查初查报告,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决定 | 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它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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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2 |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依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一25万元(含25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一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 | 行政处罚 | 立案 | 立案:巡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非法转让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 ||||||
审查 | 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它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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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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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3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房地产的违法行为 | 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罚款。”【二】依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庄5万(含5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5%。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5万—25万元(含25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5%-30%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25—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30%-40%。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40%-50%: | 行政处罚 | 立案 | 立案:巡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非法转让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 ||||||
审查 | 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它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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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六条、《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2,《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罚款。”【二】依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非法收入20%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土地面积庄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处以非法收入20%-30%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处罚标准:处以非法收入30%-40%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处以非法收入40%-50%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立案:巡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非法转让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 ||||||
审查 | 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它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5 | 对非法开采的处罚 |
违反《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52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52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第一、二款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依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建单井,井深大于10 米或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 20 平方米(含 20 平方米),小于 50平方(含 50平方米)的,并确认是为采矿所做准备工程的。处罚标准:处以 1-5万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井下或露天挖掘已采出价值不超过 5万元(含5万元)矿产品的。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1)建井两个以上(含两个)或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 50平方米的;(2)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 5 万元,不超过 30 万元(含 30万元)的。处罚标准:有本款第1项表现情形的,处以5-10万元罚款。有第 2项表现情形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0%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 30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立案:巡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非法转让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 ||||||
审查 | 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它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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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6 | 对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52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52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第一、二款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依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1)越界 10米以内,未采出矿产品的;(2)越界 10米以内,采出的矿产品价值不超过 5万元的。处罚标准:有本款第1项表现情形的,处以 1-5万元罚款。有第 2项表现情形的,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越界10米以上(含 10米)且采出矿产品的。处罚标准:处以 5-10万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越界10米以上,采出的矿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不超过 30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25%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越界10米以上,采出的矿产品价值超过30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0%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立案:巡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非法转让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 ||||||
审查 | 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它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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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7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察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号)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发现涉嫌违反《矿产资源勘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的,予以调查,制作案件调查初查报告,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它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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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8 | 对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并且采出价值 1-3万元(含 3万元)矿产品的。 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并且采出价值 3-5万元(含 5万元)矿产品的。 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2-4万元罚款 。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并且采出价值 5-30万元以下(含 30万元)矿产品的。 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4-7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并且采出价值 30万元以上矿产品的。 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7-10万元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立案:巡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非法转让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 ||||||
审查 | 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它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9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依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 10万元(含 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10%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 10--30万元(含30万元)的。 处罚标准: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30%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30--50万元(含50万元)的。 处罚标准: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 100%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立案:巡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非法转让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 ||||||
审查 | 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它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10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52号令)第四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4.《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三条“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依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 5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1-3万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违法所得在 10--30万元(含 30万元)的。处罚标准:处以 3--5 万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违法所得在 30--50万元(含 50万元)的。处罚标准:处以 5—7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违法所得在 5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处以7--10万元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立案:巡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非法转让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 ||||||
审查 | 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它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11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四十二条第六款:“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 50%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的,予以调查,制作案件调查初查报告,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它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1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六条:“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13 |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14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第六十六条:“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 | 行政处罚 | 立案 | 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的,予以调查,制作案件调查初查报告,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15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第六十六条:“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16 | 对测绘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17 | 中标的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第六十六条:“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系统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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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系统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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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六条:“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系统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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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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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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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21 | 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的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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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22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第六十六条:“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23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24 | 对乡镇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巡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建设者,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是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违法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提出申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25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巡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建设者,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是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违法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提出申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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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26 | 临时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巡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建设者,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是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违法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提出申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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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不按期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巡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建设者,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是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违法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提出申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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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28 |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擅自开发、利用、复制、转借、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开发、利用、复制或者转借汇交的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外国组织擅自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29 | 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处罚 |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外国组织擅自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30 | 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地图的处罚 |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的地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当场没收违法产品,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外国组织擅自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31 | 被许可利用人违规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处罚 |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批准利用该测绘成果的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造成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丢失、损毁或者泄密的;(二)擅自改变测绘成果的利用目的和范围的;(三)擅自复制测绘成果或者将测绘成果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利用的;(四)测绘成果利用单位的主体资格发生变更,未重新提出利用申请的;(五)利用目的实现后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任务完成后,未及时按规定回收、销毁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外国组织擅自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32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外国组织擅自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33 |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外国组织擅自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处室 |
34 | 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处罚 |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送审,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送审或者不按照审核意见修改的,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外国组织擅自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3、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 南召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66906818 投诉机构: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6911767 | |||||||
受理地点: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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