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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4-04-29 信息来源: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召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宛办文[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南召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南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性建议;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建设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建设方面的管理办法、规定;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拟订和土地利用规划纲要的审查。

  (二)承担全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措施、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及审批;负责全县住房改革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县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原南召县房管中心承担的房地产市场管理、住宅物业管理、室内装饰等行业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

  (三)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责任,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定全县建筑业、建设监理、工程安全生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抗震设防、造价和标准定额、质量监督、工程检测、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建筑装饰装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新型墙材、工程检测等建筑企业的资质审查、报批和年度审验;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家、省、市、县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参与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建筑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县外市场。

  (四)承担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房屋征收方面的安置政策;拟订全县城镇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管理办法;指导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工作;拟订城中村(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完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措施,审查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方案,指导考核全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

  (五)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贯彻落实勘察设计行业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对全县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进行资质初审和申报。

  (六)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县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计价的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承担拟订全县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的责任。负责审查、报批城建发展项目;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后评价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八)承担拟订全县供水、排水、污水(泥)处理、燃气、供热(冷)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责任。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供水、排水、污水(泥)处理、燃气、热力设施等公益事业的营运、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供水、排水、污水(泥)处理、燃气、供热(冷)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县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参与村镇规划编制、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重点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 全县建筑业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

  (十一)拟订全县住房和乡镇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违规违法案件。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技术引进和创新及建筑节能推广工作。

  (十三 )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措施和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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