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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4-06-18 信息来源:

  一、受理对象

  全社会

  二、政策法规依据

  1、《劳动法》;

  2、《社会保险法》;

  3、《劳动合同法》;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三、受理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投诉材料

  1、投诉人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无书写能力的,可口头投诉,由监察机构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2、投诉文书应载明: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提供身份证明及与投诉内容相关的证据材料。

  4 所有证据材料投诉人都需签字按手印。

  五、受理程序

  1、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超过两年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2、对能够受理的投诉案件,缺少相关证据材料的,告知投诉人补齐材料(主要包括以下证据复印件:工作证或上岗牌、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从单位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收取押金的凭据,以及其它相关证据)。

  3、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诉投诉人不予受理的依据;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4、对已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予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办理时限

  对已立案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七、流程图

   图片1.png

  八、受理机构

  南召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九、审批机构

  南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咨询投诉机构

  名称:南召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地址:南召县平安路综合行政办公大楼西楼三楼314室

  电话:0377——668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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