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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文广旅局关于打击非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工作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6-18 信息来源:

  

  

  南召县文广旅局关于打击非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工作告知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深入打击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行为,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二、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单位需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范围接收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

  三、自告知之日起,未经许可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立即停止销售行为;仍擅自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依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或单位,应自行拆除;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依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整治行动中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南召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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