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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8 信息来源:

  南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26号)、《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的指导意见》(豫民办2021〕1号)和南阳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通知》(宛民文2021〕66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为导向,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原来由县民政局承担的低保、特困、小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政府,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提高社会救助时效。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落实,起到实效。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切实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目的。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乡镇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工作机制。

  、主要任务

  (一)下放审批权限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乡镇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各自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安排部署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县民政局:承担全县社会救助监管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制定低保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的操作规程、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收入核查制度及监督管理制度等;做好本辖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对困难群众救助对象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抽查,定期检查乡镇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按照乡镇提交的社会救助名单向县政府申请拨付救助金(除小额临时救助金);做好抽查检查,配合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做好资金监管;负责大额临时救助确认工作;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报表统计;做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宣传、信访等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确认主体责任。主要负责本辖区低保、特困、小额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大额临时救助的审核工作。具体包括受理申请、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公示公开、动态调整、政策宣传、信息录入、档案管理等;对社会救助对象加强规范管理,完成定期复核任务;负责社会救助信访处理、举报查实、问题纠正等;按月将实施社会救助的对象名单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及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录入审批;指导辖区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工作,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结果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主动发现、及时报告救助对象生活状况变化等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3.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包括定期不定期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向乡镇报送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受救助申请对象委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乡镇做好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走访、民主评议、政策宣传、公开公示、定期复核、情况报告等。无权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决定。

  优化简化程序

  1.受理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乡镇要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救助的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和受理程序,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审核确认。申请人履行授权核查收入、财产、支出等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后,由乡镇提交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审核工作。取消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阶段公示和民主评议两个环节,审核确认结果由乡镇直接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再次组织调查,并开展民主评议。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大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不变。

  3.规范管理各乡镇根据辖区内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劳动能力等情况定期进行复核,对特困入员、所有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并按照要求及时予以公示。对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暂未实现稳定脱贫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加强培训指导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经办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政策规定,有效提高业务能力,为顺利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南召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郭炜任组长,副县长王建平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及各乡镇行政正职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存在的问题。

  做好政策衔接。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社会救助资金管理运行机制暂时保持不变,乡镇每月将救助对象发放台账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提交同级财政局审核,救助资金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乡镇当月低保、特困对象新增或退出较大的,县民政局要及时启动监督调查机制,防止脱保、漏保问题发生。

  严明工作纪律各乡镇要严格落实“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工作机制,县民政局要加强监督检查,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进行实地抽查和效果评估,加大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对“关系保”“人情保”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采取责任倒查的方式,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政策宣传。县民政局和各乡(镇)要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宣传标语等媒体,宣传有关措施及工作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使更多困难群众知晓政策内容,了解工作流程。

  

  附件:1.南召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2.南召县特困人员认定操作细则(试行)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1

  

  南召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1.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

  2.共同生活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市政务服务平台、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单位)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主管单位)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有关政策。

  (三)相关规定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5.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4)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具体包含范围及核算方法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单位)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一)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单位)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2名以上的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信息核对。乡镇提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五)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经济状况。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应当自收到佐证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

  三、审核确认

  乡镇(主管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按照家庭成员的病、伤、残程度和劳动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分类:A类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包括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B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劳动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以及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C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包括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需要赡养或抚养的人口较多,负担过重的家庭。

  乡镇(主管单位)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自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主管单位)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以村为单位,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组织村两委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等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个人申报情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入户调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应当在作出决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乡镇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审核确认后,乡镇(主管单位)应将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和拟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月底前报县民政局。

  乡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城乡低保标准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低保对象,一般给予农村低保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未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低保对象,给予城市低保待遇。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管理和监督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

  乡镇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停发低保金。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主管单位)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乡镇(单位)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乡镇(主管单位)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应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县民政局和乡镇(单位)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县民政局和乡镇(主管单位)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乡镇(单位)的;

  (三)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而强行索要,应当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

  对违规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责令退回冒领款物。情节恶劣的,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以罚款。

  五、资金发放

  县民政局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乡镇(主管单位)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和拟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县财政局应及时拨付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每月10日前将低保金以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代发银行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附件2

  

  南召特困人员认定操作细则(试行)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规定精神,通过优化审核确认程序,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更便民、惠民,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三)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1.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项目。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2.南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无生活来源情形。

  3.特困人员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算方法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三章规定。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本细则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申请及受理

  (一)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确认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对确认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将经调查核实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名单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五)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一)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县民政局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四)加强老年人与特困人员自理能力档级的衔接。

  根据《老年人健康能力评估标准》(DB41/T 1299—2016),将评定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可分别认定为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类别。

  (五)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五、终止救助供养

  (一)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二)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准终止。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特困人员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劳动能力等情况定期进行复核,每年核查一次。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和核查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三)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

  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四)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六、监督抽查

  县民政局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特困人员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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