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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罚字【2024】第004号)

发布日期:2024-09-12 信息来源:

  石门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罚字【2024】第004号

  ☑单位名称:黑石寨村村委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321ME21754709 ;

  地址: 石门乡黑石寨村

  ☑个人姓名:胡中泉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9**********3319 住址:石门乡黑石寨村

  本机关于2024 7 8 日对 黑石寨村涉嫌违法占地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18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石门乡黑石寨村三组土地7063.65平方米建设扶贫车间,经南召峥峰工程测绘有限公司套合石门乡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2018年修建扶贫车间,占地总面积7063.65平方米,合10.60亩,其中其他草地面积6300.91平方米,合9.45亩,有林地面积762.74平方米,合1.15亩;建筑面积1176.32平方米,合1.76亩。根据2024年编制的《南召县石门乡黑石寨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该宗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严重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以及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063.65平方米。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以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176.32平方米。

  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罚款35318.25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5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银行(账号: 100495930660019999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召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陈鹏

  行政机关电 话:66891210

  行政机关地 址:石门乡政通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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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门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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