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征集】关于征求《南召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关于征求《南召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我单位牵头制定了《南召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材料,为完善《南召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升《南召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质量,现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0月21日中午下班前书面反馈到县旅游服务中心办公室,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南召县旅游服务中心
电话(传真):0377-66608588
邮箱:nzlyj2010@163.com
特此通知
南召县旅游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0日
南召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县全域旅游建设,有序开发全县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全县范围内以对符合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依法以建设山水观光、历史文化遗迹(址)、休闲康养度假等为开发产品,招徕旅游者游览、观光、休闲、度假实现经济效益的旅游场所,以及乡村旅游点等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章 准入及开发
第三条 准入条件:具有旅游开发建设资历、资质、资本的投资人及投资公司。
第四条 开发程序:凡投资新建的景区,由投资人提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乡镇政府出具负责性报告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论证后报县旅游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再呈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拟定旅游项目开发合同,由县政府与投资人签订正式旅游项目开发合同文本。
第五条 依法开发: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建设的应及时到发改委进行项目立项,并高质量完成总体规划及修建性规划,严格按照要求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安监、安评等手续,经县政府批复后实施。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县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六条 保障项目所在地居民权益:要充分保障景区及项目所在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权益不受侵害,优先为当地群众(贫困户)提供务工、就业岗位,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使群众享受到企业入驻、旅游开发带来的红利,改善当地人民生产生活水平。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经营使用年限原则上40年。
第八条 新建旅游开发项目建设周期年限:乡村旅游点为3年、旅游景区为5年,全面具备对外开放营业条件,具体时限、责任由合同约定。
第九条 资源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前三年免交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按AAA级、AAAA级、AAAAA级景区,第四年起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依次为:30万元/年、40万元/年、50万元/年,从第五年起每年在上年度的基础上递增5%。乡村旅游项目第四年起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10万元/年,从第四年起每年在上年度的基础上递增5%。
第十条 旅游开发项目工程建设保证金:景区类的项目工程建设保正金为1000万元;乡村旅游项目工程建设保证金为50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由投资人将保证金上缴县财政专户,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监管,按投资总额的时序进度,每季度按比例退还投资人,并保证滞留账户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达到合同要求的最后建设标准时,甲方全额退还余留账户上的项目建设保证金。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乙方若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在合同期内投资形成的资产经第三方独立机构评估后给予合理合法补偿。甲方若违约,甲方按照乙方所受实际损失依法赔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全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权归县人民政府,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属地旅游资源开发监管作用,任何乡镇、村、组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旅游项目开发合同,如发现有类似情况发生,合同无效,并追究当地乡政府责任。
第十三条 旅游资源转让:未经县政府同意,投资人不得将景区的开发经营权转让、转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负责解释,如有新文件出台,此文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南召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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