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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征集】关于征求《南召县促进旅游市场开发“引客入召”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0 信息来源:

  

  关于征求《南召县促进旅游市场开发“引客入召”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我单位牵头制定了南召县促进旅游市场开发“引客入召”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材料,为完善南召县促进旅游市场开发“引客入召”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升南召县促进旅游市场开发“引客入召”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质量,现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0月21日中午下班前书面反馈到县旅游服务中心办公室,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南召县旅游服务中心

  电话(传真):0377-66608588

  邮箱:nzlyj2010@163.com

  

  特此通知

  

  南召县旅游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0日

  

  

  南召县

  促进旅游市场开发“引客入召”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县旅游市场开发,激发旅游市场新动能,县委、县政府结合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和需求,加大文化旅游产业的扶持力度、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扶持针对性、扩大扶持覆盖面、增强扶持时效性,充分发挥政策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全面加速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恢复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阳市支持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宛政办【2022】78号),推进南召县旅游市场开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内容

  第二条 旅游专列奖励

  凡开通客源地至南召的专列,团队人数一次达到500人,按12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人数一次达到800人的,按135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人数一次达到1000人的,按15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以上奖励不与其他组团奖励重复享受。

  第三条 旅游团队奖励

  (1)一日游奖励。外地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队来南召旅游,至少游览南召1个收费景区(点),季度累计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按1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2)二日游奖励。外地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队来南召旅游,至少游览3个收费景区(点),并在南召住宿1晚,季度累计人数达到800人以上,按1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3)三日游及以上奖励。外地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队来南召旅游,至少游览4个收费景区(点),并在南召住宿2晚,季度累计人数达到300人以上,按15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以上“二日游”“三日游”团队,如在非节假日、非双休日(非节假日、非双休日在南召旅游2天)组团来南召旅游的,在原二日游、三日游奖励基础上按10元/人的标准增加奖励。

  第四条 入境旅游奖励

  (1)外地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南召旅游达到20人,游览3个收费景区(点),并在南召住宿1晚,按2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2)外地旅游企业年度累计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南召旅游达到200人以上,在原入境旅游奖励基础上按100元/人的标准增加奖励。

  第五条 自驾旅游奖励

  (1)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外地游客自驾车15台以上,人数不少于60人,至少游览南召2个收费景区(点),奖励组织方2400元,奖励地接社600元。

  (2)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外地游客自驾车25台以上,人数不少于90人,至少游览南召2个收费景区(点),奖励组织方4500元,奖励地接社1200元。

  ;   ;以上自驾旅游团队在南召住宿1晚,在原自驾游奖励基础上按照50元/人的标准增加奖励。

  第六条 地接奖励

  (1)累计年接待一日游市外游客10000人以上的县内旅行社,按3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2)累计年接待二日游、三日游市外游客5000—10000人的县内旅行社,按8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10000人以上按1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 营销活动奖励

  (1)积极参与政府或县旅游中心组织到市外召开旅游推介会、投放南召旅游形象和产品广告的县内旅游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投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的2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各旅游企业根据各自举办节庆活动的相关批复、方案、预算、资金拨付的依据,按照实际投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的30%给予奖励。

  第八条 旅游品牌建设投入奖励

  (1)对当年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不包含土地出让金等),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评定的国家5A(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或省级旅游度假区)、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10万元。星级饭店年客房出租率达到80%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新评定的5A、4A、3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甲级、国家级乙级、河南省五星旅游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奖励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旅游企业需提前1日将组团游客名单、行程确认单报县旅游服务中心备案,未按规定报备的,不得申报奖励。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须将游客游览景区、住宿、就餐等有效票据提交县旅游服务中心,经县旅游市场开发奖励审核小组审核合格后,县旅游服务中心、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年底一次性发放奖励资金。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县财政设立年度旅游市场开发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保障本办法顺利启动,旅游市场开发专项资金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增减。

  第五章 资金审计

  第十二条 县旅游市场开发奖励审核小组职责分工:县旅游服务中心负责核旅游企业上报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县税务局负责查验旅游企业提供的票据是否真实有效;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旅游市场开发专项资金;县审计局组织审计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形成审计报告。

  第六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各旅游企业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如有违反,县财政局、县旅游服务中心将追回奖励资金,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组织的政策性活动,两年内禁止申报奖励资金。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字解读:南召县促进旅游市场开发“引客入召”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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