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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民政局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5-02-18 信息来源:

附件1

南召县民政局权责清单目录

(共63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一、行政许可(6项)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3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4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5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行政许可

6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18项)

7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单位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对违规养老机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2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4项)

25

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行政强制

26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

27

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行政强制

28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

四、行政给付(10项)

29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30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行政给付

31

临时救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3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行政给付

33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34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行政给付

35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

行政给付

36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3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行政给付

38

老年人福利补贴

行政给付

五、行政检查(7项)

39

对社会团体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4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41

对慈善组织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42

经营性公墓检查

行政检查

43

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

行政检查

44

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45

对涉嫌违规的养老机构的检查

行政检查

六、行政确认(6项)

46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撤销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确认

47

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确认

48

孤儿认定

行政确认

49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50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核对确认

行政确认

5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行政确认

七、行政奖励(2项)

52

县级慈善表彰

行政奖励

53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八、其他职权(10项)

54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县级)

其他职权

55

道路(街巷)的命名、更名

其他职权

56

市辖区、县所辖乡镇设立、撤销、更名。政府驻地迁移、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其他职权

57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审核,驻地迁移审核

其他职权

58

门牌号码的编制发放

其他职权

59

慈善信托备案

其他职权

60

养老机构备案

其他职权

61

建设经营性公墓初审

其他职权

62

养老机构监管

其他职权

63

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及转报

其他职权




附件2

南召县民政局权责清单拟调整情况表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

类别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1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社会事务股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社会事务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事务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社会事务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社会事务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社会事务股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事务股



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拟调整情况:新增



拟调整原因:根据《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县级民政机构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宛民〔2023〕70号)文件



2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社会事务股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拟调整情况:新增



拟调整原因:根据《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县级民政机构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宛民〔2023〕70号)文件



3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社会事务股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拟调整情况:新增



拟调整原因:根据《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县级民政机构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宛民〔2023〕70号)文件



4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给付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48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48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行政审批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

社会救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股



拟调整情况:修改名称



拟调整原因:根据《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县级民政机构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宛民〔2023〕70号)文件



5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给付


临救助金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

行政审批股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临时救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股



拟调整情况:修改名称



拟调整原因:根据《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县级民政机构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宛民〔2023〕70号)文件



6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明确了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保障措施。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股

社会救助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调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拟调整情况:修改名称



拟调整原因:根据《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县级民政机构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宛民〔2023〕70号)文件



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明确了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保障措施。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股

社会救助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调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拟调整情况:修改名称



拟调整原因:根据《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县级民政机构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宛民〔2023〕70号)文件



8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股

救助服务中心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调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拟调整情况:新增



拟调整原因:根据《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县级民政机构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宛民〔2023〕70号)文件



9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撤销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到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股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拟调整情况:修改名称



拟调整原因:根据《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县级民政机构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宛民〔2023〕70号)文件



10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3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74号)和《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送达

4.送达责任: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拟调整情况:新增



拟调整原因:根据《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县级民政机构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宛民〔2023〕70号)文件



11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救助、救助服务中心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八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拟调整情况:新增



拟调整原因:根据《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县级民政机构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宛民〔2023〕70号)文件



12

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核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县级)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条:“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基层政权与区划地名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向县、市政府提出是否进行命名、更名的审查建议。



送达

4.上报责任:将审核意见上报送市政府。



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拟调整情况:修改名称



拟调整原因:根据《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县级民政机构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宛民〔2023〕70号)文件



13

道路(街巷)的命名、更名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

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基层政权与区划地名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地名管理条例》《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向县政府提出是否进行命名、更名的审查建议。



送达

4.上报责任:将审核意见上报送市政府。



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拟调整情况:新增



拟调整原因:根据《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县级民政机构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宛民〔2023〕70号)文件



14

市辖区、县所辖乡镇设立、撤销、更名。政府驻地迁移、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第八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基层政权与区划地名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向县政府提出是否进行命名、更名的审查建议。



送达

4、送达责任:上报责任:将审核意见上报送市政府。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拟调整情况:新增



拟调整原因:根据《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县级民政机构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宛民〔2023〕70号)文件



15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审核,驻地迁移审核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条 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基层政权与区划地名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条);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向县政府提出是否进行命名、更名的审查建议。



送达

4、4.上报责任:将审核意见上报送市政府。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拟调整情况:新增



拟调整原因:根据《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县级民政机构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宛民〔2023〕70号)文件



16

建设经营性公墓初审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新建经营性公墓,由申请人向选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殡葬管理中心



审查

2.初审责任:按照民政部《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新建经营性公墓,由申请人向选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决定

3.决定责任:省民政厅备案。



送达

4.制作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拟调整情况:新增



拟调整原因:根据《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县级民政机构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宛民〔2023〕70号)文件



17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股

社会事务股



审核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公开募捐资格审核的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拟调整情况:修改名称



拟调整原因:根据《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县级民政机构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宛民〔2023〕70号)文件



说明:

1.拟调整情况包括新增、取消、承接、下放、划入、划出、修改名称、修改依据等情况,可根据实际填写;拟调整原因要明确、具体;

2.修改名称、修改依据等情况需要在相应一栏中填写原名称、依据等,修改后的新内容加下划线标注;

3.取消、下放、划出等不再由所属部门行使的职权可不填写办理环节、责任事项和责任科室。



附件3

南召县民政局保留的权责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别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责任科室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成立登记: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函〔2016〕257号)

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审批股

审核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筹备证明文件,对不予筹备登记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行政审批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股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登记后依法开展业务。

社会事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

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

4.《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2000〕20号)第四条第三项

注销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审批股

审核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行政审批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股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的章程开展活动。

社会事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3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审批股

审核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行政审批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股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后的开展活动。

社会事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4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审批股

审核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行政审批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股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后的开展活动。

社会事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5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应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审批股

审核

2.审查责任: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业人员现场勘查。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行政审批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股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审判内容一致。

殡葬服务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殡葬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6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5..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行政审批股

审核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行政审批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股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公开募捐资格审核的开展活动。

社会事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7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8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救助服务中心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救助服务中心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救助服务中心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救助服务中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救助服务中心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救助服务中心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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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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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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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

行政处罚

立案

立案责任:对检查或接到举报违反《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审查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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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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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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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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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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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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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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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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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社会事务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事务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社会事务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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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社会事务股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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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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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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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有关部门移送的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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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社会事务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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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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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社会事务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社会事务股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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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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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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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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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社会事务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事务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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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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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社会事务股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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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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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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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社会团体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 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社会事务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事务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社会事务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社会事务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社会事务股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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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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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                           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有关部门移送的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社会事务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事务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社会事务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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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社会事务股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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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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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社会事务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事务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社会事务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社会事务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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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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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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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社会事务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事务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社会事务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社会事务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社会事务股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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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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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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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单位印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 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                           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社会事务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事务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社会事务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社会事务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社会事务股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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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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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殡葬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殡葬服务中心

审查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殡葬服务中心

告知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殡葬服务中心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殡葬服务中心

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殡葬服务中心

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殡葬服务中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殡葬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19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殡葬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殡葬服务中心

审查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殡葬服务中心

告知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殡葬服务中心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殡葬服务中心

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殡葬服务中心

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殡葬服务中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殡葬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20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殡葬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殡葬服务中心

审查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殡葬服务中心

告知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殡葬服务中心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殡葬服务中心

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殡葬服务中心

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殡葬服务中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殡葬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21

对违规养老机构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章第七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

立案

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群众举报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66 号)第四十七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服务中心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养老服务中心

审查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养老服务中心

告知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养老服务中心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养老服务中心

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养老服务中心

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养老服务中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养老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22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社会事务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事务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社会事务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社会事务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社会事务股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事务股

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23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社会事务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事务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社会事务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社会事务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社会事务股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事务股

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24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社会事务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事务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社会事务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社会事务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社会事务股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事务股

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25

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行政强制

催告

1.催告责任: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事务股

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社会事务股

执行

3.执行责任: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社会团体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社会事务股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防止社会团体违法行为发生。

社会事务股

其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26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 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

催告

1.催告责任: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事务股

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社会事务股

执行

3.执行责任: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社会团体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社会事务股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防止社会团体违法行为发生。

社会事务股

其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27

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行政强制

催告

1.催告责任:对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事务股

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社会事务股

执行

3.执行责任: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社会事务股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防止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发生。

社会事务股

其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28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

催告

1.催告责任: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事务股

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社会事务股

执行

3.执行责任: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社会事务股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防止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发生。

社会事务股

其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29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行政审批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

行政审批股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调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救助服务中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救助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30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48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行政审批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48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行政审批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

社会救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股

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受理地点:

31

临救助金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行政审批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

行政审批股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临时救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3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章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特困人员识别、审核、审批等关键环节的主体责任,杜绝违背政策、违反程序、扩大范围、以权谋私等现象发生。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行政审批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

行政审批股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特困对象补助金给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33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审批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

行政审批股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调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34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实行24小时接待救助制度,甄别、建立救助档案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2003)第381号) 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救助服务中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审查

2.审查责任:对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做好入站接待服务。

救助服务中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决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做好入站安检登记,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

救助服务中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为受助人员做好寻亲服务,帮助其及时返乡。

救助服务中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救助服务中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35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第十三条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

行政审批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第十三条);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

行政审批股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救助服务中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救助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36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明确了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保障措施。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审批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

行政审批股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调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股

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受理地点:

3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明确了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保障措施。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审批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

行政审批股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调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38

老年人福利补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服务中心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提出初审意见。

养老服务中心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

养老服务中心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老年人福利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服务中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养老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39

对社会团体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保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行政检查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事务股

决定

3.决定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社会事务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事务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

社会事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4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行政检查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事务股

决定

3.决定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社会事务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事务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

社会事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41

经营性公墓检查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费。墓穴管理费用应用于公墓的管理、养护、和绿化,不得挪作他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管理中心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提出初审意见。

殡葬管理中心

决定

3.决定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殡葬管理中心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殡葬管理中心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经营性公墓依法开展活动。

殡葬管理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殡葬管理中心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42

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行政检查

检查

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救助服务中心

处置

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

救助服务中心

移送

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救助服务中心

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救助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受理地点:

43

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行政检查

检查

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检查。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社会救助股、救助服务中心、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处置

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救助股、救助服务中心、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移送

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救助股、救助服务中心、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股、救助服务中心、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44

对涉嫌违规的养老机构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检查

检查

对涉嫌违规的养老机构进行检查。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服务中心

处置

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

养老服务中心

移送

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服务中心

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养老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受理地点:

45

对慈善组织活动的行政检查

1.《慈善法》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检查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事务股

决定

3.决定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社会事务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事务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46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撤销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到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2.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3.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4.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收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收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行政审批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行政审批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47

慈善组织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2.《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5.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行政审批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行政审批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受理地点:

48

孤儿认定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审批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行政审批股

送达

4.送达责任:

行政审批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49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行政确认

初审

1.结婚: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受理

1.结婚:检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视人并签名。                          

2.离婚: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审查

1.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继续登记;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2.离婚: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50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核对确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十一章第五十八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行政确认

申请

由县级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求出具委托书后向市核对中心提出核对申请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低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救助服务中心

核对

由市级平台发起核对请求

反馈

各职能部门反馈信息,市核对中心收集后形成核对报告,反馈各县区或相关部门。

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受理地点:

5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3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74号)和《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送达

4.送达责任: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52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社会救助股、救助服务中心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八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救助股、救助服务中心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救助股、救助服务中心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救助股、救助服务中心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股、救助服务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股、救助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受理地点:

53

县级慈善表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7号)“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开展“河南慈善奖”评选表彰,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予以表彰。建立完善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行政奖励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5.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行政审批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一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行政审批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54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县级)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条:“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向县、市政府提出是否进行命名、更名的审查建议。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送达

4.上报责任:将审核意见上报送市政府。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55

道路(街巷)的命名、更名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

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地名管理条例》《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向县政府提出是否进行命名、更名的审查建议。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送达

4.上报责任:将审核意见上报送市政府。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56

市辖区、县所辖乡镇设立、撤销、更名。政府驻地迁移、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第八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提出初审意见。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向县政府提出是否进行命名、更名的审查建议。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送达

4、送达责任:上报责任:将审核意见上报送市政府。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57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审核,驻地迁移审核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条 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条);提出初审意见。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向县政府提出是否进行命名、更名的审查建议。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送达

4、4.上报责任:将审核意见上报送市政府。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58

门牌号码的编制发放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四条:“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和单位向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统一编制号码后向申请人发放门牌号。”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四条);提出初审意见。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统一编制号码。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发放门牌号。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受理地点:南召县平安路行政审批中心东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59

慈善信托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文件要求备案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第二十一条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符合《慈善法》、《信托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5.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行政审批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进行备案。

行政审批股

送达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股

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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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养老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应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审批股

审查

2.审查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业人员现场勘查。

行政审批股

决定

3.决定责任:经材料审核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进行养老机构备案。

行政审批股

送达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养老服务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养老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77-66887353           投诉机构:南召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91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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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建设经营性公墓初审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新建经营性公墓,由申请人向选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管理中心

审查

2.初审责任:按照民政部《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新建经营性公墓,由申请人向选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

送达

4.制作文书。

殡葬管理中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殡葬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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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养老机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其他职权

检查

对在县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安全管理。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服务中心

处置

移送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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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及转报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条: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省辖市内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向县政府提出是否进行命名、更名的审查建议。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送达

4.上报责任:将审核意见上报送市政府。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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