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召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召政办〔2024〕31号
南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召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驻召各企业事业单位:
修订后的《南召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7日
南召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开展森林 火灾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南阳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及县域交界毗邻地带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的工作方针,深刻汲取近年来省内外森林火灾教训,进一步完善我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开展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5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军地联动,以人为本、科学扑救 ”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主体。建立“123、321”响应机制,科学高效处置森林火灾。强化统一调度指挥,突出应急避险、应急救援,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24小时扑灭率保持在95%以上、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9‰以内;对重要节日、关键时段和敏感时期,提前三天研判,提前两天发布火险提醒,提前一天视频调度高火险区域和有关部门。
1.6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7 响应分级
县级应急响应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森林火灾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2.主要任务
2.1 组织扑火行动
根据火情、地形、林区可燃物和队伍、物资准备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扑火队伍开展森林火灾扑救。
2.2 转移疏散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县、乡镇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3.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1.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以下简称县森防指)
指 挥 长: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部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分管的副县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担任。
成 员:县政府办、县委效能中心、县委宣传部、人武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文广旅局、住建局、林业局、气象局、商务局、民族宗教事务中心、粮食与物资储备中心、蚕菌中心、融媒体中心、国有南召林场、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南召供电公司。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局长兼任。
3.1.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县森防指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组织修订《南召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完善会商研判、预警响应、督查检查等机制。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3.1.3 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各乡镇参照县里做法,设立森防指及办公室;完善工作机制,在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县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2.1 前方指挥部
县森防指启动本预案时,成立火灾扑救前、后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森防指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火灾发生地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并指定精通灭火指挥、实战经验丰富的领导、行业专家担任专业副指挥长;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组、扑救指挥组、专家支持组、气象服务组、人员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保卫组、宣传报道组等9个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后方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及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局、气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和保障;应前方指挥部要求,及时调度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3.2.2 县森防指工作专班
县森防指成立综合协调、扑救指挥、专家支持、气象服务、人员安置、后勤保障、治安保障、医疗救护、宣传报道等9个工作专班,由前方指挥部9个组长单位牵头,在县森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常态情况下,各专班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研判森林火险形势,做好预案启动各项准备,在各自工作岗位应急值守。县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各专班随时了解火场发展和扑救进展情况,做好相关文件、技术准备,拟订本专班参加救援专项工作方案,确定本专班参加前方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人员名单;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专班立即转为前方指挥部工作组,部分人员按县森防指统一部署参加后方指挥部。
3.3 扑救指挥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且过火面积在300亩以下,由乡镇森防指负责应对;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且过火面积在300亩以上,或森林火灾涉及两个以上乡镇的,由县森防指指挥处置火灾处置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救援力量按照县森防指统一调度指令到达抢险救援现场,接受县森防指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军队支援力量的调动由县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火灾发生地乡镇履行应急救援属地责任,在县森防指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有关部门,调动救援力量,落实各项部署、指令和工作措施。
4.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森林防火紧要期前和重点时段,县森防办组织应急局、林业局、气象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广旅局、交通局、民族宗教局、供电公司等单位围绕天气趋势、林区物候、林情社情、火灾和热点规律、基础设施等,开展火险形势会商,分析研判风险隐患,向县森防指报告会商结论;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乡级森防指组织调研、会商,研判本行业、本部门、本地火灾风险,特别要把林区重要目标、村庄、林场和人员聚集区列入极高风险清单。
4.2 风险提示
各级森防指及成员单位对辖区、行业(系统)的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提出管控要求,向有关地方和管理单位发送风险提示单,并报同级森防指备案。
4.3 风险管控
有关地方和管理单位对提示和发现的风险隐患,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各级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落实措施报县森防指。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5.1.2 预警发布
县应急、林业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研判,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在重要节日、关键时段和敏感时期,要提前三天研判,提前两天发布火险提醒,提前一天视频调度高火险区域和有关部门。县森防办在必要时对全县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各级森防办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网格员和护林员要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县、乡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检查督导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各级森防办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增加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县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各级森防办和成员单位要按照“有火必报、逐级报告、如实上报、归口报告”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基层组织、群众接报或发现森林火灾后,立即上报县级以上森防指,每级上报、同级通报和部门共享时间不超过30分钟。森林火灾信息在报告上级森防指的同时,要报告本级党委、政府;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可以采取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报告,并按规定和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相关情况。后续情况根据火情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进行补报,直至救援结束。各级森防办及时向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防指通报森林火灾信息。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乡级森防指要立即报告县森防指,县森防指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1)县界和乡镇边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原始林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5)可能危及重要设施或者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需要上级政府组织扑救的森林火灾。
6.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乡镇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对符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灾害发生乡镇森防指要按照本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并同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森防指,县森防指组织根据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响应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火情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等级。
6.1 Ⅳ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未能在6小时以扑灭且有继续扩大趋势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危险性较大且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森防指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6.1.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派指导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3)根据需要可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通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做好增援准备。
(4)县森防办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确定重要保护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及时止损。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调动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6)每隔2小时向县森防办上报扑救进展情况。
6.2 Ⅲ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达到较大以上等级且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1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森防指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宣布启动Ⅲ级响应。
6.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指挥长带领副指挥长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扑救工作。
(2)县森防办主任在县森防指指挥中心值班。
(3)县森防指调派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民兵应急队进行支援。
(4)县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5)县森防指各工作专班加强与县森防办和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机构沟通,及时了解火场信息,拟订参加救援专项工作方案。
(6)每隔2小时向县森防办上报扑救进展情况。
6.3 Ⅱ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办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政府主要领导提出建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2 响应措施
(1)三级响应基础上,县政府主要领导深入现场组织施救
(2)调集全县所有扑救力量集中打森林火灾歼灭战。
6.4 Ⅰ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以上等级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火势持续蔓延且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本县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 由县森防指报告县委、县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一级响应,经批准向市森防指提出扑火支援请求。
6.4.2 响应措施
二级响应基础上。配合上级火场工作组开展扑救工作。
6.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段,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属地乡镇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7.1 扑救火灾
森林火灾发生后,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火情前期处理,乡镇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组织火灾扑救,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通知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综合应急救援队、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火灾扑救;动员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火情早期处理和火灾扑救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三先四不打”“十个必须”“十个严禁”等原则,未经扑火安全培训人员不得参与火灾扑救,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各扑火力量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7.2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在建工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证转移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7.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7.4 保护重要目标
当林区和靠近林缘的重要民用设施、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原始森林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威胁,保护目标安全。
7.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阻碍救援等违法犯罪行为。
7.6 发布信息
各级政府和森防指通过授权主流媒体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新闻单位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现场指挥部的批准,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森防指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各级森防指要加强对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舆论氛围。
7.7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前方指挥部组织检查验收,确认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7.8 应急处置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8.后期处置
8.1 火场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总扑火力量 3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24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8.2 火灾评估
县乡两级森防办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过火面积、受害面积、蓄积、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组织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因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县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要及时约谈相关乡镇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工作总结
县森防指要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一般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要向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5 表彰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应急保障
9.1 制度保障
9.1.1 工作会商制度
(1)火情会商制度。县森防办组织应急、林业、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开展火情会商,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扑火方案会商制度。县森防办负责组织应急、林业、气象、消防等部门人员和扑火专家,分析会商扑救方案,为扑火指挥提供技术保障。
(3)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县森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对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决策,统一调度指挥。
9.1.2 信息共享制度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发布、共享相关政策、会商结果、工作动态信息。应急响应期间,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共享实时火情和相关基础数据信息,包括火灾预警监测、应急救援、早期处理、交通管控、火场气象、森林分布、物资保障、立地条件等信息。
9.1.3 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度
(1)工作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各级党委加强对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森林防灭火工作领导责任,做到组织机构、防火责任、基础设施、工作经费、火灾处置“五到位”。各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林区经营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落实“林长制”工作机制,明确区域森林防火责任。
(2)督导监督机制。县森防指组织成员单位,对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指导,重点检查责任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应急能力建设、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宣传教育开展情况;要结合实际,按照县包乡、乡包村的原则,成立森林防灭火指导工作组,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灭火的督导、指导工作。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履行本部门森林防灭火职责,对本系统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指导。
9.1.4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以责任制和体制机制落实、预案编制及演练、队伍建设、物资保障、值班值守、宣传培训、重点人群管护为重点,按照县级推动、乡镇组织、行业指导、经营单位落实的原则,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建立“隐患、任务、责任”台账,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风险隐患。
9.1.5 火源管控制度
严格落实用火审批、防火检查、日常巡护等常态化管控手段,重点加强祭祀用火、农事用火、林区施工生产用火和景区野外用火管理。科学组织计划烧除和清理重点林缘部位可燃物。加强火情早期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出动和安全高效处理。
9.1.6 预案管理制度
建立森林火灾预案体系。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乡镇、林场、涉林景区、林区企业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处置办法;森防指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林业部门制定森林火灾预防专项方案;各编制单位要加强上下级、综合与专项预案的接,理清上下级、部门间任务分工。
乡镇及国有林场根据县级预案实时修订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森防办备案。涉林景区、林区企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由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审批,报乡镇森防办备案。
根据形势变化,适时开展预案评估修订。各级森防指、乡镇、林场、涉林景区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不断完善预案(办法)。
9.1.7 森林火灾核查统计报送制度
县森防办建立森林火灾核查统计报送制度,统计森林火灾发生的基本情况、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情况并逐级上报。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森林防灭火信息由县森防指指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
9.1.8 值班制度
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全县各级森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平时由各级森防办领导带班,出现森林火灾时由县乡两级森防办领导带班。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了解掌握火情、扑救进展等情况。当出现高火险天气时要了解有关重点林区火险等级和工作措施,发生火灾后要主动了解火灾地区范围和人员伤亡以及施救情况。
9.1.9 联防联控制度
县、乡森防指及成员单位要与相邻区域加强森林火灾联防联控,签署联防协议,明确联防区域和各自职责,落实信息共享、救援力量共享等机制,合力防控森林火灾。
9.2 队伍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时,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主力;当地驻军、武警、民兵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乡镇消防救援队、群众扑火队、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
9.2.1 县消防救援大队
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森林火灾扑救、重特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9.2.2 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
县人武部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中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等,按照规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9.2.3 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由县政府或者国有林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组建,有较为齐全的硬件设施和扑火机具装备,人员相对固定,防火紧要期集中食宿、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做到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
9.2.4 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由乡镇政府、林区经营单位组建,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训练,确保有组织、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装备,在森林高火险期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
9.2.5 群众森林消防队伍
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林区居(村)民中的青壮年为主,主要参加火情处置、带路、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9.2.6 力量编成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属地负责、就近调度原则,由火灾发生地政府调度本地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森防指根据灾情险情及先期处置情况,研究确定救援力量的编成和规模,必要时协调军队应急救援力量和周边县区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增援。
扑火力量分为四个梯队:第一梯队是火灾发生地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群众义务扑火队、县林业局及就近林场森林半专业消防队;第二梯队是县专业森林消防队;第三梯队是县消防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第四梯队是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
9.2.7 力量调度
(1)下达指令
各牵头部门协调联系救援力量、县森防办统一下达书面调度指令《请求调用应急救援力量的函》《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火情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指挥调度。前方指挥部要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主要救援力量。
需要驻召部队、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由人武部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周边县区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由县森防指提请市森防指协调增援。
(2)快速出动
救援力量接到县森防办调度指令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动员,快速做好准备,并将集结情况(包括指挥员、人员、装备、行程路线等信息)报告县森防办,征得县森防办同意后,立即赶赴救援现场或指定地点。
(3)预置备勤
县森防指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救援力量部署,下达预备指令,预置备用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9.3 物资资金保障
9.3.1 救援资金保障
县政府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财政按政策规定安排森林防灭火经费,统筹用于全县森林防灭火应急储备物资购置和森林防灭火补助。
9.3.2 救援装备保障
县森防办按照本预案要求,加强县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 根据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等救援装备。
9.3.3 救灾物资保障
县救灾物资有:帐篷、棉被、棉衣、棉大衣、睡袋、雨衣、折叠床、救生船、救生衣、应急包、手电筒等,储备在县救灾物资仓库。
县救灾物资调用条件:森林火灾发生后,应首先使用县救灾储备物资,在县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使用省、市救灾储备物资。
县救灾物资调运程序:县应急管理局发布物资调拨命令,县减灾委配合受灾乡镇发放、调运救灾物资。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生活物品等,由火灾发生地乡镇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9.3.4 设施保障
应急、林业等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森林防灭火通信指挥系统、预警监测系统、风险防范工程、应急道路、防火阻隔系统、以水灭火设施、森林航空消防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建设,在森林防火紧要期来临前,对设施、设备检查修缮,对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治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设施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安全有效。
9.3.5 物资保障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健全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储备为辅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机制。县级要统筹现有资源建设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乡镇要建设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站点。
各级要按照应急救援目标合理确定物资储备品种、数量,县、乡镇级森林防灭火物资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进行落实。各森林防灭火机构要建立应息物资管理制度,做好救援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9.3.6 物资调用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要先使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使用上级储备物资。申请调拨储备物资要逐级上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可越级上报。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生活物品等,由事发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9.4 政策保障
针对森林防灭火高危行业特点,落实完善相关政策,合理保障防灭火从业人员待遇,落实防灭火人员人身保险政策,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根据防灭火实际,配备专用车辆,加强用车管理,确保扑救火灾时快速到达。
9.5 转移安置与营救被困人员
坚持“避险为要 ”,制定受森林火灾威胁人员转移安置专项预案,明确安置工作流程、转移线路、集中安置点和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落实安全、交通、食宿等保障措施。
对火灾易发多发区、高火险区,各乡镇和责任单位负责统计管理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登记造册,建立格案。每年森林防火紧要期前进行更新并报上一级森防指备案。
乡镇具体负责本地的人员转移工作。对留守或者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要明确责任人。
消防救援队伍作为营救被困人员的主力军,在事发地森防指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9.6 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通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9.7 通信信息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通信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证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群众撤离信息,配合应急救援行动。
9.8 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汽车输送方式为主。在特殊情况下,由县交通部门负责输送任务,优先保证抢险人员、转移群众、扑火救援物资运输。
9.9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灾区疾病防治工作开展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9.10 治安防护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林区纵火、破坏森林火灾救援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火灾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11 航空消防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者经研判火灾较为严重,需要航空救援飞机参与救援的,按照程序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
9.12 宣传培训保障
县乡森林防灭火机构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宣传牌、宣传车等形式,组织“森林防灭火宣传月”等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林火基本知识、扑火安全、紧急避险、典型案例宣传,推进森林防灭火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推进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常态化、全覆盖,加强各级森林防灭火机构人员组织指挥、应急预案、现场救援、监测监控、隐患整治、信息管理等专业和各类火灾救援队伍扑火安全和自救互救、现场组织指挥等知识培训。
10.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县森防办负责管理,原则上三年修订一次,定期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森防指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10.2 预案演练
1、各级森防指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各级专业和综合性救援队伍根据本地森林火灾风险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乡镇、林场、涉林景区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0.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表
4.县森防指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及职责
5.请求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函
6.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
7.南召县森林防火物资清单
8.南召县森林防灭火队伍配置一览表
附件1
国家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召开火灾扑救中的紧急会议,向省、市政府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协调组织驻召三属企业参与森林灭火工作。
县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牵头负责省防指前方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省森防指宣传报道专班)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相关部门)森林火灾处置(防控)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森林灭火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工作;承担县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前方指挥部综合协调组。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行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装备建设;组织基层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负责(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牵头负责前方指挥部扑救指挥组、专家支持组工作。
县公安局: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牵头负责县森防指前方指挥部治安保障组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当地驻军、武警中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组织指导县属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审核全县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安排中央和省级、市级、县级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规划和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安全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学校转移和安置师生;协助有关部门在有条件的学校提供避难场所和备用机降点。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扑救高新技术及手段的研究和推广工作,提高扑救效率。负责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手机短信等手段向公众发布森林火情信息、预警信息、科普宣传等信息。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火场区域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抢通修复受损通信网络。
县民族宗教事务中心:指导林区宗教场所开展森林防灭火安全知识教育;指导督促宗教场所落实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人员疏散。
县委效能中心:做好对全县森林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特别是关键时段的督查,当好县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参谋。
县民政局:对因森林火灾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社会救助;倡导文明祭扫,指导养老院、林区殡仪馆、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按程序下达中央和省、市、县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水利局:指导全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救援所需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县人社局: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指导各运输企业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组织、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对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和悬挂应急救授专用号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汇总收集提供火灾现场周围的农牧渔业生产信息,指导协调各乡镇对森林资源造成威胁的农田剩余物及时进行清理,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采取应急监控保护等措施;通过“蓝天卫士”监控系统提供森林防灭火信息。
县文广旅局:指导督促旅游景区落实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游客疏散;将森林防灭火安全知识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播报森林火险等级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县司法局:负责森林防灭火工作法律审核和服务。
县商务局:负责扑火救灾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防灭火机构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牵头负责前方指挥部气象服务组工作。
粮食与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森防指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蚕菌中心:做好全县蚕农的防火安全教育和国有蚕场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国网南召供电公司:负责设置固定林区公司所属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做好穿越林区公司所属电力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并配合专业消防队伍开展扑救工作;保障火场,公司所负责的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供应。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4
南召县森防指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 组长 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扑救指挥组 组长 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职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扑火方案,调配救援力量,组织火灾扑救,部署火场清理看守,火场检查验收移交。
专家支持组 组长 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森林防火等相关专业应急专家。职责:提供现场森林分布图和地形图,提出扑火技术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提供测绘服务。
气象服务组 组长 县气象局负责人。成员单位: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职责:火场气象监测,火场天气预报,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人员安置组 组长 事发地乡镇负责人。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健委等相关部门。职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等事宜。
后勤保障组 组长 事发地乡镇负责人。成员单位:县发改委、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粮食局等相关部门。职责: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提供扑火人员食宿和指挥部办公条件,保障火场通信畅通。
治安保障组 组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侦破火案,查处肇事者。
宣传报道组 组长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成员单位:县融媒体中心等相关部门。职责:负责新闻发布,引导舆论导向,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医疗救护组 组长 县卫健委常务副局长。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 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附件5
请求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函
(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驻军单位):
年 月 日在 县(区)发生了 (灾害名称)。因现场救援处置难度较大,现有应急救援力量短缺,急需 专业、 人员、 装备等救援力量支援,现请求贵部协调所属应急救援力量前往增援。
望回复为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年**月**日
附件6
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
(应急救援力量名称):
年 月 日在 县(区)发生了 (灾害名称),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经县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同意,现调用你单位参加应急救援。
请迅速集结 (所需人员、装备数量规模),即刻前往 (救援现场详细地址),现场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同时将带队指挥员、人员装备情况、行程等信息报告我部。
南召县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盖章)
**年**月**日
抄送:应急力量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或组建单位。附件7
南召县森林防灭火队伍一览表
序号 | 队伍名称 | 驻扎位置 | 人数 | 联系方式 |
1 | 南召县专业森林消防队 | 南召县专业森林消防基地 | 40 | 值班电话:83981119 |
2 | 国有南召林场专业森林消防队 | 乔端林场 | 30 | 值班电话:66831379 |
3 | 城郊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 城郊乡政府 | 20 | 值班电话:66001815 |
4 | 崔庄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 崔庄乡政府 | 30 | 值班电话:66752333 |
5 | 马市坪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 马市坪乡政府 | 30 | 值班电话:66841560 |
6 | 乔端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 乔端镇政府 | 30 | 值班电话:66831551 |
7 | 板山坪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 板山坪镇政府 | 30 | 值班电话:66851501 |
8 | 南河店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 南河店镇政府 | 20 | 值班电话:66881205 |
9 | 白土岗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 白土岗镇政府 | 20 | 值班电话:66811502 |
10 | 石门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 石门乡政府 | 20 | 值班电话:66891210 |
11 | 太山庙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 太山庙乡政府 | 20 | 值班电话:66651502 |
12 | 云阳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 云阳镇政府 | 20 | 值班电话:66662928 |
13 | 皇后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 皇后乡政府 | 20 | 值班电话:66646919 |
14 | 留山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 留山镇政府 | 20 | 值班电话:66731502 |
15 | 小店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 小店乡政府 | 20 | 值班电话:66711502 |
16 | 四棵树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 四棵树乡政府 | 20 | 值班电话:66861217 |
附件8
南召县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储备一览表
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储存位置 | 备注 |
2、3号扑火工具 | 1000 | 县专业森林消防基地 | ||
割灌机 | FS120 | 3 | 县专业森林消防基地 | |
风力灭火机 | 富世华30 | 25 | 县专业森林消防基地 | |
防毒面具 | 10 | 县专业森林消防基地 | ||
对讲机 | 精通5988 | 2 | 县专业森林消防基地 | |
车载电台 | 摩托罗拉gm3688 | 2 | 县专业森林消防基地 | |
两用耙 | 400 | 县专业森林消防基地 | ||
工兵铲 | 10 | 县专业森林消防基地 | ||
电动水枪 | 9 | 县专业森林消防基地 | ||
防火服 | 150 | 县专业森林消防基地 | ||
防护头盔 | 80 | 县专业森林消防基地 | ||
防火手套 | 50 | 县专业森林消防基地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南南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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