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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自建房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2-25 信息来源:

《南召县自建房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2022年4月29日12时24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组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4.29”长沙市望城区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消除我县农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同时,指导意见也为我县填补一直以来没有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空白,确保农民建房质量安全。

二、明确了自建房定义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指导意见所称自建房,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超过3层,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城乡个人住房建设工程,包括农房新建、加层以及危房拆扩建。

三、明确了安全管理的原则: 自建房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 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严禁自建房私自改造或用于生产经营场所。

四、确定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方责任

1、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2、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房屋自行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配备房屋安全管理员。房屋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4、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房屋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房屋建筑质量影响房屋安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农村建筑风貌管控、建筑工匠管理和农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并负责辖区内居民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管理,查处居民自建房私自改建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6、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维护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对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发现安全隐患时,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受委托管理人,并配合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等。

五、明确了禁止的行为.

1、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2、擅自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

3、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4、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5、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人防设施、器材;

6、占用、堵塞、封闭房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7、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具体情况

1、房屋安全鉴定应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需从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部门公布的中介超市中选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

(2)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地下停车场库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以上的;

(3)出现房屋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

(4)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

(5)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事故,房屋出现结构损伤的;

(6)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爆破及有较强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距离基坑、基础施工开挖深度两倍范围内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七、明确了危险房屋的整治措施.

1、经鉴定机构依据国家的规范和标准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并按照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对危险房屋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整治措施;被鉴定为危房的人防工程,需拆除的,应依法报人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异产毗连房屋自然损坏,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整治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危险房屋整治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转让、出租或者作为周转用房。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设置防止他人进入的围栏或者明显的危险房屋警示标志。

八、明确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报告程序。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所在村、乡镇、县级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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