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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检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19 信息来源:

全县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现将强制检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详见附件1)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量检定机构不收取强制检定费用。

二、办理流程

1.市场监督管理受理辖区内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备案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备案时,需提交《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备案、检定申请表》(附件2)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2.县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受理本单位检测范围内强制检定业务(血压计(表)、非自动指示秤、数字指示秤、模拟指示秤、燃油加油机、心电图机、脑电图机、心电监护仪、一般压力表)。

3、超出县检测中心检定范围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备案后,向上一级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申请检定。

4.使用单位和个人申请强制检定时,可登录中国电子质量监督网(http://www.e-cqs.cn/)——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业务咨询电话:0377-66921105。

三、法律责任

凡不按规定申请检定、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

1.《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2.《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备案、检定申请表》

 

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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