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结果公示】关于对《南 召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南召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情况的公示
我县于2024年3月25日公示了《南召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予以公示。
南 召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南召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召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召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南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南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二)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三)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四)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等相关制度。
第五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县发展改革部门是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健康、科技、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保、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审批政务信息、人民防空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和行业统筹调度;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县直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应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入统、验收和运营等具体事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对装配式技术、绿色建造技术、绿色环保材料、新型智能装备等的应用推广。项目单位、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本时,鼓励采纳价格适中、效果较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评估审查时加强引导。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省、市宏观调控政策及县政府意见,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研究和储备管理,各乡镇、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分类储备、滚动建库的原则,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常态化分级分类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 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点多面广的同类项目,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县级(含)以上党委、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或已研究同意建设的项目,部分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投资概算深度)进行审批。
申报中央、省政策性资金的项目,按照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推行分阶段部门牵头并联审批。将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审批、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阶段明确一个部门作为召集单位,并在每个阶段受理之前,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服务协商会,达成一致意见后,并联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提前介入、平行推进、相互衔接、及时转换”原则,同步推行靠前服务、容缺受理,实行“多评合一、统一评审”。审批权限在县级的交通、能源、水利、工业等项目可参照此模式优化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项目核准、审批文件中包含的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等,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未达到规定招标规模标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预算控制价。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其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省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人自愿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八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基础上,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第二十条 县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资金安排方向;
(三)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批复;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县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编制:
(一)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的项目进行必要性论证,并建立行业项目储备库。除重大应急抢险等特殊项目外,项目单位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对需要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依次征求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人防等部门书面意见,于每年10月底前提交县发展改革部门汇总;
(二)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分别对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估算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以及财政收入、负债情况、融资能力、年度投资财力总规模等,进行审核、汇总、综合平衡,根据实际需要,按类别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三)当年12月底,县发展改革部门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原则上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于次年1月正式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抄送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可补充纳入当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要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
(一)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无需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出具说明);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批复、备案)、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四)按规定依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五)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六)竣工验收;
(七)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八)管养职责移交和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具有项目统一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手续、资金落实到位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家、省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房屋建筑类项目,推行施工许可证分段办理,并压缩办理时限。
第二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中标后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项目业主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其他领域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最新的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确认资产价值,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做好投资统计、项目建档及建设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成果应及时报县政府,为今后规划制定、编制计划、资金安排等工作提供参考。
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三十六条 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核,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经充分论证后认为符合以下情形,确有必要变更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变更:
(一)不突破项目已核定总投资概算,为满足工程质量或优化项目建设而进行变更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状况等与勘察结果有重大出入的,若不变更,施工无法进行或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达不到原项目设计要求的;
(三)参照国家和省、市最新工程设计规范、工程质量标准、行业标准、规划等,因政策性调整而引起投资规模变动的;
(四)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变更或者县政府书面同意变更的;
(五)因工程设计的主要材料、设备、人工等市场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超出原核定投资概算的;
(六)由暂列金额或暂估价引起的投资规模调整的。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关于变更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变更内容描述、原因分析、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等;
(二)项目单位关于变更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变更内容描述、原因分析、依据、要求、投资概算金额、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等;
(三)规划调整、工程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调整、县政府的书面要求等变更依据材料;
(四)设计变更应附设计图纸及说明、工程变更预算书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对于因变更引起的,未超投资概算但超合同总价、超预算项目,应先分析原因、划清责任,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并完善工程变更等相关手续后,再启动追加资金的拨付。
第三十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报工程变更审批部门确认并先行处险。项目单位在下达变更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第四十条 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以及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视为重大问题,启动问责机制:
(一)行业主管部门应先行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二)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和责任单位承担超投资概算资金筹措任务。项目单位和责任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县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超概算比例同比例扣减该单位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用于填补超投资概算资金缺口。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应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投资概算以内。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履行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投资概算调整;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的审核、投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财务活动监督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其中,超投资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投资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
(三)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据经县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项目审计计划组织开展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必要时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疑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四)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系统内投资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投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开展投资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投资概算行为;
(五)项目单位在其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投资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投资概算严格执行;
(六)实行代建制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加强投资概算管理和控制,并依法对项目单位进行监督;
(七)设计、评估、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勘察、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投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或者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的总投资概算的,原则上不再调整投资概算。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投资概算调整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工程变更(含工程变更相关材料、预算变更批复文件)、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调增部分的资金来源。
第四十四条 因变更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且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达到原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七十及以上时,县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变更调整批复。其中:
(一)变更增加投资不超出已核定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相关资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然后报县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结算审计时直接将变更事项纳入决算资料;
(二)变更增加投资超出已核定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提交变更相关材料,并附具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再报请县政府同意变更及概算调整事项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批,然后报县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结算审核时直接将变更事项纳入决算资料;
(三)超投资概算幅度未超10%以上项目,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超概问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然后报县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结算审核时直接将变更事项纳入决算资料。
第四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批复调整投资概算。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概算。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县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信用南阳”网站,做好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综合评价成果运用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结(决)算办理等主体责任,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施工监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工作。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未经批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扩大投资规模等情形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质量未达到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对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在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并实施失信惩戒;因参建单位自身过错造成超概算或其他损失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社会稳定风险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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