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经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乡镇和县直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一、经确认的乡镇和县直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城关镇人民政府、城郊乡人民政府、留山镇人民政府、小店乡人民政府、云阳镇人民政府、皇后乡人民政府、太山庙乡人民政府、石门乡人民政府、五朵镇人民政府、南河店镇人民政府、板山坪镇人民政府、白土岗镇人民政府、乔端镇人民政府、马市坪乡人民政府、崔庄乡人民政府、南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召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南召县公安局、南召县财政局、南召县教育体育局、南召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召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南召县司法局、南召县民政局、南召县商务局、南召县审计局、南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召县自然资源局、南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召县交通运输局、南召县水利局、南召县农业农村局、南召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南召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南召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南召县应急管理局、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召县统计局、南召县医疗保障局、南召县林业局、南召县城市管理局(南召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南召县科学技术局、南召县档案局。
二、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示,履行法定职责。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四、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执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六、南召县公安局所辖各派出所及直属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或《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南召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