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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公示

发布日期:2025-07-02 信息来源:

为聚焦重点领域,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巩固反不正当竞争“守护”等专项执法行动成果,持续推进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现公布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南召县城区屠宰厂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4年0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的举报,南召县城区屠宰厂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涉嫌强买屠宰户的生猪副产品。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南召县城区屠宰厂要求到其屠宰厂进行生猪屠宰的屠户,将屠宰后的生猪副产品销售给当事人,当事人免收生猪屠宰费50/头,并根据市场行情给予屠宰户120-150/头不等价格,作为购买屠宰户生猪副产品的费用,而对拒绝将生猪副产品销售给当事人的屠宰户,当事人拒绝为屠宰户提供生猪屠宰服务。

南召县城区屠宰厂作为我县唯一一家拥有生猪定点屠宰合法资格的企业,具有生猪屠宰的独占地位,在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对不将生猪副产品销售给当事人的屠宰户,拒绝为其提供生猪屠宰及肉制品品质检测服务,强制屠宰户将屠宰的生猪副产品销售给当事人,构成了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屠宰户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四)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四)对抵制其限制竞争行为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滥收费用;……。”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七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以及其他方法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7200元; 罚款2800元,罚没款共计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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