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应急管理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宛政办〔202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分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专职消防文员。
二、明确职责
属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规模、出资配备和待遇保障等,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乡镇(农村)等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进一步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负责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市级等荣誉评选。
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
县委编办:负责明确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益属性,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豫财环资〔2021〕67号),南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宛消〔2024〕85号)和南召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明确县级政府专职消防员编制员额相关事宜的请示》(召消〔2024〕3号)文件精神,明确经费保障标准,统筹财力,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拨付保障等。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 受理审核奖励申请,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表彰项目实施,落实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待遇等。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落实医疗保险优先待遇等政策。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申报烈士,落实抚恤待遇等。
县公安局:负责为符合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政治审查、出入境查询和无犯罪证明查询等。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落实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入托,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在学位许可的情况下,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等优待事项。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落实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看病就医优待等事项。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安置工作。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游览景区享受与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等事项。
县自然资源局,县规划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确保其建设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乡建设同步;依法优先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安排保障性住房等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南召县税务局:负责审核办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购置和使用执勤消防车的税费减免等事项。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艇)执行任务时免缴通行、停泊费工作机制,并落实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待遇等事项。
共青团南召县委,县总工会,县妇联:负责指导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依法组建其健全党(团),工会,妇女等群团组织,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依法缴纳工会会费并享受工会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各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积极申报工会组织的职工技能竞赛,当年纳入竞赛工种的,工会按规定给予支持和表彰。
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局):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规划、人员招录调配、管理训练和指挥调度等。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三、队站建设标准
城市、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配备和人员配置等分别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47号)执行。
(一)南召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局)为二类大队,下辖指挥中心、防火办公室、未来大道消防站(一级消防救援站)和育才路消防救援站(二级消防救援站)四个部门。
(二)云阳镇、南河店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按照全国重点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标准建设。
(三)马市坪乡、石门乡、乔端镇、留山镇、小店乡、五朵镇、崔庄乡、太山庙乡、皇后乡、白土岗镇、板山坪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按二级乡镇专职队标准建设。
(四)按照“建强边远、建强重点”的原则,辖区内有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重点旅游乡镇、大型工业园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全国历史文化名村、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县级界沿线的乡镇可在二级乡镇专职队基础上适当提级建设;
(五)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建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的基础上,要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提档升级。新建和进行提档升级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当地政府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消防救援支队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2025年11月底前,建设完成和提档升级达标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人民政府评定合格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全面验收评定,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志愿消防队验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
(六)经市消防救援支队评估后符合纳管条件的,可以交由当地消防救援部门管理。具体评估办法由消防救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员额编配
政府专职消防员员额编配计划,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拟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批准实施;年度员额编配计划无变化的,沿用上一年度计划数;人员有增减的,按程序重新申报。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站,主要从事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工作的人员。
1.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1)未来大道消防救援站为单编制一级消防救援站,按配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35人的标准进行编配。
(2)育才路消防救援站为混编制二级消防救援站,按配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25人标准进行编配。
(3)新组建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新增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下达的《组建批复》人员编配数为准,经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1)云阳镇、南河店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按不少于15人/队的标准进行编配。
(2)马市坪乡、石门乡、乔端镇、留山镇、小店乡、五朵镇、崔庄乡、太山庙乡、皇后乡、白土岗镇、板山坪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按不少于10人/队的标准编配。
(3)后期如需新增用人员额的,按程序逐级申报。
(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是指在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从事协助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接警调度、党建政工和财会审计等工作的人员。
(1)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管理消防文员岗位通常按照内设机构分工进行配备,具体可按以下标准:负责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设施器材管理和维护、会议组织和协调、文件资料和档案管理、行政许可业务受理的综合办公室可配备2-6人;负责指挥调度的指挥中心可每班次配备3人;负责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调查的业务办公室可按照防火岗位干部编制数量与拟编配的文员总数不超过1:1的比例配备协助执法文员;负责法制审核、内部监督的业务办公室可配备1-2人;负责消防宣传培训的业务办公室可配备2-4人;负责财务的业务办公室可配备1-2人。负责当地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消安委办公室可配备2-3人,负责政府专职队伍建设管理的办公室可配备2-3人。
(2)乡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管理消防文员按照不少于3人标准进行进行编配。
(3)因工作任务等原因需增加编制的,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批准实施。
五、人员录用
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按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乡镇政府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参照其执行。
(一)招录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具有良好的品行,志愿从事消防救援相关工作;
4.五官端正,身心健康;
5.因工作任务重,招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年满18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通过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招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
1.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以及因违法违纪被原单位开除、辞退或解聘的;
3.被拘役、拘留的;
4.有吸毒史、酒驾史的;
5.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曾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7.隐瞒既往违法、违纪等事实不报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招录程序、考核办法等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省、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日常管理
(一)岗前培训。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入职培训以县或乡(镇)为单位组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培训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
(二)人员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A、B角建设和人才储备,特别是管理骨干、接警调度员和驾驶员、装备技师等关键岗位。人员调出、退出时应规范装备、财务等工作交接。
(三)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岗位等级内细化设档,并设置对应的薪酬待遇标准。具体的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事宜。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管理单位组织等级套改。
(四)日常工作、训练和勤务。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上级规定出台前,执行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年度工作计划、训练计划和勤务规定。日常工作、训练和勤务期间应按规定规范穿着消防制式服装,规范言行,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五)评估验收。上级出台评估验收办法的,执行上级规定。上级评估验收办法出台前的日常评估验收由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年度业务考评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具体考评办法另行下发。考评被评定为称职及以下的,不列入年度表彰对象,不享受调动、疗养、学历提升等福利待遇。
七、保障政策
(一)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主要包括建设投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预算经费。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全额保障,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乡镇(街道)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其资产按规定做好交接。
(二)薪酬待遇。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并且不低于财政现行保障水平。
1.工资构成。实行岗位级别工资制,由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薪酬组成。试用期工资标准由负责招录和使用的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和乡(镇)政府管理单位明确,期满后按确定的岗位和级别执行相应工资档次标准。
2.保险缴纳。管理单位要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三)优抚优待。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消防员,可申请公益性基金给予经济补助。
(四)组织建设。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直接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消防救援机构党团和工会组织,按规定接收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乡镇党(团)和工会组织,按规定接收党(团)组织关系。对入职满2年且政治立场坚定、能力表现突出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比例发展接收进入党(团)组织。
(五)职业保障。入职2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入职2年以上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2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2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
(六)表彰奖励。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入职满2年的人员纳入政府、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活动安保、灭火救援现场或大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应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七)休假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带薪年假以及婚假、产假、陪护假、丧假等,落实“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其内部程序执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日常请销假由乡镇审批,明确人员代岗。
八、劳动合同建立与解除
(一)劳务合同建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本实施方案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其管理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消防救援部门统一制发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
(二)劳动合同解除。政府专职消防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视情给予减少奖金、推迟岗位晋级、降低岗位级别等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影响的;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3.不服从管理、不执行下达的命令或任务,给队伍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5.有既往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九、人员退出机制
年度考核或者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离队安置费标准参照市级相关部门制定标准执行。转岗政策参照国家队消防员转岗安置政策确定。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统筹。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思想认识,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发展作为重点工作内容谋划,要学懂吃透有关规定政策,充分借鉴学习好经验好做法,立足实际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建全建强我县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二)持续纵深推进,坚持靶向发力。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对照方案要求,积极主动作为,打破信息壁垒,明确专人、细化职责,构建完整体系,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题,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一体化推进,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三)严格监督评估,确保成效落地。严格实行监督评估机制,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高质量考核内容,积极推动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评估验收工作,及时化解问题,全力推进南召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质量发展。
相关链接:文字解读:《南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