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办法
依据《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2022】159号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2021】56号等文件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召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直属教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1. 党建引领: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重大支出须经集体决策。
2. 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教育经费,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3. 绩效导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合法化。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管理架构:
县级统筹:县教体局、财政局负责全县教育经费的分配、监督与绩效评价与评价。
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为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独立财务部门或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主管须具备专业资质。
岗位分离:会计(报账员)、审批、采购等岗位职责分离,严禁一人多岗。
第五条 财务队伍建设:
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培训,强化政策法规及业务能力;
实行轮岗制度,防范廉政风险。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预算编制: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教学业务、教师培训、学生资助等刚性需求。
公用经费向乡镇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倾斜,按不低于基准定额拨付。
第七条 预算执行:
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确需调整的需报县教体局、财政局审批。 定期公开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教职工及社会监督。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八条 收入管理:
1. 财政拨款:包括生均公用经费、营养改善计划、校舍维修等专项资金,须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2. 服务性收费:课后服务费、伙食费等须公示标准、使用专用票据,严禁强制收费或搭车收费。
3. 社会捐赠:统一通过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支出管理:
1. 分类管控:
公用经费:优先保障教学、设备购置、校舍维护等,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基本建设投资、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及乱放奖金福利补贴等个人部分。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全额用于学生膳食,禁止现金发放或挪作他用。
课后服务费: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限于参与教师补助、耗材采购等。
2. 审批流程:单笔支出超5000元需校领导班子集体决议,超过1万元需经中心校审批,超2万元报县教体局备案。
第五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分配原则:按学生数、学校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重点支持薄弱学校。
使用范围:
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中央承担国家课程,地方承担地方课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按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执行)。
第十一条 校舍安全保障资金:
中央与地方按分配比例分担,优先用于抗震加固、危房改造,严禁用于新建楼堂馆所。
第六章 资产与内控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定期清查,报废处置需报县国资局审批。
食堂经营实行分类管理:自主经营须独立核算,委托经营的需公开招标并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内控制度:
每学期开展内部审计,重点检查资金流向、票据合规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推行财务信息化管理,接入县级财政监控系统(预算一体化系统),实现动态监管。
第七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四条监督机制:
县教体局联合财政局、审计局开展年度专项检查,结果纳入学校考核。
设立举报渠道,对乱收费、挪用资金等行为严肃追责。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资金、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召县教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召县教体局
2025年5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