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召分局依据《南召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县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召信用办〔2020〕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其目的在于规范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对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落地见效。
二、适用主体与核心制度
(一)适用主体
本办法明确适用主体为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召分局,该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管理制度。
(二)核心信用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四大类,分别是信用记录制度、信用报告制度、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审查制度。这四项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该局在行政管理中信用管理的核心框架。
三、关键概念界定
(一)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是指全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管理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它是对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的原始记录,为信用管理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
(二)信用报告
信用报告是由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信用报告需由省(市)信用办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其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在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但如果在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则需要重新进行信用评级。
(三)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的书面承诺。局机关各股室(单位)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信用承诺。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若违背承诺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信用审查
信用审查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司法行政机关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并取得信用审查报告。局机关各股室(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可以进行信用审查。
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场景
局机关各股室(单位)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产权转让、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同时要求相关主体、行政相对人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五、信用信息保护要求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必须依法做好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若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保障与解释权
(一)违约信息处理
局机关各股室(单位)发现信用承诺违约,应将违约信息记录下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处理意见报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类进行处理并视情况轻重报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二)解释权与施行时间
本办法由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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